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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开始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此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在京召开了由国家经贸委、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重庆、南京、广州、深圳、武汉等13家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参加的研讨会,对《若干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论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通过广泛论证、充分调研,在征求了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是:
    (一)侧重程序解释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因此,《若干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完整的审理程序。程序性的司法解释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规范,因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解释的技术上来说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因程序解释上所具有的便捷,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吸收了国际惯例中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相结合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在我国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允许破产,法律适用上不统一。并且,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内容都很单薄。这些因素都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在法院中有“宁办十件案,不办破产案”之说。在制定《若干规定》时,我们采取了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抓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内容上基本一致的特点,注意对不同主体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处理进行规范和统一。《若干规定》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统一、准确的法律依据。
    (三)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律平等,破产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若干规定》在制定上特别重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要求。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定都必须公开进行,所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此外,《若干规定》还加强了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监督。法律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仅允许当事人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驳回申请裁定提起上诉,审判监督力度不够。现在的《若干规定》在保留过去司法解释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破产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排除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适当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四)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破产清偿程序是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程序设置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债权人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需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在完善债权人大会制度,规定债权人对债权确认、财产分配的异议权等方面,均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需要。但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也是不能忽视的,破产程序需要成本,不重视效率拖延破产程序就会导致破产费用增加,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最终还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也充分注意到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比如赋予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方案的裁决权等,目的都是尽可能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五)注重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基本没有太大差别,我们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也参考了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已经基本实现一致。这是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也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司法解释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对未来我国破产法的修改积累了经验。
  《若干规定》颁布的意义在于:
    (一)规范了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规范破产”的要求,在《若干规定》各个章节中都有具体体现。《若干规定》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法律依据,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做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套重要而完备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若干规定》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法律准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稳定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大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实现社会稳定并在稳定中求发展的重要思想源泉。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尽可能降低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制定《若干规定》的指导思想。《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并从制度上对恶意破产进行了遏制。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为了降低和消解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三)有利于提高清偿率
  《若干规定》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在制度设置上充分考虑降低破产费用,加大破产财产的保护和追收力度,制定了破产财产追收的具体措施和变现措施。在破产财产的处理上强调评估,强调公开,强调以市场定价格,相当程度地实现了从制度上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的目的。提高债权清偿率是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清债率对债权的保护力度而言是一个重要指标,也直接影响到对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破产案件的评价。《若干规定》在制定的特点上就充分注

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其发布实施,必将从制度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提高债权清偿率。
    (四)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于80年代,内容比较简单,也不可能反映国际上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代的发展。《若干规定》以统一和规范破产程序为起草的指导思想,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积累的实际经验,其内容丰富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如前所述,《若干规定》也注意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在我国新的破产法出台之前,《若干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整体,成为破产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要点
  破产案件的慎重受理在《若干规定》中有具体体现,因为破产案件受理不当,会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各方面。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受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能否作破产申请人?《若干规定》在内容上并没有将这类企业排除在破产清算门外,是从以法律手段推广破产清算的基本思路出发的。破产清算是目前唯一有法律保障的清算程序,企业虽被认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通过破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其结果是合法的,也是负责任和可靠的。比较企业不经清理就关门走人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思路也体现在《若干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也允许其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以起到引导社会正确对待企业退出市场应当清理债权债务这一兼具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从这个思路出发,对于那些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如果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债务的,也允许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进行清算。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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