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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形式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信状况,不少上市公司诚信意识薄弱,不注重信誉的培养,违规违法操作肆无忌惮,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上市公司丧失信用的形式多样,如虚增利润;编造上市公司前三年的报表;涂改缓交税款的批准书;隐瞒重大事项;漏记利润支出和漏记债务;提前确认收入;伪造银行对账单等等,不一而足。有的公司做假帐已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高度的专业化,严密的逻辑性,具有近乎完美的关联配合,对相关会计法规特别到位的理解与掌握。上市公司丧失信用的案例可以信手拈来。例如,一个时期以来遭受口诛笔伐的银广夏,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PT东海在1993年到1997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达到2.28亿元。蓝田股份1995年申报发行A股时,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有一份叫做《中国股市投资价值》的报告甚至指出,如果把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件彻底查一遍,茫茫股市将找不到几张真实面孔。

  与此同时,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存在着诸多失信现象。在一些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股本金不实、隐瞒3年以上应收账款、少记负债、不按规定计提应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虚增利润、隐瞒收入少记利润、隐瞒投资计入往来、隐瞒投资收益等严重问题,可谓五花八门。而相关注册会计师却为其出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外,与上市公司利益相连的地方政府,有的也染上了失信瘟疫。长期来,某些领导不仅不要求会计业务人员远离做假,反而为了争上市,争“政绩”,怂恿做假。相当多虚假会计信息的背后都有着当地政府的身影。有中介机构反映,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意下,他们被指定必须给经地方政府推荐、获得上市指标的某家公司提供合格的审计报告,而那家公司事实上并不具备上市资格,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造假。在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地领导的授意下,将事务所的公章带在公文包里到北京去搞“公关”,审批部门说哪个材料不合格,他们就根据该部门的标准在宾馆里出具一份“合格”的报告。

  各市场主体的失信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的表现是信息披露失实或是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很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最初表现在信息披露上,其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上市公司就有琼民源、东方锅炉、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公司、深发展、佛山照明等。而诸多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也履见不鲜。甚至有些新闻媒体也涉嫌信息披露失实,除了新闻工作者因工作态度而调查不实的原因外,经济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原因。至于政府,在经济因素之外,政府领导人还可能因为自己的政绩与政治前途而信息披露失实或不做信息披露。北京市政府初期隐瞒“非典”疫情就是一个明证。

  第二章 中国证券市场的失信分析这些失信行为的表象不同,但存在着共同的特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产权问题

  信用是在财产性的市场活动中产生或逐步形成的,它既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的严格履行或财产责任的完全承担,因此,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问题或产权问题,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或市场主体的财产制度特征是:

  其一: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

  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所拥有,权利束集中而不分离。 一个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即在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物品的权利;用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从物品中获得各种利益的权利;决策权,即改变物品的形状和内容的权利;让渡权,即通过出租把用益权转让给别人,或通过出售把所有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完备的产权。不难发现,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本身还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并且国家或有些地方政府还在自觉或不自觉的干涉企业的直接经营而是仅仅担当一个出资者的角色,我国的某些国有企业在目前很难说是对其财产拥有真正独立的产权。

  其二:私营企业的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社会尊重。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恰恰是在不从根本上触动传统产权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让没有独立财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以及财产权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的私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以此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并加快私营企业的发展,从而来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这样的改革思路并没有真正理顺建立市场机制的合理顺序,因此带来了信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

  ㈠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

  由于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市场交易是财产的交易,因此,如果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实际上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它没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基础),承担交易风险,难以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难以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基础)。可见,让这种没有独立财产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只能造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没有独立财产,因而并不真正具备最终的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是没有真正的能力严格遵守“按时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的,这些不具备最终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无法偿债时就只能采取随意拖欠、蓄意赖账、有意逃债、强行废除债务等方法才能得以生存,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㈡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

  在我国,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 并不因为守信用而得到好处(如贷款利率并不能随之降低;在政府的政策倾斜下,信用的高低也不是进入金融市场筹资的首要条件;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企业并不一定因为守信用而赢得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等等),同时,由于一些“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些“市场主体”因守信用而增值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不明,这也使得我国的一些企业对信用这种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也必然漠不关心,这就使得我国的市场主体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还有,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没有所有权,且经常更换,因此,这些法人代表也就不会产生讲信誉、守信用的长期行为。

  ㈢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

  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无法真正承担经营或交易的风险,无法承担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无“产”可破,或者说不可能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因而我国的一些没

有独立财产的“市场主体”(如国有企业)是不怕破产的(因无“产”可破或不可能承担“破产 ”的财产责任)。既然无法真正承担经营成本交易的风险,且不怕“破产”或不可能真正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则这种“ 市场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生存危机或内在压力为避免破产的命运而严格履行合约义务、及时清偿债务,这就必然产生信用意识淡薄、随意违约及不遵守信用准则现象。

  ㈣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会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

  从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来看,虽然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但在现实中,我国私营企业的独立财产实际上难以得到真正长期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没有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在私营企业的独立财产没有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财产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结果使我国私营企业的财产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就必然缺乏充分的信心,这样,就自然会使我国的私营企业往往产生假冒伪劣、缺斤少两、损人利己、坑蒙拐骗等较严重的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因为只有这种短期利益才是靠得住的)。

  ㈤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

  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及法治不健全,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既不会因不讲信用或“信誉”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或发展,又不会因违约、毁约、拖欠或撕毁合约,甚至假冒伪劣、弄虚作假、恶意欺诈等而受到无情的市场惩罚或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反而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不讲信用的行为日趋严重。

  二。信息披露的问题

  证券交易讲究“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就是指信息公开,它要求发行证券的企业在公开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毋庸讳言,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就大量表现为信息披露违反“公开”原则,或是披露虚假信息,违背“真实”;或是迟延披露信息,违背“

《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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