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
在保持能够从自然资源中不断得到服务的情况下,使经济增长的净利益最大化”。(注:参见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上述观念都从各自领域单向阐释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割裂了人、环境和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共同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理解过于片面。甚至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严格地说,经济本身并不存在“可持续发展”,而只有长远的过渡开发和破坏。(注:Bernd Schüneman,"The Function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in a Modern Industrial Society",the delivered speech at ACP,2000。)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未来》的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注:参见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布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将可持续发展阐述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注:北京大学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可持续发展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80页。)《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内容阐释为协调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两类关系,即:(1)人类的发展不应干扰和削弱自然界多样存在发展的能力;(2)自己这一群体的发展不应干扰和削弱下一代人发展的能力;(3)自己这一代人的发展不能干扰和削弱下一代人发展的能力。这些是经综合了伦理的、生态的和经济的价值观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
在人类与自然之间不断延续的矛盾运动中,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日益突显的冲突交锋中,地球的财富已取之待尽,自然对污染的承载已力不从心。难以复生的矿产资源被逐渐开采枯竭;人迹罕至的南极、北极的自然环境已经受到严重污染,地球上空保护地球免受有害光线照射的臭氧层已经出现空洞,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提高使气温升高、气候反常,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频仍等。(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是指:1930年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以来的美国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四日市气喘病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1956年以来的日本水俣汞毒病事件、以及1968年的日本米糠油事件。参见(美)R.W.芬德利等著,程正康等译:《美国环境法简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序第3页。)
然而,由于污染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了环境问题不一定必须以刑法规范调整,因此,长期以来对环境刑法保护的认识不足,以及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不同见解导致立法上因循传统的保守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刑法的创制。此外,环境侵害受到社会谴责或重视的程度不如传统理念中的生命、公共安全、安宁秩序及财产的价值重要,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基本建立在人类经济利益基础之上,比较注重维护传统意义上的私人权益(生命、财产),因而环境刑法的模式更多体现了人本主义或自然本位主义的价值观,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便是一点暗示都很难在环境刑法中发现。就目前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内容看,1987年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之时,1979年刑法已经颁行,这部刑法典并没有包含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刑法内容,更不可能含有环境刑法保护的前
事实上,运用刑法制裁环境犯罪,不仅体现在强化、支持民法及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上(如禁止某些行为的实施),而且应通过环境刑法自身的独特思想内涵,以“代内”和“代际”之间的持续发展作为环境刑法的基底,进而规范人类在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中的活动,不使后代背负沉重的“环境赤字”,体现“效率”和“公正”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感性地看,我国的西部开发是为现代人带来了利益,但理性地分析,法律规范及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恰当调整,都将是下一代人的福祉。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应成为今后环境刑法,特别是西部开发过程,环境刑法运用的指导思想。
“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注:(美)那什:《自然的权利》,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人与自然息息相关,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对立统一。人——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延续,在这个动态的关系链中,无不体现着人的主导地位,而规范人类行为最严厉的法律莫过于刑法,但这不表明刑法的价值理念一成不变,现代意义的环境刑法理应在价值理念的重构上突破传统思维定式的羁束,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方面兼顾人本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的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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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与自然之间不断延续的矛盾运动中,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日益突显的冲突交锋中,地球的财富已取之待尽,自然对污染的承载已力不从心。难以复生的矿产资源被逐渐开采枯竭;人迹罕至的南极、北极的自然环境已经受到严重污染,地球上空保护地球免受有害光线照射的臭氧层已经出现空洞,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提高使气温升高、气候反常,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频仍等。(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是指:1930年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以来的美国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四日市气喘病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1956年以来的日本水俣汞毒病事件、以及1968年的日本米糠油事件。参见(美)R.W.芬德利等著,程正康等译:《美国环境法简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序第3页。)
然而,由于污染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了环境问题不一定必须以刑法规范调整,因此,长期以来对环境刑法保护的认识不足,以及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不同见解导致立法上因循传统的保守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刑法的创制。此外,环境侵害受到社会谴责或重视的程度不如传统理念中的生命、公共安全、安宁秩序及财产的价值重要,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基本建立在人类经济利益基础之上,比较注重维护传统意义上的私人权益(生命、财产),因而环境刑法的模式更多体现了人本主义或自然本位主义的价值观,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便是一点暗示都很难在环境刑法中发现。就目前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内容看,1987年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之时,1979年刑法已经颁行,这部刑法典并没有包含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刑法内容,更不可能含有环境刑法保护的前
瞻意识。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的10年之后,1997年刑法典虽然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但基本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精髓,这是传统刑法理念支配下所产生缺陷。综观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条文规定,大多是以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情节严重”的结果为标准。至于污染事故重大到何种程度,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何,只有等到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才能施展环境刑法的功能。这样规定的结果未必能够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与“先污染、后治理”和“先破坏,后保护”的滞后观念并无区别,环境刑法的功能与价值无以体现。
事实上,运用刑法制裁环境犯罪,不仅体现在强化、支持民法及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上(如禁止某些行为的实施),而且应通过环境刑法自身的独特思想内涵,以“代内”和“代际”之间的持续发展作为环境刑法的基底,进而规范人类在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中的活动,不使后代背负沉重的“环境赤字”,体现“效率”和“公正”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感性地看,我国的西部开发是为现代人带来了利益,但理性地分析,法律规范及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恰当调整,都将是下一代人的福祉。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应成为今后环境刑法,特别是西部开发过程,环境刑法运用的指导思想。
“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注:(美)那什:《自然的权利》,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人与自然息息相关,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对立统一。人——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延续,在这个动态的关系链中,无不体现着人的主导地位,而规范人类行为最严厉的法律莫过于刑法,但这不表明刑法的价值理念一成不变,现代意义的环境刑法理应在价值理念的重构上突破传统思维定式的羁束,在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方面兼顾人本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的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精神。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