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样,“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就成为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所要 考虑的又一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笔者在此评析正反两个案例。
先看敦斯摩尔公司诉阿勒斯案。(注:Dunsmore & Associates,Ltd.v.Dominick A.D'A lssio,2000 Conn.Super,LEXIS114 (January
6,2000).)原告敦斯摩尔公司(Dunsmore & Associates,Ltd.)是康涅狄格洲的一家公司,主要业务为物色市场研究人员,将他们 推荐给全美最大的消费品公司(客户),从中收取中介费用。中介费用由客户支付,一般 为招录人员头一年年收入的30%。该公司于1981年8月由敦斯摩尔(Joseph Dunsmore)建 立,敦斯摩尔现为公司总裁。随后数月内,敦斯摩尔雇佣了被告阿勒斯(Dominick A.D' Alessio),与自己一起从事物色市场研究人员的工作。当时,被告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1993年3月,敦斯摩尔又雇佣了胡弗(John Hoover)。此后公司就一直由这三人组成,且 只有一间办公室。公司刚设立时只有几家客户,掌握的备选研究人员也不够多。经过一 段时间,原告与许多大公司的市场研究部门的关系得到发展,并开发出了由几千个市场 研究人员组成的真正的信息库——客户名单。后来,被告阿勒斯结束了与原告的雇佣关 系,并设立公司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工作。由于被告在其雇佣期即将届满且敦斯摩尔不 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在雇佣期满时不顾敦斯摩尔的反对拿走了原告客户名单或其影印件 ,于是,原告向法庭起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原告诉称其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档案(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即客户名 单构成商业秘密。法典(General Statutes)第35-51(d)规定,“除少数情况以外,‘商 业秘密’是指包括……汇编在内的一切信息,”因此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应被视为商业秘 密。但这并非意味着“商业秘密的每一个构成部分都必须是或包含商业秘密”。(注:Elm City Cheese Co.V.Federico,supra,251 Conn.73.)法院认为根据法典(GeneralStatutes)35-51(d),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可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受康涅狄 格洲统一商业秘密法保护。被告辩称本案中被视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众所周知的或 者是可以通过已为人知的适当手段获得的。被告进一步指出,该客户信息可以从其他渠 道,如美国市场协会指南、内部调查、商业学校和一般商业渠道获得。“其内容可通过 一般公共渠道获知,如商业杂志……”那么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易于取得的信息 呢?
实际情形是,虽然美国市场协会指南记载了大量的信息,包括几千名市场研究人员的 姓名、专业或专长(如消费市场,市场分析)、职位、雇主。所涉人员总量超过2万,但 其中也包括许多本身并不从事市场研究的人员,以及那些只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的学者 ,而且指南所记载人员的大部分只录入了其家庭住址和私人电话。而相比之下,原告客 户名单则还包括了有关薪金或工作经历方面的信息。虽然,原告客户名单记载的市场研 究人员的姓名及其现雇主等信息都是公共信息,但是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该商业秘密中的 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注:Boeing Co.v.Sierracin Corp.,108Wash.2d 38,736 P.2d 665,675 (Wash.1987).)市场研究人员现在的薪金水平及其工作 履历并非人所皆知,且这些信息也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获得,原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 得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说,原告所掌握的有关候选人员的信息不是公共信息,也不可 能通过适当的途径轻易获知,这些信息以及候选人的履历表,通常是原告所掌握的市场 研究人员唯一的个人资料。被告称,在他打电话给一些市场研究人员后,他们便马上提 交了自己的履历表及其他个人资料,但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一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具 有可信性。在美国有2万以上的市场研究人员,在缺乏这些人的详细个人资料的情况下 ,要想挑选出胜任某一工作的合适人选,无异于在黑暗中打靶。一旦从原告的名单中, 获取了候选人的有关薪金、工作经历、年龄及其他个人资料,像被告这样新成立的公司 就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为客户物色合适的人选。从候选人的个人资料中,如配偶及家 庭情况等,被告能进一步地进行筛选,选出最适合某一工作的人选或为某一人选重新进 &nbs
很显然,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是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轻易获取的,法院据此驳回了被告的 相关抗辩。
再看另一个案例佩拉蒙特公司诉FMC公司。(注: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Companies,Inc.v.FMC Corporation/Agricultural Products
Group,107 F.Supp.2d 68 4 (D.Md.July 13,2000).)该案中的客户名单就因为易于取得而未被法庭确认为商业秘 密。原告佩拉蒙特公司(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 Companies)在马里兰和维吉尼 亚经营害虫防治业务。其子公司约克公司(York)在美国东部地区分销害虫防治产品,佩 拉蒙特公司也是其客户之一。被告FMC公司生产害虫防治产品并分销给包括约克公司在 内的分销商。1993年始几年来约克公司就一直是得到FMC授权的分销商。约克公司将FMC 的产品销售给包括其母公司佩拉蒙特公司在内的害虫防治公司。1993年FMC开始执行其 “联盟计划”(Alliance Points Program)。根据该计划,FMC给予通过得到FMC正式授 权的分销商如约克公司购买其产品的害虫防治公司回扣。由于佩拉蒙特公司每次从其子 &nbs 《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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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敦斯摩尔公司诉阿勒斯案。(注:Dunsmore & Associates,Ltd.v.Dominick A.D'A lssio,2000 Conn.Super,LEXIS114 (January
6,2000).)原告敦斯摩尔公司(Dunsmore & Associates,Ltd.)是康涅狄格洲的一家公司,主要业务为物色市场研究人员,将他们 推荐给全美最大的消费品公司(客户),从中收取中介费用。中介费用由客户支付,一般 为招录人员头一年年收入的30%。该公司于1981年8月由敦斯摩尔(Joseph Dunsmore)建 立,敦斯摩尔现为公司总裁。随后数月内,敦斯摩尔雇佣了被告阿勒斯(Dominick A.D' Alessio),与自己一起从事物色市场研究人员的工作。当时,被告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1993年3月,敦斯摩尔又雇佣了胡弗(John Hoover)。此后公司就一直由这三人组成,且 只有一间办公室。公司刚设立时只有几家客户,掌握的备选研究人员也不够多。经过一 段时间,原告与许多大公司的市场研究部门的关系得到发展,并开发出了由几千个市场 研究人员组成的真正的信息库——客户名单。后来,被告阿勒斯结束了与原告的雇佣关 系,并设立公司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工作。由于被告在其雇佣期即将届满且敦斯摩尔不 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在雇佣期满时不顾敦斯摩尔的反对拿走了原告客户名单或其影印件 ,于是,原告向法庭起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原告诉称其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档案(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即客户名 单构成商业秘密。法典(General Statutes)第35-51(d)规定,“除少数情况以外,‘商 业秘密’是指包括……汇编在内的一切信息,”因此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应被视为商业秘 密。但这并非意味着“商业秘密的每一个构成部分都必须是或包含商业秘密”。(注:Elm City Cheese Co.V.Federico,supra,251 Conn.73.)法院认为根据法典(GeneralStatutes)35-51(d),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可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受康涅狄 格洲统一商业秘密法保护。被告辩称本案中被视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众所周知的或 者是可以通过已为人知的适当手段获得的。被告进一步指出,该客户信息可以从其他渠 道,如美国市场协会指南、内部调查、商业学校和一般商业渠道获得。“其内容可通过 一般公共渠道获知,如商业杂志……”那么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易于取得的信息 呢?
实际情形是,虽然美国市场协会指南记载了大量的信息,包括几千名市场研究人员的 姓名、专业或专长(如消费市场,市场分析)、职位、雇主。所涉人员总量超过2万,但 其中也包括许多本身并不从事市场研究的人员,以及那些只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的学者 ,而且指南所记载人员的大部分只录入了其家庭住址和私人电话。而相比之下,原告客 户名单则还包括了有关薪金或工作经历方面的信息。虽然,原告客户名单记载的市场研 究人员的姓名及其现雇主等信息都是公共信息,但是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该商业秘密中的 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注:Boeing Co.v.Sierracin Corp.,108Wash.2d 38,736 P.2d 665,675 (Wash.1987).)市场研究人员现在的薪金水平及其工作 履历并非人所皆知,且这些信息也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获得,原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 得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说,原告所掌握的有关候选人员的信息不是公共信息,也不可 能通过适当的途径轻易获知,这些信息以及候选人的履历表,通常是原告所掌握的市场 研究人员唯一的个人资料。被告称,在他打电话给一些市场研究人员后,他们便马上提 交了自己的履历表及其他个人资料,但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一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具 有可信性。在美国有2万以上的市场研究人员,在缺乏这些人的详细个人资料的情况下 ,要想挑选出胜任某一工作的合适人选,无异于在黑暗中打靶。一旦从原告的名单中, 获取了候选人的有关薪金、工作经历、年龄及其他个人资料,像被告这样新成立的公司 就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为客户物色合适的人选。从候选人的个人资料中,如配偶及家 庭情况等,被告能进一步地进行筛选,选出最适合某一工作的人选或为某一人选重新进 &nbs
p;行工作定位。或许其中有些信息也能通过打电话给美国各大公司的市场研究部门而获知 ,但这样做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
很显然,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是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轻易获取的,法院据此驳回了被告的 相关抗辩。
再看另一个案例佩拉蒙特公司诉FMC公司。(注: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Companies,Inc.v.FMC Corporation/Agricultural Products
Group,107 F.Supp.2d 68 4 (D.Md.July 13,2000).)该案中的客户名单就因为易于取得而未被法庭确认为商业秘 密。原告佩拉蒙特公司(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 Companies)在马里兰和维吉尼 亚经营害虫防治业务。其子公司约克公司(York)在美国东部地区分销害虫防治产品,佩 拉蒙特公司也是其客户之一。被告FMC公司生产害虫防治产品并分销给包括约克公司在 内的分销商。1993年始几年来约克公司就一直是得到FMC授权的分销商。约克公司将FMC 的产品销售给包括其母公司佩拉蒙特公司在内的害虫防治公司。1993年FMC开始执行其 “联盟计划”(Alliance Points Program)。根据该计划,FMC给予通过得到FMC正式授 权的分销商如约克公司购买其产品的害虫防治公司回扣。由于佩拉蒙特公司每次从其子 &nbs 《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