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涉及在EEA内(欧洲经济区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也涉 及从非EEA国家向EEA国家的平行进口。在前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根据权利的区域内穷 竭原则,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后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以同样的原则认定 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发生在EEA内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则是作为领土穷竭 原则的替代原则被强调;对于发生在非EEA国家与EEA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 则是作为国际穷竭的替代原则被强调。人们对前一种情形鲜有歧见,而对后一种情形, 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交锋。
与欧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发展相呼应,有关权利的共同体穷竭原则同样体现在欧盟的 相关立法之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标领域的《商标指令》,(注:欧盟委员会于1 988年12月21日通过了《商标指令》,该指令第7条规定:“(1)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由 他自己或经其同意投放共同体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原有的商标。(2)当存在阻止商品 的进一步销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当商品投放市场之后,其状况被改变或被损坏时,不 适用第(1)款。”这是一条有关权利穷竭的重要规则,它确立了成员国的商标权在欧共 体区域内穷竭。如今,《商标指令》第7条所确立的区域穷竭原则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 商标法中得到了体现。《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7]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社会著作权 和领接权指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第91/250号指令》,(注:Directive 91/250EEC of May 14,1991.该指令第4(c)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发行权(而不是出租权)的穷 竭。)《关于出租权的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19日发布),以及《关于数据库的 第96/9号指令》。(注:Directive 96/91 EEC of March 11,1996.该指令第5条也规定 了与数据库有关的发行权的穷竭。)上述著作权领域的指令有关权利穷竭的规定与《商 标指令》第7条的用语如出一辙。
(三)国际穷竭
国际穷竭问题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出现。许多知识产权人就相同的对象在不同国 家享有平行的知
国际穷竭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 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是,该原则在上述两类国家中遭遇了不同的 命运。随着欧盟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接受区域内穷竭原则,包括德国 和奥地利在内的欧盟国家抛弃了曾长期使用的国际穷竭原则,转而接受区域穷竭原则; 而在非欧盟成员国瑞士,国际穷竭原则至今仍支配着其相关的司法实践。瑞士近年来的 判例仍然体现了国际穷竭原则。1998年,瑞士联邦法院曾经判决,将经著作权人同意在 其他地方投入市场的复制件进口至瑞士,无须获得瑞士独占被许可人的授权。(注:Case No.4C.45/1998/zus BGE 124 III 321.瑞士联邦法院对权利穷竭的观点可以从瑞 士相关的立法历史中找到某些线索。瑞士新著作权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经规定了发行权的 国际穷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许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销售了复制件,则发行权穷 竭。)这一判决对瑞士专利法也产生了影响,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个判决中,苏黎世 商事法院认为,国际穷竭同样支配着专利法。[28]此外,瑞士商标法也适用国际穷竭原 则。因此,瑞士几乎成为国际穷竭摇篮的代名词。[29]日本也被纳入采用国际穷竭的国 家之列。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决被视为日本第一个适用国际穷竭的 判例。该判决改写了日本严格遵守领土穷竭的传统。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允许来自香港 的真正的Parker牌笔平行进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标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来源 和质量,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进口的影响。[30] 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对BBS案的判决意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被视为引入了国际穷 竭原则。该案判决与上述商标案件的判决一道被认为为日本法律有关穷竭问题的规定确 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种空间效力范围中,领土穷竭和区域穷竭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 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而对于国际穷竭,却还是众说纷纭,它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 系。近年来,有关权利穷竭原则的争论都是围绕着国际穷竭原则而展开。美国近30年来 的许多判例也反映了对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穷竭原则的激烈争论。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权 利穷竭问题尚未能在国际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TRIPS也没有就其成员有关权利 穷竭的立场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条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 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穷竭问 题。”)无论是采取领土穷竭、区域穷竭还是国际穷竭,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 惠国待遇原则就都被允许。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相关立法可循。一些学者提出,依据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或者采取领土穷竭(如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或者采用国际穷竭 (如对于商标权)。由于篇幅所限,拟另撰文讨论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2002-10-28
【参考文献】
[1]51 RGZ 139,140-141 30 IIC 495,497(1999).
[2]84U.S.453,456(1873).
[3]157U.S.659(1895).
[4]210U.S.339(1908).
[5]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知识经济的社会政策[J].新华文摘,2000,(3).
[6]W.R.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 and Allied Rights[M].Sweet & Maxwell,1996.5-6.
[7]李琛.市场统一中的人文失落——欧盟法与欧洲大陆著作权观念的冲突[J].私法研 &nb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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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发展相呼应,有关权利的共同体穷竭原则同样体现在欧盟的 相关立法之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标领域的《商标指令》,(注:欧盟委员会于1 988年12月21日通过了《商标指令》,该指令第7条规定:“(1)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由 他自己或经其同意投放共同体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原有的商标。(2)当存在阻止商品 的进一步销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当商品投放市场之后,其状况被改变或被损坏时,不 适用第(1)款。”这是一条有关权利穷竭的重要规则,它确立了成员国的商标权在欧共 体区域内穷竭。如今,《商标指令》第7条所确立的区域穷竭原则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 商标法中得到了体现。《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7]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社会著作权 和领接权指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第91/250号指令》,(注:Directive 91/250EEC of May 14,1991.该指令第4(c)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发行权(而不是出租权)的穷 竭。)《关于出租权的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19日发布),以及《关于数据库的 第96/9号指令》。(注:Directive 96/91 EEC of March 11,1996.该指令第5条也规定 了与数据库有关的发行权的穷竭。)上述著作权领域的指令有关权利穷竭的规定与《商 标指令》第7条的用语如出一辙。
(三)国际穷竭
国际穷竭问题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出现。许多知识产权人就相同的对象在不同国 家享有平行的知
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在这些国家销售或准备销售其产品。在国际的层面 上,“穷竭”就意味着一旦产品被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被首次销售 ,则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平行的知识产权不能用于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口商或购买者。也就 是说,权利人在其他国家所享有的在该产品上的类似的权利也随之穷竭。
国际穷竭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 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是,该原则在上述两类国家中遭遇了不同的 命运。随着欧盟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接受区域内穷竭原则,包括德国 和奥地利在内的欧盟国家抛弃了曾长期使用的国际穷竭原则,转而接受区域穷竭原则; 而在非欧盟成员国瑞士,国际穷竭原则至今仍支配着其相关的司法实践。瑞士近年来的 判例仍然体现了国际穷竭原则。1998年,瑞士联邦法院曾经判决,将经著作权人同意在 其他地方投入市场的复制件进口至瑞士,无须获得瑞士独占被许可人的授权。(注:Case No.4C.45/1998/zus BGE 124 III 321.瑞士联邦法院对权利穷竭的观点可以从瑞 士相关的立法历史中找到某些线索。瑞士新著作权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经规定了发行权的 国际穷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许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销售了复制件,则发行权穷 竭。)这一判决对瑞士专利法也产生了影响,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个判决中,苏黎世 商事法院认为,国际穷竭同样支配着专利法。[28]此外,瑞士商标法也适用国际穷竭原 则。因此,瑞士几乎成为国际穷竭摇篮的代名词。[29]日本也被纳入采用国际穷竭的国 家之列。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决被视为日本第一个适用国际穷竭的 判例。该判决改写了日本严格遵守领土穷竭的传统。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允许来自香港 的真正的Parker牌笔平行进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标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来源 和质量,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进口的影响。[30] 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对BBS案的判决意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被视为引入了国际穷 竭原则。该案判决与上述商标案件的判决一道被认为为日本法律有关穷竭问题的规定确 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种空间效力范围中,领土穷竭和区域穷竭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 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而对于国际穷竭,却还是众说纷纭,它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 系。近年来,有关权利穷竭原则的争论都是围绕着国际穷竭原则而展开。美国近30年来 的许多判例也反映了对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穷竭原则的激烈争论。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权 利穷竭问题尚未能在国际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TRIPS也没有就其成员有关权利 穷竭的立场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条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 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穷竭问 题。”)无论是采取领土穷竭、区域穷竭还是国际穷竭,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 惠国待遇原则就都被允许。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相关立法可循。一些学者提出,依据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或者采取领土穷竭(如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或者采用国际穷竭 (如对于商标权)。由于篇幅所限,拟另撰文讨论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2002-10-28
【参考文献】
[1]51 RGZ 139,140-141 30 IIC 495,497(1999).
[2]84U.S.453,456(1873).
[3]157U.S.659(1895).
[4]210U.S.339(1908).
[5]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知识经济的社会政策[J].新华文摘,2000,(3).
[6]W.R.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 and Allied Rights[M].Sweet & Maxwell,1996.5-6.
[7]李琛.市场统一中的人文失落——欧盟法与欧洲大陆著作权观念的冲突[J].私法研 &nb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