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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Use it, 62,(National Home Library Foundation, ed.1933)。

  5、Fiduciary Duty,受托人义务,另一种译法为诚信义务。由于后几种译法容易与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混淆,我在这里选用了前者。

  6、参见脚注4.

  7、参见脚注2,第一章。

  8、参见道格拉斯在1934年第23期耶鲁评论杂志上发表的文章。23Yale Rev. (N.S.)52191934)。

  9、参见高尔教授的名著《现代公司法原理》第十七章。Gower,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Ch. 17 (Sweet & Maxwell, 19920.

  10、参见脚注2, p28.纽约州在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比较保守的一个州。它的法律制度一般也比较倾向于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圭阜。

  11、美国亚利桑那州小矿业联合会秘书长为了反对美国与加拿大签署证券欺诈引渡条约而致国会的信(1945.11.23)中说:“如果开发西部时美国证管会即已有管辖权,则美国今日绝不会有采矿业”。转引自路易斯。劳斯《证券管理法基础》第28页,见脚注2.

  12、在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各国,注册登记的公开文件(Registration Statement)的内容与中国的全套申报、披露文件大致相同,但只要在政府的证券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一般并不需要得到批准。

  13、由于道格拉斯教授的上述意见在当时反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左派理论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所以本文在此引述。但是道格拉斯教授的这番论述是基于当时的证券法规环境(参见本文后面的论述)而作。道氏本人并非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反对派,例如他并不主张取消证券法,甚至不主张对证券法作过于实质性的修改,而只是认为应对证券法作出一定的修补,以弥补单纯依赖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参见脚注8.

  14、如1994年7月底8月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台“三大政策”后的暴涨(上海股市数日内涨104%,深圳股市涨68%);1995年5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国债期货试点的紧急通知出台后,上海股市三天涨54%,再三天跌22%等等。

  15、近一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多次出现“合法”利用信息披露制度玩弄股市的案例,业已成为媒介及投资者十分关注却又无可奈何的状况。本书第九章中将对此类案例(如长虹、申能等)给予专门评述。

  16、参见古尔德教授在多伦多大学法学杂志上的文章:《英美法中公司发起人有关秘密利润的法律责任》,Joseph Gold, The Liability of Promoters for Secret Profits in English Law, 5U.Tor.L.J.21(1943);以及诺斯教授在密执安大学法学评

论杂志上的文章:《对信息披露制度作用的再度评价》,Robert Knauss, A Reappraisal of the Role of Disclosure, 62 Mich. L. Rev. 607(1964)。

  17、参见乔治、本斯顿在会计学评论杂志上的文章:《(美国)证管会的会计帐目披露要求的价值》,Benston, The Value of the SEC‘s Accounting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44 Acctg. Rev. 515(1969);及其在法律与当代问题杂志上的文章:《对政府强制披露的得与失的评价》,An Appraisal of the Costs & Benefits of Government-Required Disclosure; SEC & FTC Requirements, 41 Law & Contemp. Prob. 30(1977)。

  18、参见乔治。施蒂格靳在芝加哥大学商学杂志上的文章:《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治》,George Stigler, Pubic 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s, 37 J. of bus. 117(1964)。

  19、参见亨利·曼恩的著作:内幕交易与股票市场,Insider Trading and the Stock Market(1966)。

  20、所谓修正派是针对那些将美国证券管理制度视为至高无上的正统派而言的。参见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约翰。考菲教授在佛吉尼亚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的文章:《市场失灵及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含义》,John Coffee, 70 Va. L. Rev. 717(1984)。

  21、参见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费歇尔教授在佛吉尼亚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的文章:《强制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70 Va. L. Rev.669(1984)。

  22、参见赛利格曼教授在爱荷华大学的公司法杂志上的文章:《对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性需要》,Seligman, The Historical Need for a Mandatory Corporate Disclosure system, 9J. of Corp. L 1(1983)。

  23、参见考克斯教授在《华盛顿大学法律季刊》上刊登的文章: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与信息的提供��理论与证据。James Cox,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 and the Production of Information: Theory and Evidence, 64 Wash. U.L.Q.475(1986)。

  24、参见考菲教授在《佛吉尼亚法学评论》上刊登的文章:市场失效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理由。John Coffee, Market Falure and the Economic Case for a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70 Va. L. Rev. 717(1984)。

  25、参见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吉尔森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克拉克曼在佛吉尼亚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的文章:《市场效率机制》,RonaldJ. Gilson and Reinier H. Kraakman, The Mechanisms of Market Efficiency, 70 Va. L. Rev. 549(1984)。

  26、参见费玛教授在金融学杂志上的文章:《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回顾》,Eugene 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ory & Empirical Work, 25J. OfFin.383(1970)。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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