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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


对资本额的障碍和出资方式的限制,我们常常会感到作茧自缚和削足适履的苦恼和 无可奈何的屈从。突破了资本信用,我们失去的只是一个假想的观念,而获得的确是对 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有力的保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突出的法律 意义不在于设计多少新的法律制度和需要增加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 的变革,在于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 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现对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将意味着整个公司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战略性调整,将 使我们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 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 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而言,需要的绝不是空洞抽象的资本,而是公 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

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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