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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的法理研究


问题,实质上关系着托管关系人的利益。依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托管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发生效力,委托人于签约后若不转移信托财产,即强制托管成立。但依信托法理,托管合同双方应为实践合同,即合同应自委托人转移托管财产时才发生效力,因为在信托法上,信托关系是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成立前提的。据此,委托人签约后若不转移托管财产,不仅托管关系无法成立,托管合同本身也不成立,即受托人和受益人不能强制托管成立。

  从中国托管的实践看,托管合同的性质界定为实践合同更为恰当,因为根据信托法理,托管合同应自委托人转移托管财产时方能生效。在托管关系中,托管财产的转移是托管关系成立的条件。如果委托人签约后不转移托管财产,委托关系不能成立,托管合同也不能生效。有人担心如果把托管合同认定为实践合同,这样对受托人是会造成不公平。事实上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托管合同,委托人在托管财产交付之前随意撤销合同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是可以通过法定救济方式获得补偿的,受托人是可能通过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得到补偿的。托管合同界定为实践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人与受托人地位和权利的不对等。

《托管经营的法理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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