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
一、症结之所在——追本溯源
国有企业的问题处在哪里呢?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历史包袱重、缺乏竞争力等等,这些几乎是大家一致的共识。然而根本的症结在哪里呢?我们有必要追本溯源,发现症结之所在。
国有企业在当今世界是普遍的现象,不是我国所特有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情况尤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又不同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我国的国有(国营)企业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的,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后来逐渐形成了一统天下的局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考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红旗的底色,国营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二是基于现代化(工业化)战略的选择,作为一个后起的向现代化进步的国家,中国选择了国家全面参与、政府直接推动的发展模式。当时在封闭的条件下,选择自力更生的道路,国家通过工农剪刀差和职工低工资来取得资本的原始积累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从而基本上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这种发展模式客观上要求一个全能的政府和全面的国有经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发展经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争艳,国有企业的比重不断下降,而且越来越面临着改革的严峻挑战。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多年来的改革成效也可以说是显著的,但“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并不是没有水分,国企改革之路还远没有结束。
国有企业的问题关键在于竞争力,为什么会竞争乏力呢?原因可以从多方面区探讨,但一个根本的问题恐怕是先要看清楚国企的真面孔。实际上,只要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稍作考察,你就会发现,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国有(国营)企业,他们不仅仅是或者说很重要的性质不是生产组织,而是“单位”——在前公民社会(也可以说是“单位社会”),单位实际和个人、实现国家有效控制的重要工具。即使是在不断改革以后,市场的基础性地位得以确立,国有企业作为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被推向市场,他同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仍有其特殊性,比如“婆婆”、“管家”多,而且个个厉害,比如执政党的基层组织进入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比如企业的工会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等等。当然,除了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素以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国有企业都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是社会或者国家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途径,在一些特殊的产业中发挥着特殊的职能、完成特殊的任务,或者体现特殊的利益要求”(有关这种观点可以参看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金碚教授的相关著述)。因此,与一般的商事主体不同,国有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大和唯一目标,而是或多或少承担着某些社会责任和国家任务,比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弥补市场缺陷,发展高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民族产业,提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条件等等。因此,国有企业有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弱点,国家必须给予它某些特权和优惠。在国家的“千宠万惯”之下,国有企业往往缺乏竞争力。当然。不同国家的情况会有所差异,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数量不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相当有限,而且他们有着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问题一般并不严重。但在我国,鉴于各种特殊情况,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必然会突出出来了。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却不是一种可以普遍实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少而精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状态。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的比重过大,不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国有企业的产业和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路在何方——“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已是积重难返,靠政府的输血喂奶自然是不行的。“三年脱困”的目标实现即使是没有什么水分,如果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这样的成绩也难保长期的效果。以我看,江泽民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里面包含着不少玄机,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抓大放小”和笼统的“战略性调整”。这里面,“为”和“不为”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国有企业。
之一:政府——该松手处就松手
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是处在政府。“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自己的正确定位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应该做,那些不能做,应当分清楚。应当说,现代政府仅仅立足于一个“守夜人”的地位是不够的。但中国情况是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的事情太多,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一套以管制和审批为主的经济管理模式。实际上,除了“守夜”以外,政府在经济方面要做得只应当是这些事情: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等。并且,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要透明、公正,廉洁、高效,要干得了事、负得了责。因此,我们的政府要下决心“有所不为”,在经济方面,政府的触角要从微观领域全面缩回,该松手处就松手。就政企关系而言,政府应该辞去“婆婆”或“管家”的职务,不能对企业干预太多,而要安心做好本分工作,充分保障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从广义上说,在我国目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家立足于投资者的定位,承认法人所有权。如果说企业法人成立后国家投资的财产所有权还归国家的话,那么企业和已成为法人主体呢?实际上国家投资以后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获得股权,它对企业享有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这就好比我们把钱存进银行,失去对货币的所有权但同时获得对银行的债权,。文并没有失去什么,只不过是权利形式变化了而已。所谓的法人财产权到底是法人所有权还是经营权的论争是没有意义的。经营权是个不伦不类的概念,说它不是所有权,它却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何处分四种权能;说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再现有的物权体系中又找不到其合适的位置。实际上这一论争后面有一个意识形态的因素在作祟,用单一僵死的“所有制思维模式”去衡量一切经济现象,硬要讲“所有制”同“主义”挂钩。其实二元化的非公即私的“所有制”概念已经过时了,用“产权”这个概念最为合适。拿一个股权足够分散的公司来说,说它姓公姓私都是武断的。如果不严格按照法人制度去运作,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的
问题就没法解决。所谓国家本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才是实在的;而对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相应的主管机关才是实在的;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政府机关没有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的话,恐怕具体的握有权力的官员才是实在的。可见,国有企业的问题要真正解决,必须通过法制途径理顺各种关系,真正做到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之二:国企——那里需要才到哪里去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即使政府站好了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了,问题也不见得就解决了。原因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摊子铺得太大、战线拉得过长”,遍地开花不见得到处都能结果。尽管经过改革,“抓大放小”了,也进行了某些“战略性调整”,但国有企业的数量仍嫌过大。 前面已经说过,国有企业不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将其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才能发挥其优势,承担其其应付的责任,否则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正如目前的情况一样,累坏了政府也拖垮了银行。这就要求国有企业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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