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犯论争
评价的“危险性”概念相区别。
(3)行为具有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危险性”。这不仅是不能未遂犯能够成为犯 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与不能犯加以区别的标准。因此,不能未遂犯的核心问题就在 于如何认定“危险性”。(注:关于如何判断“危险性”的理论争论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以下;李海东:《社会危害性 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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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具有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危险性”。这不仅是不能未遂犯能够成为犯 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与不能犯加以区别的标准。因此,不能未遂犯的核心问题就在 于如何认定“危险性”。(注:关于如何判断“危险性”的理论争论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以下;李海东:《社会危害性 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以下。)
《不能未遂犯论争(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