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nbsp;则中规定:“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立案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 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一规定为判断利益正当与否提供了基本 标准,但并不是这一规定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就不存在疑惑。笔者认为,据此规定,不正 当利益首先包括非法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 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利益,是否是指一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取得的利益?在笔者看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不是法律标准, 实践中也不好把握,因此这种说法不能成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一 概视为不正当利益,因为行贿和收受财物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的合法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那么就意味着刑法规定的间接受贿和行贿罪以“谋取不正 当利益”为限制要件没有意义。所以,对“不正当利益”最好的理解,就是包括非法利 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不确定的合法利益,是指当事人谋取的利益虽然符合法律、法 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等方面处于不确 定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这 种利益的,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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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