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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与水权


生于丹江口取水口。至于调长江水入汉江,视为关于局部的  水资源在数量、流向等方面的人为调整,属于水资源所有权内部某些因素的排列组合,  不将它外化为水权,以免牵涉主体过多,增加利益分配的难题。
  2.水权人的确定
  弄清了上述的道理,确定水权人就比较容易。无论在东线、中线或者西线,由于都只  有一个水权,因此,水权人应该是东线供水公司或者是中线供水公司或者是西线供水公  司,而不可以是某一个或数个用水省份,亦不可以是国家。之所以水权人不可以是某一  个或数个用水省份,是因为这样会人为地制造用水省份之间的不平等,增加矛盾。之所  以水权人不可以是国家,是因为国家以水资源所有权人的身分就足以解决水在各用水人  之间的分配问题,不需要再另设水权。
  水权归供水公司享有,备用水省份与该供水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一个方案是,该公  司基于其水权,按照反映国家及各用水省份意志的公司章程及配水方案的规定,把定量  之水分配给各用水省份。一种意见是按照各省区对工程投资的份额来分配取水量的多少  。[11](P41)第二个方案是,水权人作为出卖人向各用水省份卖水,按照水合同运作。  第三个方案是,水权人同各用水省份签订水权转让合同,各用水省份取得水权。笔者认  为,第三个方案使一个水权的方案形同虚设,实为数个水权的方案,其缺陷在上文已作  过分析,不宜采纳。第二个方案实为内部问题的外部化,其优点表现在:其一,水合同  债权必有期限,且一般较短,便于随情况变化加以调整;其二,用水省份因其享有水合  同债权,可以依照民法规则转让该债权;其三,发生纠纷时能够求助于仲裁或司法救济  。其缺点表现在:签订水合同必然要由用水省份与供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行洽商,个人的主观成分较重,牟取私利的概率增高。第一个方案的优点表现在:其  一,用水分配方案已经各个用水省份通过公司机制加以充分酝酿,最终确定,一般来说  比较公平合理:其二,用水省份相互之间可以利用公司机制调剂用水额。其缺点表现在  :其一,用水省份因其在用水方面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故无法向外部成员转让其用  水的资格;其二,利用公司机制使用水分配方案内部化,既是其缺点又是其优点。既然  如此,我们可以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方案。

  3.水权期限
  水权属于物权,物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较长,所有权这种自物权为无期物权自不待言,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已经延长到45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的  高达70年。水权相对于水合同债权而言,其存续期限长一些为宜。但,过长则不利于根  据变化的情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4.水权与沿途主体之间的关系
  南水北调的输水过程,因输水渠中的水已经不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而是供水公司所  有的水,是其财产,故依据水权产生于水资源所有权的法理,输水渠岸地的所有权人或  承包经营权人或“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基于河岸权原则取得使用输水渠中水的水  权,相反,负有不得妨碍、侵害水权行使的消极义务。在输水渠沿途的主体确实需要使  用输水渠中之水的情况下,如果它们属于用水户辖区的农户、法人,那么它们具有用水  资格,按照约束各个用水省份的用水分配方案确定的规则加以解决,如果它们不属于用  水省份辖区的农户、法人,那么它们必须向供水公司购买水,或者受让水权,才有权使  用输水渠中的水。否则,构成侵权。
  (三)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程所有权,是指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水坝、水库、输水设施等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不因这些设施中是否存蓄着水而发生质变。因本文赞成在  南水北调的每一线都由用水户加上国家出资,成立供水公司,享有水权,投资建设水工  程,故自然认为水工程的所有权归该供水公司拥有,而不是由国家单独享有,也不是由  各个用水省份分别所有或者共有。
  再次申明,水权的享有,水合同债权的取得,均不由水工程所有权决定,而是由本部  分之(二)中所述的规则加以确定。
  (四)水工程用益权
  水工程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就水工程享有水工程用益权,其规则如同本文第三部分所  述,不再赘言。
  收稿日期:2002-07-14
【参考文献】
  [1]董文虎.浅析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  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2]刘斌.我国水权制度探析[D].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二学士学位论文.
  [3]J.M.奥比,R.杜科扎德尔.行政法,公有财产[M].转引自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张金如.对水权转让的几点思考[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  编之二)[C].2001.
  [5]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J].法学研究,2002,(3).
  [6]Dolle,Juristische  Entdeckungen,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魏耀荣.在水权制度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R].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  部资料选编之二)[C].2001.
  [8]苏青,等.水权研究综述[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二)  [C].2001.
  [9]United  States  V.Willow  River  Power  Co.324  U.S.1945.
  [10]汪恕诚.水电利与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A].水利部政策法  规司.水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11]傅春,等.水权、水权转让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设想[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  权与水市场(内部资料选编之一)[C].2001.

水工程与水权(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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