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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


它对防止司法专横,促使刑事司法的民主和法治都有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为一时一案一事之利,随意持保留态度。签署和批准之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加以限制,或作一些例外的规定,这是完全可以的。例如,英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即当前适用沉默权的规定,就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35、36、37条规定,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沉默可以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当然,在这些情况之外,沉默权规则仍然有效[9](P.368)。英国1987年《刑事审判法》第2条规定,“在严重欺诈调查局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刑罚。”[9](P.367)由此可见,在坚持沉默权的原则下,适当作一些例外的规定,这种作法我国同样可以采用。在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对沉默权问题,不必作出彻底的保留作法。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观的转变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必须加以重视和研究。诚然,法律观问题,更是一个庞杂、抽象的意识形态问题,是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价值观的问题。作者仅就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上述四个方面加以阐释和论证,希望能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起到一点绵薄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1-02-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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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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