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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因此实际上政府批文远比律师的意见更重要。这种情形下,律师的处境是比较尴尬的。

  随着各种规定中关于证券律师业务的细化,不断拓展的业务空间和有限的从业人员造就了证券律师这样一种可以获得高收入的职业。潜移默化之中,人们越发看中证券律师资格这种紧俏的“壳”资源的获利功能,而渐渐淡忘了与之相连的巨大责任和风险。群体内部的竞争使每个人都面临着“如果自己不做就会有别人来抢着做”的生存压力。严格的行政管制又抑制了行业自律功能的养成。以至于现在我们还无法清楚地知道,在我国,证券律师行业判断勤勉尽职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在有限的几个律师被处罚的案例里,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勤勉尽职义务的判断并不是由律师为之服务的客户作出,而是由监管者代替客户作出,因为监管者总是把律师作为自己的监管辅助人,勤勉尽职的对象变成了监管者而不是客户。这些客观上都促成了律师作假的发生。

  以上种种都足以表明,监管者放弃对律师介入证券信息披露的管制,彻底废除证券律师资格制度,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单纯废弃资格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鉴于证券法律业务固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完成由重“名”到重“实”的转变,加强对从业律师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则是更为重要的。面对加入WTO后的挑战,适应核准制的要求,“把市场还给市场”,让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恢复律师与客户之间本应具有的服务诚信关系,使最优秀的律师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脱颖而出,让律师行业走出过度行政管制的阴影,渐沐行业自治的阳光则是可以想见的未来图景。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也必将有助于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和对从业律师的监督。到那时,虽不再有所谓证券律师资格,但证券律师作为一种事实上的行业将焕发其应有的光彩。而在放松对律师管制的同时,监管者也面临着由原来的积极监管角色向消极监管角色转变的任务。已经有迹象表明,证券监管者正在考虑制定和实行执业律师谈话制度、发行审核污点记录制度以及冷淡对待机制。我们愿意相信这将是一个良好的转变和开端。

《证券律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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