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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视角疏议


生才能立案 ,如果确认“犯罪事实”就是认定该事实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四个要件,那么就等于说, 诉讼程序还未开始就已经有了结论。再说,以事实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作为立案前提也是 不现实的,侦查还没有开始,何来认定?即便能认定,也是浪费司法资源。究竟应该怎 样理解“犯罪事实”呢?刑法学界应当说明却没有说明其实体意义,不能不说是忽略程 序问题的结果。诚然,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不能互相代替,但 这并不等于说,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就不需要关注程序。实际上,程序中的问题并不都 是程序问题,有些恰恰是实体问题,“犯罪事实”便是如此。
  从立法看犯罪构成,有些程序问题也需要刑法学研究,例如,证明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对于设立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就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立法者设定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 件很难在实践中证明或者证明的过程会涉及其他法益,则该罪名及其犯罪构成的设计就 值得推敲。这类问题的研究显然不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只能由刑法学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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