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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刑法的“绿色”变革


的功能又间接地影响刑法的价值、目的与作用[6](P288)。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下刑法的“绿色”变革,就必须对刑罚法进行“绿色”变革。
  (一)指导思想上,改变过去传统发展模式下只重视人和财产不重视环境和资源的做法,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提高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形态及生态价值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惩治力度,包括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进行升格。
  (二)重新界定和设计罚金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就意味着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只能使用附加刑而不能使用主刑,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否定性评价,削弱了打击力度,此为其一。其二,刑法对所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犯罪都规定了并处罚金,但是,对罚金的数额及比例却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极容易造成少用或滥用罚金两种不良倾向。鉴于以上两点,应将罚金上升为主刑,并规定罚金的数额和种类,使判处罚金时有法可依。
  (三)完善刑罚的多样性。刑罚的多样性是刑法完善的标志之一[7](P85)。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了40多种刑罚方法,仅对法人犯罪就规定了10多种刑罚方法。相比之下,我国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只有罚金一种处罚方式,不仅刑罚种类太少,而且力度不够,因为罚金并不能消灭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这就为以后继续犯罪留下了隐患,而刑罚的首要功能恰恰就是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6](P289)。因此,我国应对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单位处以刑事破产、治理污染、恢复植被等新的刑罚形式,达到根除再犯能力、保护环境的目的。
  收稿日期:2001-03-05
【参考文献】
  [1]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展的新战略[M].上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
  [3]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吕忠梅.对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中国法学,2000,(6).
  [5]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2.
  [6]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可持续发展与刑法的“绿色”变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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