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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洛琳·贝瑟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作者:洛琳·贝瑟-琼斯
译者:李兴安

(李兴安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著《英国刑法总论讲义》、《中国刑法导论》、论文集《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刑罚》、《现代社会的犯罪与司法》、译著《净灵》均於2003年在芬兰出版发行。业余担任芬兰出版发行的《亚洲与比较法学》(英文为主体,中、英、日、俄、德、法等多语种刊物)杂志中、英文稿特约编辑。xinganli@sohu.com)


休谟对于正义起源的解释,就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提出的问题多于答案,很少有人同意导致正义公约确立的详细动因和情境,而多数认为休谟关于正义的效用的观念既是独一无二的,又是戏剧性的:正义公约不仅是由于人们害怕惩罚而勉强遵守的规则;而且,公约的创设代表着人们意向上的戏剧性的转变。本文拟探讨正义公约的一个基本上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心理效用——使人们形成有理有据的自豪特别是声望上的自豪的能力。我认为,声望上的自豪一贯遵循正义的规则而获得,因此正义公约使之成为可能。我首先认为由于自豪产生于对他人的尊重,因此它不能完全先于社会而存在。特别地,声望上的自豪在正义公约之前肯定不能产生。接着我认为,由于正义公约使自豪产生所必备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在社会上,人们形成获得独一无二的、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只有通过巴正义公约当作不可违反而达成。获得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产生于自然发生的自豪的本能,但是依赖于公约,为人公所设定,其实现依赖于正义观念。

自豪:依赖于社会的情感
在休谟看来,自豪显然是依赖于社会的情感,其在行为人种的存在依赖于两种外部渊源。首要的和初始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许多不同事物,包括声誉、声望、品德、美丽、财富的反映。休谟认为这些初始的渊源时自豪产生的重要成分,但是这些东西“在没有被他人的舆论和观点所赞成时,几乎没有什么影响”(T,316)。 这些渊源必须存在以便使行为人从某种东西获得有理有据的自豪。如果缺少一种渊源,行为人经历的情感就是自豪之外的东西。比如,当其他人不赞成行为人对其设想的自豪的渊源的最初反映时,它就会陷入变成休谟称之为“对我们自己的优点过分傲慢的自负”的危险(T,596),这就是在我们对并不真正值得自豪的东西而自豪的时候出现的。
我称这种过分傲慢的自负为“误导的自豪”,因为它产生于行为人对自己不应该自豪的时候。“误导的自豪”——休谟也称之为“无理无据的自负”(T,596),可能产生于两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最初对没有合理根据的事情感到自豪。这些事情于他无关,或者不是真正值得自豪的渊源。其次,不管处于什么原因,行为人未能具有他人赞成的这种原生反映。这种失败很重要,既是因为缺乏对他人的尊重,而缺乏产生自豪的必要成分,也因为他未能具有受他人赞成的原生反映,因此他未能认识到他在原生反映中所犯的错误。结果,他的反应产生了误导的自豪,即过分傲慢的自负,“恶劣而讨厌”(T,596),在那些考虑他的声望的人们中间引起了仇恨。
在前正义社会,财产是不稳定而稀少的,它们“暴露于他人的暴力,可能不经任何损失损失或者变更而被让渡;同时,有没有足够数量的财产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T,488).同时,情感也是不完全的,人们只有有限的仁慈意识;在我们观念的最初框架中,我们最强大的注意力陷于自己;次强的注意力延伸到我们的亲属和熟人;“只有最弱的注意力及于陌生人和无关的人”(T,488)。我认为,综合休谟描述的自然状态的这些特征,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形成的所谓“自豪”将是误导的自豪。
在正义公约存在之前,财产是不安全的。“没有什么东西是所有物”(T,50),因为没有规则规定和保护物品和物主之间的关系。因为物品的状态被标记为“极易改变”,在产生自豪时必备的关系中,没有什么财产于个人有关。特别地,行为人不能宣称什么财产属于他自己。没有正义公约,这样的所有观念简直是不存在的。因此,物质财富,在所有权产生之前,被排除在自豪的可能的渊源之外。当然,有其他渊源的自豪,比如品德和声望。然后,这些可能的渊源在前正义社会并不能产生,有至少两个原因。首先,这些基于声望的特点在前正义社会并不受到很高的重视,而最重要的事情是获得物质财富。而在前正义社会物质财富并不产生自豪,但是人们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障这些财富的安全。自然残酷地给予我们“无休无止的欲望和需要”,但是获得我们所欲求所需要的方式却匮乏(T,484)。我们受到“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亲朋好友获得物品和财产”的欲望的驱使,这种欲望“贪得无厌,无休无止,普遍存在,对社会具有直接破坏性”(T,494)。休谟认为,只要我们在前正义社会,我们就不能满足我们的物质欲望和需要;但是我们会努力。主要考虑的将是获得物质财富而不是的性和声望。
声望特征不可能在前正义社会产生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我们的情感具有自然和不完全的倾向,这种片面性导致我们与他人发生冲突,阻止我们在获得产生自豪的必备尊重的层面上与人们产生互动。
当他人赞成我们对自身价值的原生反映时,我们获得他人的尊重。这种“赞成”及其形成的尊重,是在一个个体与另外一个个体调和时产生的,感到与他观察到的人同样的快乐。但是,如下文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尊重在一个人的自豪是被误导的情况下,不会产生:
当我们认为优缺点的一个人出现在我们面前时;如果我们观察到他有任何特别的自豪和自负时;他具有自己的优点的强烈认识,控制了想象力,在我们自己的视野里也减弱了,以同样的方式,仿佛他真的具有所有美好的品质,他自由地归功于自己。我们的观点恰好在中间,为使之通过比较影响我们所必需。“如果他伴有信仰,并且这个人表现为具有同等优点,他对自己如此设想,它将会于在该人的优点似乎低于其自诩的场合发生矛盾”(T,595-596)。
似乎很清楚,休谟的观点是我们将只尊重那些产生的自豪感与产生自豪的原因相称的行为人。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只值得小的赞扬的特点感到强烈的自豪,那么,我们不是尊重行为人,而是责备他怀有误导的自豪和过分傲慢的自负。然而,当行为人的自豪有理有据时,他在其财产中得到的快乐会传导给来赞扬和尊重行为了的另一个人。这就是为什么有理有据的自豪是品质,因为“没有什么比我们自己有价值更值得称赞,这种情况下我们才真正具有有价值的品质”(T,596)。另一方面,如果当行为人不具有有价值的品质而自己感到自豪时,会发生一些事情。他自己得到的快乐对别人而言,产生更多的痛苦,而不是快乐。发现他过分自负,“恶劣而讨厌”(T,596)。在误导的自豪的场合,比较的心理过程,而不是同情,引起注意,颠倒传达的感觉。从那些被他考虑的这个人所感觉到的当中,比较在旁观者产生矛盾的情感。
显然,无理无据的自豪产生对比,因此不能产生对那些考虑痛苦的行为人的尊重。应当认为,在前正义社会,行为人对其价值的原生反映最常产生对比,即使他的自豪感时有理有据的,因此,不能产生正确的自豪,建基于他人的尊重

之上。休谟认为同情和对比效用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观察者自己的观念促成感觉的传达成为参照点的程度。
直接考察他人的快乐自然给我们快乐;因此当与我们自己的加以对比时,却产生痛苦。他的痛苦,本身考虑就是痛苦的;但是扩大我们自己的快乐的观念,就给我们带来快乐。(T,594)
无论什么时候,观察着自己的观念在其意识的前沿时,对比似乎就起作用。比如,当行为人经常考虑自己的物质地位时,当面对另一个人对他的物质地位的自豪感时,他自然地对他人感到否定,因为他不由得用他人的地位与自己的进行对比。
现在反观休谟前正义社会的第三个特性:人们有有限的仁慈和相应的自私。人们的情感天生时不完全的。一个人关心自己和接近他的人;他不关心那些在他家庭和朋友圈外的人们。平常经验和休谟的理论一样告诉我们,什么场合情感是不完全的,我们是从我们的局部观念而不是从全局观念看问题,对比在起作用。由于前正义社会我们的情感都是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洛琳·贝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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