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直面中国文化
各种必要的制度以外,如何改良这种文化“土壤”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
刑讯逼供为什么禁而不止
强调文化背景并不是拒绝吸收借鉴外国的东西。刑讯逼供在西方是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却不能完全禁止。我们不应当以文化背景不同为由,容忍刑讯逼供的存在。现在司法改革提出了这一问题,但究竟有什么办法能够杜绝这种现象呢?光靠教育不行,能否下决心坚决否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效力是个关键。目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般地说禁止刑讯逼供人们都赞成,但一遇到具体案件,说这个证据是靠刑讯逼供得来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定罪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吧,许多人又“舍不得”,总是说“还是实事求是吧”。现在为什么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呢?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仍然在采用这样的证据。如果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律不作为定案依据,谁还去刑讯逼供?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改革中不仅要考虑如何适应本国的文化背景,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发挥制度对落后文化的矫正作用。
中国真的“重实体、轻程序”吗
我们强调程序公正,但也有的观点认为这太机械了,还是要强调实体公正吧,程序公正毕竟是为实体公正服务的,而且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本来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虽然,从诉讼制度史上看我国是“重实体、轻程序”,但如果笼统地说我国的文化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不赞同。众所周知,我国是著名的礼仪之邦。什么叫礼仪?礼仪就是程序,从皇帝登基仪式到百姓的婚丧嫁娶,什么不讲程序?我国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是很重程序的,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例如老公陪妻子去商场买衣服。转了很长时间还没买上,老公说你自己转吧,我在门口等你,妻子转了半天还没买上,自己回家了,好几天不理老公。怎么回事呢?买衣服是实体,陪着转是程序,在这里妻子是“重程序、轻实体”。众所周知,在诉讼活动中也随时可见当事人、律师特别强调程序问题的情况。例如,有些案件还没有判决,律师或者当事人就找领导反映:“你们某某法官不公正,屁股坐歪了”。你问他:“案件还没有判决,你怎么知道他不公正?”他说:“开庭时对方讲多长时间他都不制止,我只讲了几分钟,他就不让讲了”。他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要求法官中立,追求诉讼地位的平等,追求程序公正。如果现在还笼统地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只强调实体公正不重视程序公正,上述这些现象又如何解释?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应当从多角度审视文化传统。
司法不公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目前,老百姓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不公正,但是,导致司法不公正最主要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人说是法官素质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等。这些无疑都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但是,这没有抓住中国的一个更重要的、更具“特色”的文化上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许多好的东西,许多精华,但也有不好的一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素质不高,在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假如将责质低的法官全部调出法院,让素质高的法学教授、研究员充实到法院来,司法不公的问题能不能马上解决?我看不一定。再说地方保护主义,现在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甚至把“人情案”、“关系案”也说成是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说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的原因,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的,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了又如何解释?而司法实践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当事人是本地的案件。所以,完全归于地方保护主义讲不通。实际上导致司法不公正重要的是中国文化上的原因——“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前面讲到,中国的文化传统是重感情、重人情、重关系。现在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打官司都要找“关系”,尤其是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执行案件,这种“找”的量太大,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有的法官在当地工作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周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所以,好多案件都有人来找。老百姓有一句话叫“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在这种“人缘”、“地缘”关系的包围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最起码要求法官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种“找”法官的做法本身就是极大的不公正,它严重地违反了诉讼公开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使法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大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而这个问题就是由中国传统文化重朋友、重亲情、重关系的特点导致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就永远解决不了了,但应当从多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如可以进行广泛的、长期的教育,可以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使其“高高在上”、“万事不求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对周围环境的依赖。可以建立法官的异地交流制度,使法官与周围环境经常处于陌生状态,中国封建社会就有异地做官的制度。还应当建立比较严格的法官约束机制,对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处理,对到处找“关系”找法官的予以曝光,等等。总之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结语
我们探讨司法改革中文化方面的困难和障碍,并不是说司法改革就无法进行了。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解决困难,克服障碍,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推进司法改革。目前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既有制度上的原因,更有文化方面的因素,其实寻根问底,制度、体制上的问题也是与文化息息相关的。当然,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是在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各国文化交流及其相互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搞司法改革要从多角度审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不能只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二。改革过程中新的文化的引入和落后文化的改良是必然的,一些先进司法理念的引进,会对我们传统的文化观念、司法观念等形成冲击,促其变异,最终可能会形成“杂交优势”。司法改革是个系统工程,是个渐进的过程,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推进,不可能一下子就来个质的飞跃,这需要全社会持久不懈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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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为什么禁而不止
强调文化背景并不是拒绝吸收借鉴外国的东西。刑讯逼供在西方是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却不能完全禁止。我们不应当以文化背景不同为由,容忍刑讯逼供的存在。现在司法改革提出了这一问题,但究竟有什么办法能够杜绝这种现象呢?光靠教育不行,能否下决心坚决否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效力是个关键。目前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般地说禁止刑讯逼供人们都赞成,但一遇到具体案件,说这个证据是靠刑讯逼供得来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定罪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吧,许多人又“舍不得”,总是说“还是实事求是吧”。现在为什么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呢?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仍然在采用这样的证据。如果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律不作为定案依据,谁还去刑讯逼供?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改革中不仅要考虑如何适应本国的文化背景,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发挥制度对落后文化的矫正作用。
中国真的“重实体、轻程序”吗
我们强调程序公正,但也有的观点认为这太机械了,还是要强调实体公正吧,程序公正毕竟是为实体公正服务的,而且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本来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虽然,从诉讼制度史上看我国是“重实体、轻程序”,但如果笼统地说我国的文化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不赞同。众所周知,我国是著名的礼仪之邦。什么叫礼仪?礼仪就是程序,从皇帝登基仪式到百姓的婚丧嫁娶,什么不讲程序?我国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是很重程序的,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例如老公陪妻子去商场买衣服。转了很长时间还没买上,老公说你自己转吧,我在门口等你,妻子转了半天还没买上,自己回家了,好几天不理老公。怎么回事呢?买衣服是实体,陪着转是程序,在这里妻子是“重程序、轻实体”。众所周知,在诉讼活动中也随时可见当事人、律师特别强调程序问题的情况。例如,有些案件还没有判决,律师或者当事人就找领导反映:“你们某某法官不公正,屁股坐歪了”。你问他:“案件还没有判决,你怎么知道他不公正?”他说:“开庭时对方讲多长时间他都不制止,我只讲了几分钟,他就不让讲了”。他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要求法官中立,追求诉讼地位的平等,追求程序公正。如果现在还笼统地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只强调实体公正不重视程序公正,上述这些现象又如何解释?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应当从多角度审视文化传统。
司法不公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目前,老百姓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不公正,但是,导致司法不公正最主要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人说是法官素质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等。这些无疑都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但是,这没有抓住中国的一个更重要的、更具“特色”的文化上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许多好的东西,许多精华,但也有不好的一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素质不高,在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假如将责质低的法官全部调出法院,让素质高的法学教授、研究员充实到法院来,司法不公的问题能不能马上解决?我看不一定。再说地方保护主义,现在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甚至把“人情案”、“关系案”也说成是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说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的原因,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的,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了又如何解释?而司法实践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当事人是本地的案件。所以,完全归于地方保护主义讲不通。实际上导致司法不公正重要的是中国文化上的原因——“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前面讲到,中国的文化传统是重感情、重人情、重关系。现在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打官司都要找“关系”,尤其是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执行案件,这种“找”的量太大,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有的法官在当地工作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周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所以,好多案件都有人来找。老百姓有一句话叫“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在这种“人缘”、“地缘”关系的包围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最起码要求法官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种“找”法官的做法本身就是极大的不公正,它严重地违反了诉讼公开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使法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大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而这个问题就是由中国传统文化重朋友、重亲情、重关系的特点导致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就永远解决不了了,但应当从多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如可以进行广泛的、长期的教育,可以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使其“高高在上”、“万事不求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对周围环境的依赖。可以建立法官的异地交流制度,使法官与周围环境经常处于陌生状态,中国封建社会就有异地做官的制度。还应当建立比较严格的法官约束机制,对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处理,对到处找“关系”找法官的予以曝光,等等。总之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结语
我们探讨司法改革中文化方面的困难和障碍,并不是说司法改革就无法进行了。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解决困难,克服障碍,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推进司法改革。目前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既有制度上的原因,更有文化方面的因素,其实寻根问底,制度、体制上的问题也是与文化息息相关的。当然,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是在发展变化的。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各国文化交流及其相互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搞司法改革要从多角度审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不能只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二。改革过程中新的文化的引入和落后文化的改良是必然的,一些先进司法理念的引进,会对我们传统的文化观念、司法观念等形成冲击,促其变异,最终可能会形成“杂交优势”。司法改革是个系统工程,是个渐进的过程,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推进,不可能一下子就来个质的飞跃,这需要全社会持久不懈地努力。
《司法改革直面中国文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