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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领导模式的大师


。弗罗姆由这一立足点出发,把领导风格分为三类五种,遵循三个基本选择准则,通过对决策树中七个问题的逐一回答,选择出合适的领导方式。

       提到分类问题就一定会涉及到分类的标准和角度。弗罗姆是以下属参与决策权的程度差别为依据来对领导风格进行分类的。这个标准,体现出弗罗姆对员工的关注与重视。按照下属参与决策权的程度差异,弗罗姆把领导风格划分为三类五种。

   独裁专制型(Autocratic)两种

  AⅠ-领导者使用他们认为有用的信息,自己解决问题,做出决策。此类型中,下属对决策的参与程度最低。

      AⅡ-领导从下属那里取得必要的信息,然后由领导自己做出如何解决问题的决定。在这种领导风格下,下级参与决策的程度较AⅠ高,但是由于领导向下属索要资料时并不一定说明情况,下属对资料的用途不一定清楚,而且资料中也不包含下属提出的解决方案,因而,此种类型的下属参与程度依然较低。

   协商型(Consultative)两种

  CⅠ-领导者以个别接触的方式与下属一起研究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这些下属并不是决策成员,领导者最后的决策可能吸取下属的意见,也可能不听取他们的意见。

        CⅡ-领导者让下属集体了解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领导的决策中不一定体现下级的意见和想法。CⅠ较之AⅡ而言,下属参与程度进了一步,有了一定的建议权;而CⅡ又比CⅠ的下属参与程度高,参与决策的下属范围,也会由个别扩展到集体。

   群体决策型(Group)一种

   GⅡ-领导者与下级共同成为解决问题的群体,一起提出和评价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努力取得一致的决策方案。在讨论过程中领导者是组织者,他们更多地起到委员会主席的作用,他们不要求下级接受他们的决定,而是愿意接受和落实整个群体所支持的决定和方案。此种类型是下级参与程度最高的一种领导风格。

       在1988年出版的《新领导》一书中,弗罗姆对五种领导风格的阐释有所变化,但基本内容一致,只是表述更准确。具体的变化为:AⅠ改为裁决式,AⅡ改为个别磋商式,CⅠ改为群体磋商式,CⅡ改为推动和促进式,GⅡ改为授权式。

       弗罗姆的领导规范理论主要观点来自于权变理论,而权变理论的基本观点就是不存在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佳管理理论和方法。所以,弗罗姆认为,上述五种领导风格并没有绝对的好坏,有效的领导者应根据不同的环境,选择最为合适的领导风格。专制、协商抑或群体决策都可以选择。五种领导风格是对现实中形形色色领导风格的概括和总结,要确定哪一种最为合适,是建立在决策者正确经验之上的,经验的多少与选择的有效性成正比关系。不过,仅对领导类型进行分类是不能指导管理者如何做出正确决策的,毕竟现实中管理者不能仅凭经验做出决定,而且并不是每一个领导都久经沙场、经验丰富。因而,弗罗姆用三个标准来衡量决策选择的有效性。这三个标准,就是领导方式选择的衡量尺度。

       (1)决策本身的质量。决策问题因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质量要求。如果决策问题相当重要,并且影响着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解决问题的方式关乎存亡,那么,对这种决策的质量要求就比较高。典型的具有高质量要求的决策包括战略规划、重大行动方案的选择、给下属分派任务等等。

      (2)下级对决策接受的程度。当领导者的决策实施要依靠下属完成时,决策接受程度就显得特别重要。所谓决策接受程度,是指下属理解、认同、自愿执行某一特定决策的程度。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决策下属不会接受,那么这个决策的执行方式就有很大差别。

       (3)决策需要的时间。时间标准是指决策的期限要求及其允许变化的弹性程度。有的决策是时间优先型的,即使质量得不到保证也要按时完成;有的决策是质量优先型的,必须保证质量,而时间可以弹性掌握。另外,并不是花费时间越长的决策,其质量就必然越高。 通过这三个决策选择标准和五种领导风格的对应关系处理,就可以建立一个关于领导活动的规范模型,并进而衡量领导方式的有效性。弗罗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部下参与程度高的决策方式,虽然会耗费更多的决策时间,但能使决策得到较高的认可,人们有效执行决策的可能性也较大。不过,这并不能说明群体型决策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比独裁专制型更有效,反之亦然。独裁专制和群体决策这两种极端的决策方式,都具有相对有效性,这种有效性的高低,取决于对决策质量、可接受性、时间变量的优先排序以及重视程度,并取决于使用不同的决策方式所获得的最终结果的差别程度。在不同的情境中,不同的决策方式有不同的效果,不能完全否定或肯定某一种方法。

         领导规范模型与选择法则 

        领导参与的规范模型作为权变理论的一种具体运用方式,环境变量(不包括时间变量)无疑有着重要地位。在这一模型中,涉及两个环境变量,一是决策质量,二是决策接受程度。弗罗姆用七个问题对两个环境变量进行了描述。

       A. 决策质量的重要性;

       B. 领导者为做出高质量的决策所掌握的信息和技能的程度;

       C. 问题的结构化程度;

       D. 下级对决策的接受或赞许程度是不是有效执行决策的关键;

        E. 领导自行决策被下级接受的可能性;

  F. 下级对明确清晰的组织目标所表现出的积极程度;

       G. 下属之间对于最优方案的判断可能产生意见冲突的程度。

    决策者通过对这七个问题逐一做出"是"或"否"的回答,依着规范的"决策树"提供的路线,就可以符合逻辑地筛选出一个或若干个可行的领导方式。这个选择的过程,就是弗罗姆和耶顿设计的领导规范模型。使用这一模型时,从树的最左边开始,向右推进,用所遇到的方格中的问题向自己提问,然后沿着"是"与"否"的回答走到下一步。当走到○节点时,决策者就会发现,自己已经获得了可行的领导方式。

      为了保证管理者快速选定有效的领导方式,弗罗姆还提出了七项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前三项保证决策质量,后四项保证决策的可接受性。   信息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决策者又没有足够的信息或单独解决问题的专门知识,那么就不要采用第一种独裁专制型的领导方式(排除AⅠ)。

   目标一致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下属又不会把组织目标当做大家的共同目标,这时就不要选择高度参与型的领导方式。尤其是部下认为所谓组织目标不过是领导人的个人追求时更是如此(排除GⅡ)。

  非结构性工作问题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是重要的,但领导者却缺乏足够信息和专门知识独立地解决问题,而且工作问题又是非结构性的,就应采用参与程度较高的领导方式(排除AⅠ,AⅡ,CⅠ)。

   接受性法则。如果下属对决策的接受是有效执行决策的关键,而由领导者单独做出的决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属的接受,那么就不要采用专制型领导方式(排除AⅠ,AⅡ)。

   冲突法则。如果决策的可接受性是很重要的,而领导者做出的决策又不一定被下属接受,下属对何种方案更适合很可能抱有疑虑,这时就要更多地采用参与型领导方式(排除AⅠ,AⅡ,CⅠ)。

      公平合理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并不重要,而决策的可接受性却是关键,专制型决策又未必能为下属接受,这种情况下最好采用高参与度的领导方式(仅选G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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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领导模式的大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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