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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究范围之内。

  第三,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督促证券经营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防止少数机构垄断操纵和扰乱证券市场,防范证券业的整体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四、 证券合作监管

  跨国证券交易、市场全球化、技术进步、执法困境和市场信息流动等因素促进了各国在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国际合作。在日益一体化的市场条件下,依靠国际合作来实现符合各国证券市场利益的监管目标,是各国监管者以最低成本实现本国范围内监管目标的前提。目前,国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各国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双边国际监管合作。其形式主要是签订或达成谅解备忘录(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即MOUs)、条约、联合宣言等。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各国监管者分享信息,尤其是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市场违规行为的信息。第二,区域性国际监管合作。目前,具有实质性内容并形成的区域性合作仅存在于欧洲联盟。只有欧盟实现了对国际市场运作的超国界安排,由于市场发展水平和现存制度等种种差异,这很难被其他区域集团效仿。第三,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其他国际性的合作。目前我国与国际上的监管合作仅存在于第一和第三个层面。

  五、 本文研究范围界定

  跨境投融资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对境外自然人、机构投融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融资的监管,又包括对我国投融资者在境外证券市场中投融资的监管,还包括对境外投融资者在境外对我国企业的投资监管;既包括对证券投融资的监管,又包括对其他方式的投融资的监管。本文仅将研究范围限定在我国境外证券融资的合作监管 ,即本文仅对我国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的合作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包括债券融资,股权式融资等。

  第二节 我国跨国证券融资及合作监管的现状概览

  一、中国公司跨国证券融资现状概览

  1992年1月,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拉开了我国证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其后至今,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截至2001年2月底,共有125支我国企业股票在海外上市,其中H股51支,红筹股62支,在NYSE和NASDAQ市场分别上市了13支和6支,另外在伦敦和新加坡上市的分别为6支和3支。H股市场自1993年7月15日首家上市公司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开始挂牌交易,到现在已经风风雨雨度过了8个年头。而红筹股若从康力1984年被中银和华润控股算起已有17年的历史了。目前H股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660亿股,以2001年2月28日收盘价计算,可流通H股总市什达920亿港元,占港股总流通市值的1.9%.按同日收盘价格计算,红筹股市值共计1800亿港元,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3.75%.6家在NASDAQ上市的公司共发行3230万股,集资83355万美元,首次公开发行(IPO)价格区间为13-25美元,被称为“中国概念股”。此外,我国企业还通过“买壳”上市、“造壳”上市、美国存托凭证(ADR)和国际债券等方式在海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筹集了大量国际资金。

  二、我国跨国证券融资的方式及意义

  1、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的主要方式:

  (1)境外债券融资:

  一国政府、法人和国际机构,在发行者本国以外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就是国际证券。因其面值货币往往是非债券发行人所属国的,所以又称为外币债券。国际债券主要包括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外国市场上发行的,以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国际借款人通过欧洲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债券面值货币所属国以外的国家发行并推销的债券。其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在某一国,债券的发行市场在另一国或几国,而债券的面值货币则是第三国货币。 国际债券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

  (2)国内企业的境外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我国公司现有的境外股权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方式(Initial Public Offering)

  这种模式是指国内注册的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如目前我国发行的N股(是指只供美国及其他海外投资者在纽约以美元认购或买卖的记名式人民币特种股票)、S股( 是指公司注册地在境内,上市地在新加坡的外资股)、H股(是指只供香港和其他海外投资者以港元认购与买卖的记名式人民币特种

股票)上市的等股权证券。它为国外投资者了解国内企业形象提供了平台,以挂牌交易为契机,可以通过股票迅速筹资大量的国际资金,弥补国内企业资金不足,并且可以无需还本付息,又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继续筹集所需资金。

  2) 买壳上市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一些企业以现金或交换股票的手段收购另一家已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购入后以现成的境外上市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得为,然后对其注入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实现母公司到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买壳上市可以避开繁杂的上市审批程序,手续简便,可以在节省时间的同时达到实际上市的目的。我国通过此方式在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有:香港中信集团、首长国际、沈阳金杯、华能国际、我国轮胎集团公司等。

  3) 造壳上市模式:

  所谓造壳上市就是指国内的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一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对国内欲到境外上市企业进行控股,国内企业以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从而达到国内企业到境外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造壳上市公司同国内企业在产权方面和人事方面有着确定的紧密联系,并且海外上市公司注册的一般在拟上市地或与拟上市地有着类似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背景,以便取得上市地位。这种模式是介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和买壳上市模式之间的一种相当便利的上市模式。

  4) 可转换债券上市模式: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它规定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条款规定的未来某一时间内可以将这些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遍股股票。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信用债券,不需要用特定的抵押去支持债券的发行。发行公司用其信誉担保支付其债务,并以契约形式作为负债凭证。

  5) 存托凭证上市模式。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一般是由美国银行发行的,代表一个或多个存放于原发行国托管银行的非美国发行人股权份额的可转让证书。按其发行范围可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是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是向全球投资者发行。ADR种类又可分为非参与型ADR和参与型ADR.参与型ADR又可分为第一级ADR(OTC交易)、第二级ADR(挂牌上市)、第三级ADR(公开发行)、RADR(144A规则下私募)及GDR(全球交易)。从美国投资者的立场看,投资者在取得外国公司发行股票时,要想股票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流通,有种种不便。ADR为美国投资者投资非美国公司股票提供了便利。利用美国存托凭证(ADR)程序来募集新股(或上市),一般要涉及五种人:①外国发行人;②存托银行(在美国的银行);③保管行(一般是存托银行在发行人国家的分支机构或有代理关系的银行);④承销商;⑤美国投资者。全球存托凭证GDR是指只发行一种证券,即可在多个市场同时集资的方式,一次GDR上市包括了一个公开或不公开的美国发行以及欧洲发行。

  2、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的意义

  境外证券融资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改变了我国以往只重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将“国内发展”和“走向国际发展”两方面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使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地全面走向国际化。抓住境外证券融资的机遇,积极开拓国际证券市场,可以使我们更多地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获取更多的国际金融信息,带动国内证券市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讲,境外证券融资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多渠道地进行融资。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的融资,除少数的企业外基本上是以国内为主,融资的范围比较狭窄,资金获得量相对也比较少,另外也进一步加剧了国内资金短缺的现状。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可以使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世界性的融资,这有利于使我国企业获得较为宽松的境外筹资环境,使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筹资获得更广阔的空间。

  其次,有利于我国企业提高国际声誉和知名度,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通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可以提高企业的国际声誉和知名度,在国际市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同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企业能够迅速筹集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和经营领域,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强同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除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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