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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周期变化。特别是税率、利率、汇率、举债率、价格等主要的 经济杠杆,一直在试图与总体上的调控目标的转变保持一致。例如,为了刺激经济增长 ,拉动内需,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扩大了预算支出,提高了 举债率,并适时地调低了利率;(注:例如,截止到2002年2月21日,我国已经连续降息 八次,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已经被发挥到了极点。这同美联储的多次降低利息不仅有密 切联系,而且也是对世界性经济周期试图实施外部干预的一种重要体现。同样,国家不 断提高举债率,也试图实现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的目标。)为了刺激出口,大面积地提 高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用好国内和国外的“两个市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还 大幅度地调低了关税税率,(注:从2002年元旦起,我国又开始了在加入WTO以后的降低 关税税率的进程。尽管关税的总水平将逐渐下降,但关税作为税收,其本身所具有的宏 观调控以及相应的反周期的职能,并未消失殆尽。)等等。上述宏观调控措施的变化, 更为具体地体现了我国近年来促进经济由冷转热,推进经济增长的总体目标。(注:类 似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号称经济高度自由的美国也大量存在。例如,近些年来,预算、 税率、利率的调控作用凸显,不仅由长期的赤字预算转为年度平衡,而且还出现了大量 的财政赢余,从而为其他宏观调控措施的采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此外,小布什的大规 模减税措施以及格林斯潘的多次调低利率,都是阻止美国经济下滑的重要调控措施。这 些措施都在实质上影响着其宏观调控法的变易。)
  调整目标的变化,在导致调整手段的变化的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带来相应立法和执法 的变化。依据经济法的法理,宏观调控法关乎国计民生和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应 实行“法定原则”,(注:调控法定原则可以作为宏观调控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中 包括上述的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领域的多个“法定原则”,这也是宏观调控法的 合法性的基础。但目前除了税收法定原则以外,其他各项法定原则的研究还很欠缺。参 见拙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并分别 确立具体的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注:通 过人大的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的有效实施,以及权力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上述 各项法定原则已基本上或事实上得到了确立。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 步研究。)从而使调整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也都将体现在立法上。由于调整目标和调整 手段是随着经济的周期波动而做相应的变化,因而在立法上的相应规范或制度的侧重点 上,也必然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从而形成立法上的周期变易。
  例如,中国大陆自1994年以来形成的税法框架,是与当时的解决经济过热、抑制通货 膨胀的调整目标相适应的,因而在具体的税法规定中有诸多规范,如关于固定资产、不 动产的购置或买卖等方面的消极的税收规定,都体现了该调整目标。这也是宏观调控法 配置资源职能的体现。而在90年代末的经济过冷、通货紧缩的形势下,税法的一些规范 不得不作出或准备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停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改“生产型增值税” 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都是其具体体现。(注:当然,在宏观调控法中所作出的 政策性考虑是多方面的。有时除了经济政策的考虑以外,还有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政 策考虑。例如,在加入WTO以后,本来有许多人认为我国的税制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 是,国家基于稳定等多方面的考虑,作出了暂时稳定税制的决策,这对于本来要进行税 法变革的一些领域,自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因此要再延后。 )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预算、国债、税收等的确定和变动,本来都应贯彻“法定原 则”(但法定原则贯彻的不够,恰恰是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而 其目标和手段的周期变化,都涉及立法问题,并形成立法上的周期,这是需要从一个较 长时段来考察的问题。在现实中,只是由于法定原则贯彻得很不够,行政权过于膨胀, 因而才使人们容易把这些变动等同于行政行为,等同于行政的职能,从而也进一步混淆 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这已经影响到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此外,在关注上述具体调控手段的周期变化的同时,还应注意总体上的国家预算、国 家计划领域的周期问题,(注:其实,预算也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计划。此外,即使是通 常所理解的计划,其周期性也更为突出。例如国家的计划,特别是五年计划,里面就有 对经济周期的考虑,同时,在计划中,要把经济的冷热变化包容和体现进去。可参见莫 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4,17。)这也 是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体现,同时也是经济法领域久已存在但却易被忽视的问题。例 如,年度预算不仅其自身存在周期问题,而且还要体  现出经济本身的周期,特别是“冷  热周期”;同时,还要反映政府为反周期和实现周期  内的预算平衡所做的努力。其实,  在经济学中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来发挥反经济周期&n

bsp; 作用的“周期预算理论”,就是为  了应对经济周期问题而提出的。(注:周期预算平衡  理论,被认为是大危机的产物,它  主要强调,政府即要发挥财政手段在反周期方面的作  用,同时也要实现在控制周期波动  情况下的预算平衡。参见王传纶、高培勇著《当代西  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  98年版,页182—183。)由于预算本身涉及到立法和  执法,因而预算的周期变化和调整  ,也体现了政治的周期和经济的周期。此外,与预算  直接相关的国债增减的周期变化,  也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例如,在90年代末,我国政  府本欲逐步实现预算收支的平衡(  注:近些年来,美国、俄罗斯等许多主要国家,都已  经或正在全力推进预算的收支平衡  ,这对于我国的财政管理,当然也会产生影响。基于  国家的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我  国也必须尽快压缩财政赤字,逐步实现预算的平衡。  )但却因1998年大洪水,以及亚洲  金融危机的冲击,内需不足等困扰,而不得不大量增  发国债,这本身就是回应经济波动  的体现。
  在上述宏观调控法的诸多形态的变易周期中,最易于理解的,可能是调控目标和调控 状态上的“冷热周期”或称“松紧周期”,因为它与经济绩效直接相关。从这个意义上 说,宏观调控法所体现的周期,主要是广义上的规制周期,(注:学者对“规制”的理 解不尽相同,可参见拙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70— 71;以及拙文“略论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即法律调整 上的介于自由与约束、放松与紧缩的周期。例如,在强调经济自由(如坚持“里根主义 ”)时期,是强调减税,放松银根等,反之则可能相反。这些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 调整。中国也有“双松”或“双紧”的政策组合等提法,力图通过各类政策的“协整” (Cointegration),(注:“协整”是20世纪80年代,由Granger提出的处理非平稳时间 序列间长期均衡关系的概念和方法,是经济计量学的前沿领域,对于研究各类经济政策 之间的协调整合尤其具有重要价值。参见王雪标等著《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协整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4。)来应对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但是,调控政 策一经法律化,就应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法律的基本框架要“基本稳定”,同时又 要有一定的“应对弹性”,以使调控性规范能够适时适度地作出变化。这样,在“变法 ”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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