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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纯洁与多样.如果公民没有创立新闻媒体的权利即失去了表达和传播的重要有效的手段.  同样,  如果公民没有经营媒体的自由而必须受制于政府的检查制度,  言论自由也必然受到伤害.  在这种意义上,  新闻自由被视为一种工具性的权利.  宪法的新闻自由条款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言论自由条款的一种补充和强调,  即意在通过保障新闻自由而保障言论自由.6
当前,  有人把新闻自由当作第四权力.  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  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  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  而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  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  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民主权利(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公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  防止国家管理者由仆人变成主人,  人民必须自己亲自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所以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人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  让后者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  新闻工作者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  与广大人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  因此,  我国新闻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  新闻记者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新闻传播活动不属于国家的管理活动,  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7  就采访而言,  也就意味着采访必须得到被访者的同意,  反之则无权进行采访活动.  同样,  公民一旦投身于新闻事业并不意味着可以享受多于他作为一般公民的特殊权利.  例如,  法律禁止公民进行偷拍偷录,  则记者同样不得采用这类手段.  若记者有权进行偷拍偷录,  这也应当成为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  借用魏永征教授一句经典的话:  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记者有权知道的,  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  公众不应当知道的,  记者也无权知道,  记者不应当比公众知道的更多.
综上所述,  采访权可理解为新闻媒体形式言论自由的具体的民主权利.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8人格权分为两种,  一种是一般人格,  在立法上叫做人格尊严,  它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另一种是一般人格,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自由权,贞操权等.  人格权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  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  因为人格权不是从属于财产的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者说是人权的只要表现形式.  人权(human  rights)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何谓人权,  一直众说纷纭.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  人权不是天赋人权或道德权利,  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  而是以公民的人格权为其重要内容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等权利,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  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  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个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不享有人格权,  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  个人也就没有资格进入社会并作为社会成员存在.9
我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  缺少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明文规定.  与之稍有联系的只有作为人格权保护总括性规定的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以及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即使仅有的两条规定也只停留在宪法层面上.  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极为不利,  相信在制定中的民法典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大多将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两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叉现象,但仍存在很多明显的不同.  首先,两者的客体不同,  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

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  而名誉权的损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第三,  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也不相同,  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  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10  可见,完备隐私权的相关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总之,  公民隐私权是其之所以为人的人格权的具体表现.

利益衡量法的分析

到目前为止,  我们大致解决了采访权与隐私权的定义和性质.  接下来我们就要解决两者的冲突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孰轻孰重的问题.  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对采访权更大的限制,  反之亦然.  而这个问题是很难通过概念的比较来找到解决方法的.  因为概念也是由概念组成的,  概念的无穷延伸甚至会让我们找不到比较的对象.  所以我们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法.  按照张新宝研究员的界定,  利益衡量的方法,  就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  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11我们期望冲突的解决能建立在最小的成本上,并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
让我们先来考虑最极端的两中情况.  即仅存在对采访权的保护或仅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一个对采访权绝对保护的社会中,  记者运用偷拍偷录的成本是极小的.  可以想到的成本大致有:  被偷拍(录)者对记者的报复行为.  只要记者没有死亡,&nb

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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