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 ——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
内容提要: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屡屡出现造假,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剖析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各种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进而讨论了为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虚假会计信息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体现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核心,真实、全面、及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中,财务会计报告是其主要内容。本文拟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一探讨,希望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1],可以将虚假会计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
(1)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手法虚构利润的还有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上市前3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1.6176亿元,1997年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虚增利润0.4亿元;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增利润1.57亿元;黎明股份,在1999年伪造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成本核算等,虚增利润1.53亿元;郑百文利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或费用挂账等手法在上市文件中虚构利润0.19亿元,在其后三年上市期间虚构利润1.439亿元;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
(2)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0.34亿元,2001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路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处罚,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没收20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对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也作了处罚,依据是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对其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利息、利率、期限等各种负债的明细表进行审计。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计或少提折旧、收支确认方法不当等。张家界公司采取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或者提前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等方法对多宗土地转让协议进行会计处理,造成1996年收入虚增0. 79659亿元,1997年收入虚增0.4295亿元;大庆联谊在1994年年报中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5年年报中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收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6年年报中,会计报表合并不抵销内部交易,虚增利润0.09亿元;琼民源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5.4亿元。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会计信息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
3、重大遗漏性陈述,指会计信息中遗漏或隐瞒了广大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问题或其中一些因素。
(1)隐瞒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重大事实。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隐瞒了其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事实,而是在会计报表中采取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处理,即将已经没有生产能力、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及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中国证监会查处后,对为上市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了处理。像这里的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马虎”,是不可能进行披露,并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严格审计程序,进行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
(2)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事实。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比比皆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往往名目众多,金额巨大,猴王股份、三九医药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大股东往往以不知真实价值的实物资产,从上市公司置换走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猴王股份在上市几年间,被猴王集团占用资金8.9亿元,还为猴王集团担保2.44亿元,两项累计11.3亿元,大大超出了其资产9.34亿元,资不抵债。这样重大的事实,因为有大股东在控制,往往故意隐瞒。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三九医药,在2001年8月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标,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累计存款达11.43亿元。业界人士认为,这实质上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因为三九集团拥有深圳金融租赁公司50.5%的股权。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购销、委托经营、资金往来等,但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往往表现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隐瞒委托理财的重大事实。在市场经济中,委托理财也是一种经营
(4)隐瞒重大诉讼事件。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诉讼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败诉,可能会破产。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渤海集团在其1995、1996、1997等年度中未计提涉及178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诉讼也从未进行公开披露,其涉及的原山东临沂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受到处罚。
(5)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作担保也有很大的资金损失可能,应该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查处,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2]
对于上市公司隐瞒的重大事项,一般来说是具有主观故意,有些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不了,但大部分仍然可以审计出来。如可以检查上市公司的原始凭证,到实际厂房考察,向银行函证公司担保情况,向律师函证公司担保及诉讼情况等,还可以要求声明方式逐一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没有存在应披露而不予披露的事项。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了蒙骗投资者或为了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很可能会为了特定目的而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或干脆虚构、伪造会计信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了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1993年4月,我国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 ——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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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虚假会计信息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体现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核心,真实、全面、及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中,财务会计报告是其主要内容。本文拟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一探讨,希望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种类繁多,表现现象各异,但依据证券法规定[1],可以将虚假会计信息分为虚假陈述、严重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陈述三类。
1、虚假陈述,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数据等内容。
(1)虚构销售文件、数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为了虚构利润,其操作手法有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以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及其他收益。如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达7.45亿元,其中,1999年虚构1.78亿元,2000年虚构5.67亿元。《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银广夏陷阱》一文揭示出这个带有高科技、西部开发、环保题材的优质“蓝筹股”,在2000年股份上涨44%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将为中国1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这计业务的而又未能勤勉其义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曝光于天下。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用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巨增而仓储费、运输费未相应增加等事实不作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手法虚构利润的还有大庆联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上市前3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1.6176亿元,1997年涂改缓交税款批准书,虚增利润0.4亿元;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构产品销售、产品库存,虚增利润1.57亿元;黎明股份,在1999年伪造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保管账、成本核算等,虚增利润1.53亿元;郑百文利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或费用挂账等手法在上市文件中虚构利润0.19亿元,在其后三年上市期间虚构利润1.439亿元;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进出口发票、海关印章等手段,于1997年虚构利润0.4亿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0.38亿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0.13亿港元,2000年虚构利润0.93亿港元。
(2)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对于一些希望在会计账上做文章的上市公司来说,可以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如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0.34亿元,2001年中国证监会对金路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予以处罚,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没收20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对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也作了处罚,依据是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勤勉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对其财务报表中的债务利息、利率、期限等各种负债的明细表进行审计。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不计或少提折旧、收支确认方法不当等。张家界公司采取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或者提前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等方法对多宗土地转让协议进行会计处理,造成1996年收入虚增0. 79659亿元,1997年收入虚增0.4295亿元;大庆联谊在1994年年报中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5年年报中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收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0.1亿元,1996年年报中,会计报表合并不抵销内部交易,虚增利润0.09亿元;琼民源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5.4亿元。
2、严重误导性陈述,指会计信息中存在以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理解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上,会使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的会计信息种类很多,其中尤以盈利预测为最,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法有不适当地预测未来销售量和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在会计报表中,未来销售预测也不是空口瞎说,需要用合同说话的,但有时一份假的合同、双方没有诚意的合同、内置“软条款”的合同都可以使会计报表化腐朽为神奇,充当虚假预测的帮凶;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
3、重大遗漏性陈述,指会计信息中遗漏或隐瞒了广大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问题或其中一些因素。
(1)隐瞒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重大事实。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隐瞒了其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事实,而是在会计报表中采取虚拟资产挂账的手法处理,即将已经没有生产能力、已经完成折旧的固定资产及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中国证监会查处后,对为上市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了处理。像这里的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马虎”,是不可能进行披露,并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严格审计程序,进行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
(2)隐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事实。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比比皆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往往名目众多,金额巨大,猴王股份、三九医药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大股东往往以不知真实价值的实物资产,从上市公司置换走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猴王股份在上市几年间,被猴王集团占用资金8.9亿元,还为猴王集团担保2.44亿元,两项累计11.3亿元,大大超出了其资产9.34亿元,资不抵债。这样重大的事实,因为有大股东在控制,往往故意隐瞒。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三九医药,在2001年8月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标,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累计存款达11.43亿元。业界人士认为,这实质上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因为三九集团拥有深圳金融租赁公司50.5%的股权。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购销、委托经营、资金往来等,但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往往表现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隐瞒委托理财的重大事实。在市场经济中,委托理财也是一种经营
方法,但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要向证券市场广大公众披露。2001年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牵连一些股票价格大跌,其中包括银鸽投资。银鸽投资在此前委托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1.2亿元资金,两理财公司其资金全部用于购买银广厦股票,购入成本价为35元,到年底,两理财公司坦言,无力还款,银鸽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而当前广大投资者并不知情。
(4)隐瞒重大诉讼事件。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诉讼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败诉,可能会破产。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渤海集团在其1995、1996、1997等年度中未计提涉及178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诉讼也从未进行公开披露,其涉及的原山东临沂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受到处罚。
(5)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作担保也有很大的资金损失可能,应该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查处,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2]
对于上市公司隐瞒的重大事项,一般来说是具有主观故意,有些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不了,但大部分仍然可以审计出来。如可以检查上市公司的原始凭证,到实际厂房考察,向银行函证公司担保情况,向律师函证公司担保及诉讼情况等,还可以要求声明方式逐一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没有存在应披露而不予披露的事项。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了蒙骗投资者或为了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很可能会为了特定目的而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或干脆虚构、伪造会计信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了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1993年4月,我国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 ——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