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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


情况进行披露。如有上述事实情况,该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在第一次庭审前撤换该仲裁员,如没有将其撤换,仲裁主任应将其所披露的任何情况通知当事人,并且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义务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6、仲裁员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美国证券仲裁规则规定证券仲裁的证据可以超出民事诉讼法承认的证据种类范围,仲裁庭可对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和实质性作出判定,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仲裁庭甚至可以接纳传闻证据。我国的证券仲裁也可适当地逐步地采取此种方式。

  7、应提高证券仲裁的程序效率。争议早日解决,在减少资金机会成本的同时,亦将使资金早日流向回报率最大化的投资渠道。另外,考虑到证券交易电脑纪录取证等问题,提高仲裁效率也非常必要。

  8、证券商不履行仲裁裁决应受到处分。按照美国证券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凡证券商拒不履行仲裁裁决,除会受到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之外,还会受到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处分。我国证券交易所章程也可借鉴此类规定。

《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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