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塘高速公路给我国公路建设带来了什么
由于三方面之间的经济利益不同,往往会出现违反契约的事,这就需要有一个法,正是靠法的保证,政府不能参与合同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能直接联系,只有这样,建设监理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FIDIC条款的结构我们可以简单地示如图3。
从图3可以看出,FIDIC的结构科学地把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结合起来,即把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计量与支付决算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制约下来,它不只是约束承包商,也约束了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三方面缔约人的权力。从图3可以看出法律用合同条款来制约,经济用工程量清单和结算来制约,技术用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来制约,各方面都是公平对等的相互制约,但又是在一个共同“标的”即工程项目下互相促进的。
FIDIC在实用时,制定普通条款72条,可大致分为:(1)工程师(此处工程师指监理工程师,以下仿此)的职责与权限;(2)保障执行合同的法规;(3)质量检查与验收;(4)计量与支付;(5)工程进度控制。
使用这些条款的优点,是对各方都具有公平性、竞争性,且标价合理、风险分担,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易于被世行承认。完全照搬FIDIC条款,在我国目前还有不适应之处,因此还须编写有针对性的合同专用条款,一般由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和地区情况,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修改其不适应部分,换上与本项目合适的内容,对不具体的,也可在专用条款的对应条文中加以详细阐述或补充。京津塘高速公路第1号合同在特殊条款内修订了普通条款37条,又补充增加9条,这就把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揉到FIDIC条款中去。当然,对世行贷款项目修
订通用条款的专用条款必须得到世行的同意。合同管理的特点,是突出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它既不属于合同关系的甲方,也不属于合同关系的乙方,他有财务的支付权与质量的认可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计划不能实行,交付不能成立,工程得不到认可,因此他能督促合同的甲乙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如违约、索赔等合同纠纷,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既能处理日常的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合同管理事务,又能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承包商在施工中,只与工程师打交道,不直接与业主往来,除非遇到重大问题如停工、驱逐承包商,及监理工程证明承包商严重违约这些须由业主发布命令外,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工程师办理。
读者至此也许要问京津塘高速公路为什么在已施工大半年后,又加上一个指挥部呢?我们的回答是这个指挥部不同于以往惯用的老一套工程指挥部,这个指挥部是在招标、投标、监理机制早已完成,中标的承包商早已开工,监理工程师早已行使合同管理之后才成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在施工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取土、排灌等许多问题,单靠业主一方是无法解决的,而各地方的行政领导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我们是低价中标,支付周期长,中了标的公司没有什么流动资金,三材来源困难,也不全是公开自由出售,这些都有赖于行政领导来解决。为此,我们才在原有组织机构之外,加上一个指挥部,吸收地方行政领导参加,它不会改变FIDIC监理体制职权,决不干涉监理工程师行使质量、支付等的认可权与否决权。
根据以上所说,FIDIC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政府不能参与合同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能有直接联系。因此按FIDIC国际惯例,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不能有所谓“隶属”或“血缘”关系,但是京津塘三方,都是在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公路单位抽调出来的,外国监理工程部在施工开始不久,曾向世行报告:“这里的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方都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业主是家长”。我们针对这一个问题,举行一次FIDIC条款的再学习,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绝对按条款办事。三方都要胸怀工程全局,为完成这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工作。具体来说,对业主的要求是多协调,少干预,多服务,少指挥。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严格大胆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监理程序办事。但在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体制下,还要维护业主的威信,争取业主对监理工作理解和帮助。对承包商的要求,则是完全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施工规范,保质、保量、保工期、保投资全面完成任务,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但监理工程师也应把严格监理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对严重不合格的工程推倒重来,但对可以补救的工程,则要主动帮助承包商想办法,克服困难加以改正。
在三方面对FIDIC认识进一步提高后,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三方面的关系一天比一天理顺,工作也一天比一天规范,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保证了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结果也就保证了京津塘高速公路这个项目的胜利完成。
六、京津塘高速公路建
《京津塘高速公路给我国公路建设带来了什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