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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之质疑


到更大的伤害。但从实际生活来说,被强奸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强奸行为本身(比如有这样的事例:某男子第一次违背某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女方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被强奸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折射的某种歧视。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们都会承认,被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既然如此,社会为什么还要坚持那种给无辜女性施加巨大心理压力的贞操(或贞洁)观念呢?贞操(或贞洁)观念从其功能上看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女性,而是通过对女性施加影响来保护男性所拥有的性资源不受侵犯,对女性而言,这种观念既可以有效地阻止通奸,又能给女性在遭受强奸时奋力反抗提供强大的激励和精神动力。试想,要是没有贞操(或贞洁)观念,社会对强奸的惩罚就不会那么严厉;要是没有贞操(或贞洁)观念,强奸也不会对受害女性造成如此之大的危害后果。
●妇女强奸男子何不为罪?
也就是说,为什么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呢?那妇女强迫男子与其性交的行为是什么,又为何不以强奸罪处罚?可能人们认为性行为如果没有获得男性的同意,勃起就很困难而不可能发生,但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表明,这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据《工人日报》7月12日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一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成了其泄欲的对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该男子到派出所报了案。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无法用法律调整丈母娘的行为,只好作罢。这使我们看出,妇女强奸男子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理智上的同意与生理上的“同意”毕竟不是一码事,假如借助于刺激性药物,男子在妇女强奸时的生理障碍更是可以被轻松克服。当然,必须承认,妇女强奸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强奸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强奸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强奸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强奸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强奸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强奸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强奸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上述这些理由似乎可以回答妇女强奸男子为何被排除在刑法条款之外。但正是这种把针对某个女性的“性盗窃”  排除在刑法惩罚之外,恰恰包含着对女性的歧视,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女性拥有的性资源并未获得与男性拥有的性资源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由于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们都是男性占支配地位的群体,所以法律对待“妇女强奸男子”  的态度实际上是由男性观念主宰的。因此,我敢打赌,即使法律做出一项非常极端的规定:把所有的强奸犯统统处决,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男性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
●强奸已婚妇女与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为何在处罚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待?
如果说,强奸已婚女性是针对某个男子的“性盗窃”,那么显然,强奸未婚女性就是对被强奸女性的“性抢劫”,由于未婚女性的性资源尚未转让给某个男子,所以可以认为,未婚女性是其自身性资源的所有者。强奸未婚女性尤其是未婚处女,即使不在法律上,也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一种比强奸已婚妇女更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是强奸处女造成的情感或心理损害要比强奸一个已婚和其他性经验丰富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因为除了会给未婚被强奸者造成至少与已婚被强奸者同样严重的精神伤害之外,还会造成一种物质性伤害,即未婚被强奸者在婚姻市场的价格实际上面临着降低的风险。(可能有人尤其是男人站出来反对这种观点,妇女婚姻又不是商品,怎么会降低价格呢?但深入现实生活中就是如此,难道你不承认吗?)。这种物质性伤害通常要比已婚被强奸者所承受的物质性伤害更为严重。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同样是遭受强奸,未婚女性失去的是“贞操”,而已婚女性则是失去的是“贞洁”,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刑法处罚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对待呢?我想强奸已婚妇女者可比照盗窃罪量刑处罚,而强奸未婚女性者则可比照抢劫罪量刑处罚,是乎较为恰当些。
●通奸是否应以为罪?
把强奸说成是“性盗窃”或“性抢劫”,至少有一点不妥,因为盗窃或抢劫财物会导致受害人财物数量的减少,但强奸却不会造成受侵性资源的实质性减少。并且有理性的人们一般也会承认,强奸也不会使受侵性资源产生品质上的瑕疵。而强奸者从受害人那里盗走或抢去的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所以受害人并没有在实质上失去什么。然而,当强奸真的发生,没有哪个丈夫或父亲会无动于衷,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受害人的确因强奸而遭受了损失,而且是十分严重的损失。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因而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提及制定“通奸法”  。但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

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因此,不如不处罚的好。
●丈夫强奸妻子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
  为了确保一切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认为,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可按强奸罪论处:
◆丈夫伙同他人强奸妻子的;
◆丈夫当众强奸妻子的;
◆进行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女方后悔拒绝同居,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女方因受欺骗登记结婚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女方在父母亲友等人逼迫包办下与男方进行登记结婚后,拒绝同居,要求离婚,男方因此强奸女方的;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造成事实分居,在此情况下,男方强迫闯入女方的住所或设法将女方骗至某处而强奸的;
◆夫妻双方已进入法定离婚诉讼期间,在此期间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女方的;
◆丈夫冒充“黑老大”  威胁、蒙面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

强奸罪之质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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