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际化
20世纪90年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全球性生产、贸易、金融、信息网络的建立使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自由配置,推动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日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世界经济一体化使资本市场一体化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便于范围内新的网络化电子化交易方式所带来的变革,对现代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挑战,它突破了传统的证券交易市场依赖带地域所形成的时空限制,使建立真正的世界一体性的证券交易市场成为可能。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和确立优势,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所一方面纷纷从传统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改制为以营利为导向的公司制商业机构,另一方面重新调整了竞争和发展战略,加快了合并重组的步伐。第一个“吃螃蟹”的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它于两年前首先改制并成功上市,最近又在策划与新西兰证券交易所的合并;在美国队,纳斯达克的科技股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引起了国际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不久之后,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合并,并命名为“国际交易所”。合并后的国际交易所成为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继华尔街后全球第二大的股票交易所,欧洲53%的股票将在这里交易。这被除数称做是迈向欧洲交易所、甚至是全球交易所的第一步。国际交易所还将与米兰和马德里股市相连。更有趣的是,为了有效对抗英、德证交所合并成国际交易所,全球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拟与欧洲、加拿大及拉丁美洲的证交所组成联盟,并计划再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联手。纽约证交所主席格拉索表示,意欲与他们合作的证交所还有多伦多、墨西哥、圣地亚哥及巴西、香港及东京证交所。
4、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合作,逐步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首先,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监管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如逐步统一的有关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信赖经验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其次,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标准逐步统一。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国际组织正努力制定会对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作用如果这个标准为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各国在此委员会中的代表所接受,这将会为跨国的上市股票、证券买卖和其他国际资本流动铺平道路。1999年11月22日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比巴赛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到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最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金融稳定论坛”,而且还建立了召开七国首脑及财
第二节 跨国证券融资的合作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日益加深,现代科学技术的普遍运用,国际贸易中政治壁垒的消除,证券市场的发展愈趋全球性,证券交易与发行行为日趋国际化。但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发展,在方便国际证券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各种跨国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新的机会。因此,如何在国际化的同时加强法律监管,以有效遏止和抑制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证券市场正向国际化迈进的我国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了。
一、 相关国际组织对证券跨国证券融资的法律监管
(一)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SOCO)是一个常设国际性组织, 成立于1974年,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到目前为止,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监机构成为ISOCO的正式会员。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机构的合作,保证在本国及国际范围的有效监管,以维持公正和高效的市场;通过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发展各国的国内市场;共同努力建立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和有效监控;互相帮助,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稽查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ISOCO共有三个委员会,即执行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在这三个委员会中,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的法律监管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的证监机构组成,其工作分为五个工作小组来执行。第一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国际会计、多国信息披露与稽核,即一级市场的监管。第二工作小组负责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三个环节的监管,即二级市场的监管。第三工作小组负责经纪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机构等的监管,即中介机构的监管。第四工作小组负责法规执行,目前主要研究防止及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跨地区的内幕交易。第五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研究为集体投资机构提供健全的操作规则。在五个工作小组的协调一致的努力下,技术委员会发表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报告、决议以及建议标准。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和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其1994年东京会议上,该工作小组通过了一份《承诺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1995年10月,技术委员会制定了《跨国共同基金指南》,其中包括10条跨国共同基金全球管理的国际准则,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颁布统一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减少共同基金跨国经销的障碍。1996年春季,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市场监管和违约过程的监控,颁布了几项建议标准:用以识别大额风险的起动水平;在监管者之间发展信息共享协议,设立违约过程的透明度标准;客户头寸信息披露;以及当成员公司违约时,处理余额、资金和资产的最好方法。1998年春季,技术委员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目的是增强公司和监管当局对国内、国际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的认识。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在证券、 期货市场的国际监管与调控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协议、标准与准则。截止1993年,ISOCO已通过了8个正式协议,分别是:《国际商业行为准则》(1990)、《洗钱》(1992)、《国际审计标准》(1992)、《金融合并监管》(1992)、《清算和结算》(1992)、《国际会计标准》(1993 )、 《现金和衍生产品市场间的协调》(1993)、《跨国证券和期货欺诈》(1993)。这些协议和上述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决议、建议标准被各国所采用,对各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外,ISOCO 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犯罪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则,并且付诸了跟踪、打击等具体活动,对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二)欧洲联盟
欧盟(原欧共体)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协调各成员国证券市场经营与监管的重要指令。根据《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令在要取得的结果上,对成员国具有拘束力,但在方式与方法的选择上,留待各国当局决定。”因此,欧盟理事会制定有关证券的指令已直接纳入各国国内法而为各国所遵守。
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在证券领域已制定了以下指令:(1 )《市场进入指令》(1979),规定了证券发行商必须遵守的条件。(2 )《上市细节指令》(1980),规定了当股票、债券和股权证书被允许列入证券交易目录时应提供的信息项目。(3 )《中期报告指令》(1982),规定了中期报告的最低标准。(4)《共同基金指令》(1985),对共同基金的运作作了规范。(5)《主要持股指令》(1988), 主要对持股额超出10%以上的大股东要求公开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公告说明书指令》(1989), 对公告说明书的制作做了统一要求。(7)《内幕交易指令》(1989), 试图协调欧盟各国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明令禁止内幕交易,为各成员国颁布或修订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确立了最低标准。
(三)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
在日益增长的跨国证券投资的推动下,成立于1961 年, 由全世界40多个主要证券交易所组成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FIBV)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监管组织,FIBV近年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机构重组,并决意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证券化领域扮演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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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全球性生产、贸易、金融、信息网络的建立使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自由配置,推动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市场日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世界经济一体化使资本市场一体化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便于范围内新的网络化电子化交易方式所带来的变革,对现代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挑战,它突破了传统的证券交易市场依赖带地域所形成的时空限制,使建立真正的世界一体性的证券交易市场成为可能。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和确立优势,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所一方面纷纷从传统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改制为以营利为导向的公司制商业机构,另一方面重新调整了竞争和发展战略,加快了合并重组的步伐。第一个“吃螃蟹”的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它于两年前首先改制并成功上市,最近又在策划与新西兰证券交易所的合并;在美国队,纳斯达克的科技股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引起了国际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不久之后,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合并,并命名为“国际交易所”。合并后的国际交易所成为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继华尔街后全球第二大的股票交易所,欧洲53%的股票将在这里交易。这被除数称做是迈向欧洲交易所、甚至是全球交易所的第一步。国际交易所还将与米兰和马德里股市相连。更有趣的是,为了有效对抗英、德证交所合并成国际交易所,全球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拟与欧洲、加拿大及拉丁美洲的证交所组成联盟,并计划再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联手。纽约证交所主席格拉索表示,意欲与他们合作的证交所还有多伦多、墨西哥、圣地亚哥及巴西、香港及东京证交所。
4、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合作,逐步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首先,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监管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如逐步统一的有关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信赖经验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其次,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标准逐步统一。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国际组织正努力制定会对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作用如果这个标准为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各国在此委员会中的代表所接受,这将会为跨国的上市股票、证券买卖和其他国际资本流动铺平道路。1999年11月22日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比巴赛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到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最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金融稳定论坛”,而且还建立了召开七国首脑及财
长一年一度研究和探讨金融问题会议的机制;中、日、韩与东盟每年也召开央行行长、财长会议以讨论地区金融问题此外,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协商制定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和规则,推动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行列中。
第二节 跨国证券融资的合作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日益加深,现代科学技术的普遍运用,国际贸易中政治壁垒的消除,证券市场的发展愈趋全球性,证券交易与发行行为日趋国际化。但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发展,在方便国际证券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各种跨国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新的机会。因此,如何在国际化的同时加强法律监管,以有效遏止和抑制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证券市场正向国际化迈进的我国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了。
一、 相关国际组织对证券跨国证券融资的法律监管
(一)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SOCO)是一个常设国际性组织, 成立于1974年,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到目前为止,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监机构成为ISOCO的正式会员。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机构的合作,保证在本国及国际范围的有效监管,以维持公正和高效的市场;通过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发展各国的国内市场;共同努力建立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和有效监控;互相帮助,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稽查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ISOCO共有三个委员会,即执行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在这三个委员会中,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的法律监管起主导作用的则是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的证监机构组成,其工作分为五个工作小组来执行。第一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国际会计、多国信息披露与稽核,即一级市场的监管。第二工作小组负责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三个环节的监管,即二级市场的监管。第三工作小组负责经纪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机构等的监管,即中介机构的监管。第四工作小组负责法规执行,目前主要研究防止及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跨地区的内幕交易。第五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研究为集体投资机构提供健全的操作规则。在五个工作小组的协调一致的努力下,技术委员会发表和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报告、决议以及建议标准。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和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其1994年东京会议上,该工作小组通过了一份《承诺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1995年10月,技术委员会制定了《跨国共同基金指南》,其中包括10条跨国共同基金全球管理的国际准则,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颁布统一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减少共同基金跨国经销的障碍。1996年春季,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对市场监管和违约过程的监控,颁布了几项建议标准:用以识别大额风险的起动水平;在监管者之间发展信息共享协议,设立违约过程的透明度标准;客户头寸信息披露;以及当成员公司违约时,处理余额、资金和资产的最好方法。1998年春季,技术委员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目的是增强公司和监管当局对国内、国际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的认识。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在证券、 期货市场的国际监管与调控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协议、标准与准则。截止1993年,ISOCO已通过了8个正式协议,分别是:《国际商业行为准则》(1990)、《洗钱》(1992)、《国际审计标准》(1992)、《金融合并监管》(1992)、《清算和结算》(1992)、《国际会计标准》(1993 )、 《现金和衍生产品市场间的协调》(1993)、《跨国证券和期货欺诈》(1993)。这些协议和上述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决议、建议标准被各国所采用,对各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外,ISOCO 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犯罪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则,并且付诸了跟踪、打击等具体活动,对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二)欧洲联盟
欧盟(原欧共体)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协调各成员国证券市场经营与监管的重要指令。根据《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令在要取得的结果上,对成员国具有拘束力,但在方式与方法的选择上,留待各国当局决定。”因此,欧盟理事会制定有关证券的指令已直接纳入各国国内法而为各国所遵守。
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在证券领域已制定了以下指令:(1 )《市场进入指令》(1979),规定了证券发行商必须遵守的条件。(2 )《上市细节指令》(1980),规定了当股票、债券和股权证书被允许列入证券交易目录时应提供的信息项目。(3 )《中期报告指令》(1982),规定了中期报告的最低标准。(4)《共同基金指令》(1985),对共同基金的运作作了规范。(5)《主要持股指令》(1988), 主要对持股额超出10%以上的大股东要求公开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公告说明书指令》(1989), 对公告说明书的制作做了统一要求。(7)《内幕交易指令》(1989), 试图协调欧盟各国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明令禁止内幕交易,为各成员国颁布或修订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确立了最低标准。
(三)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
在日益增长的跨国证券投资的推动下,成立于1961 年, 由全世界40多个主要证券交易所组成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FIBV)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监管组织,FIBV近年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机构重组,并决意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证券化领域扮演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