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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


,美国法院就主张管辖权。此项标准首先承认的是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其已经获得了足以确立法院的控制与管辖权的文件,法院照样可以行使管辖权。
  与前文介绍的对人诉讼应具备的条件不同,选择对物诉讼时,“反网域霸占法”并没有要求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必须具有“恶意”。作为起诉的实质条件,该法仅要求被诉的域名“侵犯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或者依据(美国商标法第43条)(a)、(c)款之规定而受保护之任何商标权”。而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与第43条的规定,不论是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认定,还是对普通未注册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侵权认定,均不存在“恶意”要求。
  与此同时,美国商标法第32条与第43条为商标侵权认定规定的“客观”条件比本条规定的对人诉讼成立的条件显得更加客观,将判断的焦点集中在被指控的标的使用的客观后果上,而非其自身与受保护商标的相似程度上。这就意味着,至少在被请求保护的商标非为著名商标时,仅凭域名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而提起对物诉讼时,商标权人的主张将较难获得支持;其还必须举证证明,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或者在涉及使用者与商标权人的关联、联系或联合时,或者在涉及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的来源、提供或批准问题时产生欺骗性后果,或者域名使用者在其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中对其自身或其他人之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之性质、特征或产地作了错误的标示。
  四  救济方式及其属性
  鉴于互联网域名自身的特殊性,加之法律并未给予其独立的保护,美国的“反网域霸占法”并没有将以域名为诉讼核心的对人与对物诉讼规定为独立的商标权救济程序及救济方式。依据第3002条(a)款第3、4项的规定,第一,本款第(1)项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第(2)项规定的对物诉讼,以及该两项规定的任何救济,均应属于任何其他民事诉讼或其他情况下适用之救济方式的补充;第二,本款第(2)项所规定的对物诉讼管辖应属于对其他情况下适用之任何其他对物或对人管辖规则的补充。这两项规定表明,涉及域名注册与使用导致的商标冲突诉讼时,当事人及法院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可利用原有的诉讼程序,如一般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程序等。只有当原有的诉讼程序与救济方式不足以回复或实现原告方的权利时,本款规定的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及相应的救济方式作为补充救济方可适用。
  在本款规定的对人与对物诉讼中,美国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原则,其中在涉及域名注册、交易或使用的民事(对人)诉讼中,法院“可(may)”裁定没收或注销域名,或者责令将域名移转给商标权人。而在对物诉讼中,法院的裁定“应仅限于(shall  be  limited  to)”没收或注销域名,或者责令将域名移转给商标权人。这说明,在对人诉讼中,作为救济,法院除了可裁定没收或注销域名,或者责令将域名移转给商标权人之外,还可依法判令败诉的被告承担禁令(美国商标法第34条(a))、损害赔偿(美国商标法第35条(a)款)等基本的民事责任。
  此外,“反网域霸占法”第3003条(b)款还规定,在美国商标法第35条中加入(d)款,从而将法定赔偿制度自反假冒延伸至针对域名的商标保护。依该法规定,在第300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对人诉讼)中,原告得于初审法院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选择主张法定赔偿,以取代实际损害赔偿与利润返还。法定赔偿的标准是,每一个域名1,000-100,000美元。具体数额由法院依公平原则确定。
  两种不同的诉讼之所以适用不同的救济原则,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对人诉讼所针对的是直接实施恶意行为的域名注册人或经注册人许可而使用域名的人;对物诉讼所针对的仅仅是构成侵犯商标的域名,其结果将影响可能并没有恶意的域名受让人,或者根本找不到域名持有人,从而无法适用除改变域名自身状态以外的任何其他责任形式


  五  域名权威机构的责任
  域名注册机构在域名争议中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起草中国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过程中,起草者曾试图借鉴以ICANN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制内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域名权威机构在程序及责任两方面的免责或减责规则,但遇到了来自法院及学术界某些人士的反对,最后只得将有关条款删除。
  实际上,域名权威机构,尤其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比现实社会中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对于其被管理者的作用都更加重要。一旦域名权威机构遇到运行方面的障碍,受其管理的域名所标识的所有网站及网络设备都将面临瘫痪的威胁。为此,法律及任何管理制度必须给予这些机构特殊的免责待遇,不能依据传统民法与合同法原则而将其视同普通的民事行为人或缔约方。
  在ICANN域名争议规则及NSI服务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域名权威机构免责的基础上,“反网域霸占法”也以国会立法的形式接受了相同的原则。依照“反网域霸占法”第3004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的责任与免责包括以下规则:
  (1)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基于以下规定而采取的任何影响域名的措施的,不因此种行为而对任何人承担金钱方面的责任,而且除本务另有规定的以外,也不承担禁令形式的责任,不论有关的域名最终是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或者构成商标淡化——
  ①根据法院的裁决而驳回域名注册、自注册管理中删除域名、移转域名、暂时停止域名功能,或者永久性注销域名的;②执行一种合理政策(如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作者注),禁止与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构成对他人商标之淡化的域名注册,并进而采取前述措施的。
  (2)在缺乏证据显示其因有关措施的采取而具有故意从中获利的恶意的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对于其接受域名注册或维持域名注册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3)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基于任何其他人关于域名与一商标相同或具有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构成对该商标之淡化的明知与重大的错误表述而采取前述第(1)种情况下的措施的,实施明知与重大错误表述者应对域名注册人因有关措施的采取而遭受的,包括各种支出与律师费在内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法院还可向域名注册人授予禁令方式的救济,包括重新激活其域名或者将域名移转给域名注册人。
  (4)由于上述(1)②所述的情形而使其域名被中止、停止运行或者移转的域名注册人,得于收到商标权人通知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注册或使用该域名依本法规定不能构成非法。在其主张获得支持的前提下,法院可向域名注册人授予禁令救济,包括重新激活其域名或者将域名移转给域名注册人。
  (5)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方可承担禁令责任——①在有关域名处分的诉讼已经被提交至法院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足以确立法院对域名注册及使用的处分拥有控制与管辖权的文件交存到法院的;②未经法院裁决,在诉讼程序期间移转、中止,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域名的;或者③故意不遵守法院的任何裁决的。
  六  个人姓名与史迹标识的保护
  除商标外,某些有影响的个人姓名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标识也是域名注册人及意图通过域名注册而发财的人关注的目标。据中央电视台转发的消息,在中国射击选手陶露娜夺得奥运会女子气手枪冠军后的仅仅5分钟,其姓名即被某人申请注册为域名(注:至2000年9月25日下午17:15,笔者在NSI的域名注册网站上查到的类似域名包括:lunatao.net;lunatao.org;mylunatao.com;e-lunatao.com;aboutlunatao.com;lunataoonline.com;lunataocentral.com,以及taoluna.org;mytaoluna.com;e-taoluna.com;abouttaoluna.com;taolunaonline.com;taolunacentral.com。)。由此可见,相关的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

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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