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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研究


执行权,拥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等资源可供利用,可以经常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这是立法权力机关所不能比拟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为国有企业“解困”而圈钱的某些不适当的动机,在上市公司的审批和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监管机构给人留下了高度集权和权力过大形象。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确实拥有的那部分极大的行政权,在其行使行政权利时,就极有必要以司法权约束之。这也符合WTO有关司法审查的需要。立法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已规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即法院对证券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但现实中,这种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与证券监管机构部分权力庞大,证券市场专业性强,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不高,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多以及法院素质不高不无关系。

  3、严格依法办事,追究各种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依法治市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肩负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任。而证券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密切有机的结合。这三者各自作用在自己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并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三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起着打击证券市场不法行为,抚慰,受害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具有保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受害投资者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剥夺犯罪者再次犯罪和威慑潜在犯罪者等功能。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付证券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保证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抑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和教育一般公众和市场参与者的作用。证券法上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功能有许多内在的相似之处,如二者的保护功能的重点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这可能是从渊源上行政机关的处罚来源于刑罚的缘故。在法学上,根据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侧重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属公法处罚范围,其在处罚的内容,也就是侵损的权利的性质上应当没有差别,这里责任功能相同并不排斥承担责任形式上的差异。证券监管中,证监会可以根据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创设出多种形式的承担责任的形式。由于证监会在监管中必须对各种违法行为迅速做出反映,实现行政效率,这就要求在追究行政责任时所依据的证据规则与处罚程序应当简便、灵活,进而决定了追究行政责任在力度上对当事人权利的侵损和保护程度较低。如果需要对当事人权利做出更高程度的侵损或保护,就必须通过比行政责任更加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程度及阻止、消灭违法行为所要求承担的责任的形式决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从低高两种阶位或层面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预防违法、协助执行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体系等功能,主要作用于市场经济关系,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过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维护证券发行、交易

的正常有序进行。在证券市场中,虽然证券法律责任有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多个目标,但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私法处罚范围。也就是说,民事责任以对受害的投资者进行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为特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更易发挥作用。原因在于,就规范的主体而言,民事责任的范围最广;就构成要件而言,民事责任没有罪行法定,禁止适用类推等等的限制。只要法律上有人格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人人成为证券市场的“警察”,令违法者感到“四面楚歌,草木皆兵”,以减轻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压力。美国证券诉讼中,民事诉讼占大部分就是佐证。比较而言,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首先应该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刑罚应当是抗制证券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对抗证券违法行为时,应当主要运用证券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以及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其他法律手段。只有在采取了民事的、行政的、道德的法律手段之后,仍然需要采用刑事手段时,才动用刑事手段。

  4、完善证券行业自律责任制度。只有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才能达到严肃市场法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证券市场专业性强,要求参与者具有极高的自律性。加之,法律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孔孔规范的地步,需要有行业自律责任与之相辅相成,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证券行业自律责任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是降低市场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捷径,必须予以重视,因此,除了法律责任外,在证券市场还应大力培养行业自律,建立一种完善的自律责任制度,形成立体防范机制,为发挥法律责任的作用创造条件。

  5、加大对证券市场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金融证券法律知识的培训。今后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将有一个大发展,市场主体、市场产品会不断创新涌现,与证券有关的案件将在数量上增加、程度上复杂,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服务业的开放,对证券市场的法治化程度要求会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金融证券法律知识的培训。另外,还应该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以监督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最后,法学界应大力加强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研究。只有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学研究与经济学、金融学等相关领域有关证券市场的研究相适应,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识,保证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和走向繁荣。

  总之,在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中,我们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经历或正在经历着由不受理到依法审判的过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进步。但就依法治市而言,在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司法实践中,还应该充分发挥证券法律责任,尤其是证券民事责任的作用。令人欣慰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国内证券市场长期关注的四大悬案给予了明确的说法。最高法院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在2001年年初颁布的《民事案由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证券民事责任案件的案由,包括证券发行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登记纠纷等二十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由。在对涉及银广厦、亿安科技的民事纠纷作出暂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最高法院积极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相关研究和论证,迅速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说明法院已经有计划、分步骤地为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做好了准备。证券监督机构已认识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加强执法的特殊重要性。一方面,加快了立法速度,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已明显加速,现在平均每一星期就出台一个新的法规或对旧的法规进行修订。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任命了以铁面无私著称的史美伦为副主席并在上海、深圳、西安、济南、成都、广州、沈阳、天津和武汉成立了稽查局,以严格执法,加大打击证券市场不法行为的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预见,在新的世纪,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必将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而进入新的春天。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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