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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护条款,因此让人们去遵循它是十分困难的,即使中国人有权利意识,也不会去做出非理性的决定。其次美国法律的制度也充满了大众参与的色彩,让每一个公民对法律都有一种认同感,而中国的法律始终难以走下神坛,始终以国家工具的角色出现,在与人们发生关系时,无形中已构筑了一条鸿沟。人们不会去向陌生的东西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就像不会让陌生人来看管自己的财产一样。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后,很清楚的发现中美在制定法律时的差距,以及我国公民于美国公民面对纠纷产生不同态度的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信仰产生危机的问题所在,但我们不能武断的认为中美两种情况孰优孰劣,我们对此是为了更好的分析我们的问题,在面对今天的信仰危机,公民规避法律现象的存在,我认为今后我国的立法应该走出现在的僵化模式,变得更加灵活多变。
我认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该避免僵化的照搬照抄西方,应从本土的资源出发,寻求中国人所能认同的东西,只有得到法律实施对象的认同,这种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我国在今后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实施“双轨制”或“平行制”,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法”字不仅是国家的制定法,也包括习惯法、自然法则。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为了达到中国社会的秩序化、合理化、完善化,而在中国这个泱泱大国依靠简单的几部法律就想实现这一目标是不切实际的妄想。我们应当在努力制定好宏观性的几部法律之后,对我国规模极大的习惯法进行规范化、合法化,让其在微观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国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让其继续发挥作用。
我国应重新重视庭外的解决方式。这是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法律的一大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当庭外解决能维护当事人权利时,这种极符合交易成本的解决方式是极有益的。在美国,虽然每年有大量的诉讼案件,但诉讼外解决的案件也是极其多的,这是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无论是附属法庭的,还是民间的都应被提倡。
四、小结
上文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人诉讼观念及其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当代的法律信仰危机是同我国古代有巨大区别的,但权利可以将其联在一起,透过权利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它的而不时一种摆设,人都是理性的,又是独立的,即使在古代也代表着家庭的利益,没有谁会干有损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因此,为了维护权利来规避法律是正常的,我们所作的不是惧怕它,而是应找出原因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让法律成为一个真正能保护公民的东西,而不是一个花瓶。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二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P27-60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版  第4页
(3)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  第14页  文物出版社  北京  1986年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第一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北京
(5)同(2)  第57页
(6)同(2)  第59页
(7)《名公书判清名集》卷十  转引自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  《法学家》2000  北京
(8)同(2)  第75页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吴寿彤译  商务印书馆P88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91
(11)同(2)第72-72页
(12)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初探》  《宁夏大学学报》1996(3)第39-45页
(1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之《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北京
(14)同上
(15)汤维建《试论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摘自《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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