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正文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时,主要对“变量规范”做调整就可以了,而一般无须做全盘变动。这种技术,不仅 在税率的调整方面,而且在存款准备金比率、再贴现率、利率、汇率、债务依存度、物 价总水平等“变量规范”的调整方面,都有应用价值。
  从时间维度来看,在现代的宏观调控法产生以前,经济性法律的周期变易就已有过体 现。如在重商主义时期与自由放任时期,在大危机时期与高增长时期,相应的经济性法 律都存在着与经济波动相适应的周期变易。如果把现代意义的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定位在 大危机时期或其以后,则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便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随着 政府所奉行的经济理论的周期变化,宏观调控法亦发生相应变易。如在盛倡凯恩斯理论 时期,以及在货币学派、供给学派以及芝加哥学派等理论“得势”的时期,宏观调控法 的调整随之亦有紧缩或放松的不同变化。通常,由于官方的经济学会发生周期变易,因 此,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也就会呈“递减性跟随”。
  此外,宏观调控法的变易既然主要受经济周期的直接影响。因此,一些重要的经济危 机,如能源危机、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粮食危机等的发生,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宏观 调控法的周期波动。例如,对相关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的管制和调整,对出口退税率的调 整等,都是宏观调控法随经济周期而变易的体现。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对全 球性经济周期加强法律防范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此,GATT/WTO、IMF等重要的国际组 织,都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它们往往会转化为一国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内容,从而直接 或间接地使宏观调控法的某些规范产生变易。(注:例如,中国为加入WTO而在多个财年 大幅度降低关税的税率,为防范金融危机,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对资本充足 率进行调整等,都会对宏观调控法的变易产生影响。)而这些变易,归根结底,还是要 受前述的经济、社会、政治的周期变易的影响。
  三、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启示
  对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的研究,涉及到宏观调控法乃至整个经济法领域的一系列理 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现择要列示如下:
  1.法律的形成机制问题。透过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可以再次看到,宏观调控法乃 至整个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受经济活动、经济波动、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影响是直接而巨 大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同时,也离不开相应的经 济法和社会法的调整。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周期性变化而作出 相应的调整;同样,经济法和社会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调 整和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体现在法律上是相对缓慢的。  在这方面,不仅涉及到政策与法  律的关系、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而且  还涉及到对法律的形成机制,特  别是相关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等问题。
  2.法律的规范构成问题。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的规范构成,其突出特点就是既包 括稳定的“内核性规范”,又包括易变的“边缘性规范”,从而既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 “一般普适”和“局部普适”,(注:拙文“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学》2 001年第5期。)也涉及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稳定性与变易性等问题。上述的内核性规范 ,作为基本规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应是相对稳定的;而边缘性规范,则主要是 调控性规范或称变量规范,是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适时适度地变化的,且同样 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正如水库对蓄水量的调节,关键在于有效地 、适度地吞吐、收放,因而其某些规范就必须具有变易性。这对于研究经济法的普适性 理论和周期理论是很重要的。
  3.法律的职能实现问题。任何法律,都有其自身的重要职能,其职能实现是法学研究 的一个重要方面。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职能是反周期,保障对经济周期的“熨平”,因而 需要在边缘性规范中安排“调控性规范”,并使各类规范相协调。(注:要反周期,需 要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综合协调,同样,也需要相关宏观调控法规范的协调。事实上, 德国的《经济稳定增长法》与我国经济法学者一直在推进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都 是在

为此而努力。关于政策的协调问题,可参见桂世镛等主编:《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协 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页19。)从稳定性来说,边缘性规范的离心力强 ,是随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尽管如此,从重要性来说,无论在经济政策 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调控性的规范都是重要的,这是从质上而言的。同时,调控性 规范作为开放的政策体系或法律体系中的变量,应具有与开放性要求相适应的适度的变 易性。
  通常,宏观调控法的职能,可以比作稳压器、减震器、调制解调器,(注:参见拙文“ 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其核心制度是可以“以 不变应万变”的,它们体现为各类宏观调控制度都有的一些基本的实体与程序制度。此 外,宏观调控制度中还必须同时包括一些易变的边缘性规范,用以进行应急性、强制性 的调节。如前所述,在宏观调控法规范中,应当预先留出松紧变化的空间,这样就能在 不变动核心制度,保持法律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类参数、指标等变量的调节,或 者通过对宏观调控部门的适度授权,来实现法律的“自动调整”或“模糊控制”,从而 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职能。
  4.法律的调整方式问题。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为应对经济周期而多次实施的税率、 利率、汇率的调整,体现的是经济法独特的“调控、规制”的调整方式,从而使经济法 规范的周期性与规制性密切相关。透过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宏观调控 法的周期性;反之,对于宏观调控法或整个经济法的周期性的揭示,(注:除了本文论 述的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问题以外,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同样存在周期变易问题。一 方面,市场规制法的政策性较强,受政府加强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的影响较大,从而 会体现出一定的周期变易;另一方面,经济周期等周期因素对市场规制法本身也有一定 的影响,如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对危机卡特尔、出口卡特尔等方面的“除外规定”。) 也有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规制性。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都是时而放松规制,时而 加强规制。对于这里的放松或加强“规制”,人们一般是从狭义的“管制”来理解的。 而经济法上的“规制”,则是广义上的,它并非仅是国家干预,也并非仅是管制,而是 依据需要来鼓励促进或限制禁止,是全面的“调制”。这样理解,也许有助于避免或扭 转对经济法较为普遍的误解。从历史上和总体上来看,为应对经济周期而做的偏向于自 由或约束的取舍,自然会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变迁,以及调制的宽严、张弛产生一定 的影响,但未必妨碍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的稳定,因为受到影响和发生影响的,主要 是那些调控变量。由此可见,大量的“变量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与传统法的重要差 别;而正是靠这些变量规范,经济法才能很好地对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进行调控。因为从 根本上说,经济法所面对的和所需解决的问题,已经同传统的法律有着很大的不同了。
  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及相关的上述法律问题,还能够给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带 来一些新的启示。现仅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角度略做说明如下: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既然宏观调控法中存在周期变易的往往是边缘性的、调控 性的规范,那么,在进行宏观调控法的框架设计时,就应使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同时, 预留出调控性规范的调整空间,这样对于兼顾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变动性, 都有裨益;同时,也有助于增进执法效益。特别是在给执法主体一定的授权性的“调控 空间”的情况下,有助于调控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 地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解决实践中变动不居的相关问题。(注:由于周期具有总体 的规律性和具体的不规则性,有许多问题可能超出立法预期,因而留出适当的“调整空 间”,可能更有效率。与此相关的值得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如经济周期及相应的宏观 调控的传导机制问题、调控的逆向选择以及调控时滞问题、调控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 。但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不做探讨。)
  这样,通过在设计变量规范时预留“调控空间”,来充分实现调控杠杆的机能,就能 够在立法上更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749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经济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