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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


垄断一案做出初步裁决,裁定微软公司垄断市场。这一判决并非针对其在电脑业的垄断状态,而是其垄断行为。“一家公司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或因为运气而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利用优势地位保持垄断或在新的领域谋取垄断是违法的。”而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市场的绝对优势,捆绑销售其英特网浏览器软件的做法即属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其次,规模经济也需要反垄断法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1.  企业的规模经济是有限度的。规模经济虽然是以企业的生产规模为条件,但并不意味着生产规模和企业效率始终成正比,即规模经济不等于经济规模。企业的规模超过一定的限度,由于内部管理成本加大等因素会造成效益下滑,导致规模不经济。任何企业都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即根据自己的生产环境、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市场的大小和消费者的需求决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越大,往往不能灵活适应市场和抵御风险,患上“大企业病”,如日本八佰伴股份公司破产就是一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而不仅仅是企业的规模,因此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一切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盲目地追求一个“大”字。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沃尔夫局长指出,有些国家希望通过大企业的合并或者通过国家参与资本、补贴等方式培育所谓的国家队,希望这些国家队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但是这些政策往往会使企业失去效率和积极性,因为效率是通过竞争,特别是通过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的。这些观点值得我们注意。
  2.  规模经济是通过正当竞争而获得的。它是竞争的产物,市场的选择,而不是违背经济规律和主观意志所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为了减少市场竞争的压力,企业在本能上就存在着扩大市场占有额的愿望。为了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它们一方面会通过内部积累的方式进行外部扩张,另一方面也会通过企业兼并或者联合的方式进行外部扩张。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的企业规模不经济与一些垄断现象是并存的,不是因为反垄断而造成的,恰恰是因为没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中国当前所进行的企业合并或者兼并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的,有的甚至以“拉郎配”的方式进行的。这些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企业集团,虽然表面看来很大,但其资产营运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未必能够适应这种大规模的经营,到头来只会徒有虚名,甚至适得其反。根据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通过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来保障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壮大,不应再走过去“大而全、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拉郎配”的老路,而应充分发挥兼并、联合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企业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促进规模经济的良性发展。
  3.  我国与西方一些国家企业规模不能相提并论。我国企业的规模化程度总的来说确实不高,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经济力集中和企业规模化是相对的,即相对于一个国家和特定市场范围而言,而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在当前的中国,某些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还有总资本额、职工人数等方面)不必达到某些国家的水平,即可拥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即可形成垄断和限制竞争局面。在中型车市场,两家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6%,经济力如此高度集中,这应是不争之事实。更何况当前我国企业规模正处于迅速增长变化时期,许多企业存在片面追求扩大规模的倾向,加上政府某些政策导向和行政行为,我国一些企业和行业经济力集中和垄断化程度日趋严重,而市场优势地位与其滥用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泾渭分明的界线。我国反垄断立法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并适用“合理原则”,即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有违法性。具体地说,凡企业扩大规模而能明显地增长效益,且不至于(已经或可能)形成限制竞争局面者,应当允许和提倡;凡企业规模化既能增长效益,又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竞争者,应当权衡利弊大小,当弊大于利时,应予以限制和反对;至于有些扩大规模反而导致效益下滑,即“规模不经济”者,应该严格杜绝,其达到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者,法律可以采取令其分割或解散等严厉措施。
  综上所述,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扩大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两者在维护资源优化配置的长期目标上是一致的,它们是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日右加易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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