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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费用支出金额的情况,对于恶意支出费用者,应允许受益人在改良费用与现存增价额之间选取金额较低的一项以为偿还。
  准是以观,在承租人擅自为租赁物改良之场合,若此项改良结果在事实上或经济上不能回复原状,且又并不构成对出租人的损害时,应承认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返还范围,依租赁合同关系终止时的客观价额确定,若此项增价额高于改良费用,出租人可仅为费用返还。若此改良结果对出租人而言并无财产之增益,则可免除其返还责任。若系违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支出有益费用,不论其善意或恶意,原则上亦应按上述办法处理。至于其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其系属善意,可以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若系出于恶意,因为不法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费用求偿取决于本人是否为管理利益的主张,在出租人不为无因管理的主张时,应肯定次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收稿日期: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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