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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


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破产之路,然而,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清理债务的专门手段,是一种既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它类似于诉讼程序,具备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分别支撑自己的主张;从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中认定债权、债务均是认定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它类似于非诉程序;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以实现债权这一点看,它又类似于执行程序。所以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全能程序”,凡是涉及破产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归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一并处理。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交织在一起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法院不仅要做债权公平受偿的维护者,还要做国有资产和国家法律的捍卫者,作地方政府破产预案的参谋者,作社会秩序的保卫者,作群众怨气的承受者,更要集中精力去审查、制裁破产欺诈者,防止前述形形色色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总的说来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困难重重。所以,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  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学习,  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七)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使破产财产达到最大值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已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尚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尚未清收的债权和利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另外,对企业产权不明的财产、职工的集资款,以及企业使用的土地等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分别处理。
1、对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坚持从实际出发。这主要是针对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业,当时这些企业的资产是靠主管领导一手指划,没造册登记,或产权证也遗失的。对此采用公告寻找产权人,要求主张权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或仅有主张但无依据的,即裁定该资产归破产企业所有,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由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破产企业交纳的集资款,据其集资性质予以处理。A、名为集资,实为向职工借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B、如是投资入股,既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又参与了分配企业的盈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C、集资款属于劳动纪律保证金或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如果职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出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那么,应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将此款退还职工,不作为破产财产。
3、特别注意把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列入破产财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能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一项经济资源,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许可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销售网络等。破产企业往往因管理不严、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无形资产很容易被忽视,在破产清算时一般只注重对有形财产进行评估,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理或处理不当。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擦亮眼睛,科学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规范地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拍卖和转让,将其所得列入破产财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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