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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如同寒暑易节,四时变化,世上诸事往往都有兴衰沉浮的周期变易,以昭示“辩证” 的铁律。尽管现时的许多著述都一再声称,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但对于相关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法的周期性规律的揭示,却甚为薄弱。这也许是因为认 识规律不仅困难,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发现规律难度大、风险高,而收 益却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较为“世俗”的法律,许多善于进行“理性计算”的法学家 都认为,与其劳心费神地去探寻难觅的规律,还不若对较为……
  对于周期问题,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猎。如化学元素排列的周期 问题、经济运行的周期问题,(注:化学和经济学领域对周期律所作的众所周知的重要 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同样都要关注周期变易的问题。其中,与经济 法关系密切的经济周期问题,被认为是困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首要问题。参见吴易风等 著:《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讨的 论题,既非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周期问题,也非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所探 讨的经济周期和政治周期等问题,而是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问题, 实质上是探讨一种“法律周期”问题。
  鉴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性以及主要影 响因素;2.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问题;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以及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启示。通过上述方面的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基于 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亦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对传统的、“静态”的法学理论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周期变易,并不构成 对以往法学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传统法律某些特质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变异” 或“扬弃”,(注:各种“变易”都会对最终的“变异”产生影响,在法律领域也是如 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及相关功能的变易、法律规范性质的变易,都会为 整个法律系统的变异奠定基础。特别是具有变易性的经济法系统,通过不断的成长和积 累,今天已经变异为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子系统的新系统。)它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特别 是对经济法的更新、更全面的认识。
  一、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存在及其影响因素
  何谓周期?如果宏观调控法的变易存在周期性,则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只有对这些问 题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说明宏观调控法是否存在周期变易及其主要成因,从而有助于进 一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现代性和特殊性。
  周期,作为事物经过一定时期而做周而复始的循环变动的现象,其存在本是较为普遍 的。但在许多法律研究者看来,法律的特点应是稳定,不宜变动,更不应“循环变动” ,这样才能使法律具备应有的保守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从某些角 度,如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或者从封闭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 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因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察今》早已提出了这一思想。事实上 ,古今中外难以计数的“变法”活动,都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变易。由 于“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并且,类似的片段往往被一再“重演”,因而某些法 律精神甚至法律制度虽然在不断变易,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循环往复,从而在较大 的时空领域形成周期变易。这种法律的周期变易,可能产生于多种原因,例如,类似“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立法实践,以及对经济规律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等,(注 :例如,我国过去也曾有过旨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商法等,但是,由于后来曾 经试图取消商品经济,因此民商法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只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 后,基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的深化,民商法才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法 律的周期变易。)都可能产生法律的周期变易,并由此产生“法律周期”问题,这在宏 观调控法领域体现得更为突出。
  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特别是某些调控规范的多变,因其显见而易察;但对于其立法 或执法上的变动是否具有“周期性”,则缺少揭示,并因而可能影响经济法理论和制度 的成熟。其实,如果稍加细究,即不难发现,宏观调控法变易的周期性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波动,现代国家往往要采取“反周期”措施,即针对经济的周期波动, 确立相应的防止或化解波动的经济政策,通过进行逆向调控,来使调控效果与经济周期 的状态在松紧、张弛等方面呈反向变化,从而使其反周期的具体目标和手段也体现出周 期性的变化。由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乎国计民生,关涉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必须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使调控行为能够依法进行,这就需要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调控目 标、手段等都尽在法网约束之中,从而使宏观调控法的变易也体现出周期性。
  可见,从较为广阔的时空来审视,或者至少从宏观调控法领域来看,应当承认“法律 周期”或者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存在。此外,由于法律本身非常复杂,其形成 和发展乃“多因之果”,因此,法律周期也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要受到经济 周期、社会周期和政治周期的影响。其中,就与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而言,经济周期的 影响是更大的。因此,在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周期时,有必要着重研究经济周期的影响。
  对于经济周期问题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核心是研究经济的周 期波动问题。经济波动,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替出现的扩张与收缩、繁荣与萧条、高 涨与衰退的现象,在广义上包括了周期波动、季节波动和随机波动,而在狭义上则仅是 指周期波动。通常,周期波动是经济周期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注:郑家亨等著:《 中国经济的波动与调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页4、182。)因为只有研究经济 的周期波动才更有意义。无论是著名的康德拉季耶夫周期(Kondratieff  Cycles),还是 朱格拉周期(Juglar  Cycles)和基软周期(Kitchin  Cycles)等,(注:对于这三个周期, 学者普遍较为重视,因而其具体含义在许多著述均有概括。可参见胡代光主编:《西方 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488—498。此外,平均20年 为一个周期的库兹涅茨周期(Kuznets  Cecle),或称建筑周期,有时也被与上述三个周 期相并列。参见董文泉等著  :《经济周期波动的分析与预测方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  98年版,页53。)都为人们  进一步研究经济周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例如,至今仍  令欧美的一些人士不寒而栗  的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就被认为是上述三个周期的谷底  的重合点。正是为了化解“  大危机”这样的周期波动,许多现代国

家都接受并走上了“  干预市场”的道路。在凯恩  斯理论得宠的岁月里,经济周期问题甚至几乎被认为“不成  问题”,因为政府可以通过  各类反周期政策去“熨平”周期;但随着凯恩斯理论在一段  时期的失势和金融危机等各  类危机的不断爆发,经济波动、经济周期的问题也越来越引  起了人们的关注,(注:虽  然凯恩斯理论的缺陷被不断强调和突出,但自由主义理论仅  仅只是在理论界较为受重视  ,对于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形成,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  ,近年来“萧条经济学”的  “回归”,也体现了人们对周期问题的重视。)并形成了两  类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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