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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J  ],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03期;
[4]  李曙光、苗连营:《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22日第203期。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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