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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三)意思实现与承诺行为人真实意思
  在依意思实现方式缔约场合,应否考虑作出承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呢?比如寄送试阅杂  志以后,继续寄送的杂志不再盖有试阅字样,收受人误认为试阅,开封阅读,合同是否  成立?
  一类见解认为,意思实现以客观上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存在为必要,有此事实,合同  即为成立。至于承诺人是否认识该事实行为为承诺之意思表示,主观上是否有承诺之意  思,在所不问,例如使用要约人送到之物品,虽主观上无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意思,应  认为合同成立。且不得以错误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因为意思实现不以主观上有承诺的  认识为要件。[9](P29)
  另有见解认为,承诺之事实,应以有承诺意思为必要,此就“承诺”的本质而言,应  属当然,否则意思将成为事实行为了;相对人主观上无承诺意思,仅依客观上可认为承  诺之事实,即可成立合同,使其负担合同上的义务,与私法自治原则似有违背,而且不  足以保护相对人利益,此在现物要约最为显然;又相对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  力人或无意思能力人时,是否能仅依客观上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即可成立合同,亦有疑  问。提出所谓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应解为系承诺的意思依一定的事实而实现之,不必通  知要约人,系承诺意思表示须经受领,始生效力之例外,学说称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  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承诺意思是否必要,而是承诺意思有暇疵或欠缺承诺意思时,  究应如何处理。主张意思实现亦应当如同意思表示一样处理。合同虽然成立,仍可以错  误为由主张撤销。[4](P182)
  上述两类见解,各有所据。个人以为,以采后一见解为当。如前所述,默示的承诺与  意思实现分别属于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在于意思表示  的生效是否以通知为必要,而在具备“承诺意思”这一点上,二者当属相同。这样,意  思实现亦应当作为意思表示加以处理。依传统见解,误拆现物寄来的杂志,由于没有表  示意思,故不成立意思表示(承诺),进而不成立合同。依现代的有力说,表示意识并非  意思表示的要素,仍可依行为认定承诺,惟合同可以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这样,再辅以  合同撤销场合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六、结论
  1.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可成立合同,然二者并不相同。《合同法》第22条后

段及  第26条第1款后段系关于意思实现的规定。关于默示的承诺《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  定,宜理解为《合同法》没有特别区分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而异其规则,有关承诺  的一般规则,对二者均有适用。
  2.默示的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行为”只是默示的承诺的成立  ,如欲发生承诺的效力,还须关于该“承诺的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意思实现则属  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故于“承诺的行为”作出时  生效,合同成立,无须另行作出承诺的通知,亦非于承诺的通知到达时生效。
  3.意思实现是对承诺须经通知原则的例外,由于承诺无须通知,合同成立的具体时点  并不为要约人确切掌握,对之不利,故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须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且受要约人作出了可以认有承诺意思的行为。
  4.意思实现在本质上仍属意思表示,只是例外地承诺无须通知,有关意思表示的法律  规定,比如错误(重大误解)等,对于意思实现仍应适用。
  收稿日期:2002-07-14
【参考文献】
  [1]陈国柱.民法学(修订本)[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2]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M].东京:岩波书店.1954.
  [6]B.S.Markesinis,W.Lorenz  &  G.Dannemarrn.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Vol  .1,The  Law  of  Contracts  and  Restilution:A  Comparative  Intronduction[M].Clarendon  Press.Oxford,1997,57.
  [7][日]星野英一.民法概论IV(契约)[M].东京:良书普及会,1987.
  [8][日]水本浩.契约法[M].东京:有斐阁,1995.
  [9]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上册)[M].台北:自版,1999.
  [10]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12]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13]施天涛.经济“游戏”的规定——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
  [1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日]松板佑一.民法提要(债权各论)(第五版)[M].东京:有斐阁,1993.
  [16][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M].东京:弘文堂,2000.
  [17]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8][日]鸠山秀夫.增订日本债权法各论[M].东京:岩波书店,1926.
  [19][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M].东京:岩波书店,1965.
  [20]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1]寇志新.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邵建东.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例  判决评析[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7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  000.
  [23]Ole  Lando  and  ttagh  Beale  ed,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rats Ⅰand  Ⅱ[M].Klawer  Law  Cnternational,2000,171,Ⅲuastration  1.
  [24]John  O  flonno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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