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诉法学:研究样式的嬗变与前瞻
到的实际上是一种具体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司法涉及到国家权力的一种实践的形态,或者说涉及到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实践的形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构的概念。因此,在刑诉法的研究中,我们必须脱离静止的、书面的结构,转到对过程的分析中。过程分析要求在法律的实践中,在具体的事件中,在关系或者关系的关系中对刑诉进行细致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本土方法论社会学家加奋克尔(Gafunkel)对陪审团的分析就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典范。
在传统上,以行为主体为中心的过程分析又被称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它来源于古典经济学,立论点在于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考察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即强调以人的理性化为前提开展研究。这一理论是在对结构功能学派对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个人的行动缺乏关心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因素:主体、合意。(注:参见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见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具体到诉讼理论研究,就是把诉讼程序视为有理性的个人自主参加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的行动、合意及交涉影响和制约着诉讼程序的进程。“因此,为了完整地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应该把研究的焦点放在现实中构成这些过程的个人行动层次上”,(注:冯·威尔逊语,转引自《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以下,第5页。)给予行为主体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在此方面,国外一些学者如棚濑孝雄以及国内少数将关注视线投向民事诉讼的学者如季卫东、王亚新等,他们注意诉讼过程的研究,从社会学、政治学的广阔视野研讨民事诉讼,这一思路及方法值得借鉴。反观我们,长期以来,刑诉理论研究重制度分析,轻过程分析,不重视对诉讼主体及其行为的研究,司法实践中更缺乏对主体合意的尊重,这不能不说是导致程序工具主义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对诉讼本质认识的加深,刑诉理论界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中主体行为、影响主体决策的各种因素、主体合意的形成等各种问题的研究,尝试重新解构刑诉程序的机理,实现研究视野的扩张和结论的多样化。
(六)理论流派的形成
这应当是研究样式发展的自然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强烈的主体因素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以自然科学的是非观、真理论来衡量。因此,在理论研究中,观点、方法的差异不能贸然冠之以对错,不同的思想、看法可以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交涉、对话,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借以促进学术研究的昌盛。美国经济学近百年来各种学术流派层出不穷、历久不衰的状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目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刑诉理论界大一统的格局早已打破,多元研究样式并举的局面已初露端倪,开展对话的前提已基本具备。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应当主动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开展研究,对基本概念的提炼、基本命题的论证、理论体系的建构提出自己的认识、见解,并积极推陈自己的理论,借助“志同”者之间的补充和“志异”者之间的批评完善、修正自己的观点,形成相对固定的研究群体,持续不断的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而促成学术流派的出现和诞生。“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那种人云亦云、一味附和权威的媚俗化研究即便表面上看来轰轰烈烈,但个性化、多元化的匮乏最终会导致理论之源的枯竭。
笔者认为,目前形成理论流派最可能的捷径也许是:学者逐步从那种大而全的理论结构中分裂出去,运用多元方法分别抓住诉讼活动的某一方面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研究,并利用分析得出来的“片面性”结论去诠释和说明整个诉讼活动,由此形成相互独立的理论体系。可喜的是,刑诉学界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如龙宗智提出并主张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就是一例,尽管谈形成独立的理论流派还为时过早,但毕竟在这方面迈出了开始的一步。
(七)学术规范的建立与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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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上,以行为主体为中心的过程分析又被称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它来源于古典经济学,立论点在于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考察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即强调以人的理性化为前提开展研究。这一理论是在对结构功能学派对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个人的行动缺乏关心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因素:主体、合意。(注:参见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代译序)》,见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具体到诉讼理论研究,就是把诉讼程序视为有理性的个人自主参加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的行动、合意及交涉影响和制约着诉讼程序的进程。“因此,为了完整地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应该把研究的焦点放在现实中构成这些过程的个人行动层次上”,(注:冯·威尔逊语,转引自《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以下,第5页。)给予行为主体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在此方面,国外一些学者如棚濑孝雄以及国内少数将关注视线投向民事诉讼的学者如季卫东、王亚新等,他们注意诉讼过程的研究,从社会学、政治学的广阔视野研讨民事诉讼,这一思路及方法值得借鉴。反观我们,长期以来,刑诉理论研究重制度分析,轻过程分析,不重视对诉讼主体及其行为的研究,司法实践中更缺乏对主体合意的尊重,这不能不说是导致程序工具主义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对诉讼本质认识的加深,刑诉理论界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中主体行为、影响主体决策的各种因素、主体合意的形成等各种问题的研究,尝试重新解构刑诉程序的机理,实现研究视野的扩张和结论的多样化。
(六)理论流派的形成
这应当是研究样式发展的自然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强烈的主体因素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以自然科学的是非观、真理论来衡量。因此,在理论研究中,观点、方法的差异不能贸然冠之以对错,不同的思想、看法可以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交涉、对话,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借以促进学术研究的昌盛。美国经济学近百年来各种学术流派层出不穷、历久不衰的状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目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刑诉理论界大一统的格局早已打破,多元研究样式并举的局面已初露端倪,开展对话的前提已基本具备。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应当主动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开展研究,对基本概念的提炼、基本命题的论证、理论体系的建构提出自己的认识、见解,并积极推陈自己的理论,借助“志同”者之间的补充和“志异”者之间的批评完善、修正自己的观点,形成相对固定的研究群体,持续不断的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而促成学术流派的出现和诞生。“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那种人云亦云、一味附和权威的媚俗化研究即便表面上看来轰轰烈烈,但个性化、多元化的匮乏最终会导致理论之源的枯竭。
笔者认为,目前形成理论流派最可能的捷径也许是:学者逐步从那种大而全的理论结构中分裂出去,运用多元方法分别抓住诉讼活动的某一方面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研究,并利用分析得出来的“片面性”结论去诠释和说明整个诉讼活动,由此形成相互独立的理论体系。可喜的是,刑诉学界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如龙宗智提出并主张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就是一例,尽管谈形成独立的理论流派还为时过早,但毕竟在这方面迈出了开始的一步。
(七)学术规范的建立与恪守
这应当是诸种研究样式良性运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对学术规范的讨论都比较充分。从一般意义上看,学术规范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学术研究在连续性的基础上有序发展,为学者们开展正常的学术对话提供前提和保障。因此,对于经历坎坷、正处于成长期的刑诉法学来说,学术规范的建立和恪守意义重大。目前,我们认为学界在这方面的迫切要求有三:一是对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如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模式)的内涵尽快达成共识,形成开展正常学术对话和交流的前提;二是摒弃世俗化的相互吹捧和不切实际的“包装”,开展高质量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正常的学术论争、检讨机制,营造宽松的学术研究气氛;三是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对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及时通报,鼓励学者们多出精品,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合理配置研究资源。
《当代中国刑诉法学:研究样式的嬗变与前瞻(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