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郑玑法律论文网
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
三门县看守所 郑玑
近年来,女性犯罪在我国呈逐年上升趋势,女性在生养、教育后代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女性状况如何,对人类发展、国家兴旺至关重要。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女性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保证看守所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就本所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分析,并对管教方式和方法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三门县看守所1998年1至2001年6月间关押的50名刑事案件中的女性在押人员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
(一)年龄结构
年 龄 17—25周岁 26—35周岁 36—45周岁 46—55周岁
人 数 6 27 12 5
(二)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 盲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人 数 7 8 27 8
(三)职业状况
职 业 干 部 工 人 农 民 无 业 个体户
人 数 1 1 30 11 7
(四)籍贯
原籍地 三门本县 本省外县市 外省市
人 数 35 7 8
(五)案别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案 别 人 数
盗 窃 6 抢 劫 3 诈 骗 3 侵占 2
放 火 1 伪 证 1 伤 害 3 拐卖妇女 2
敲诈勒索 1 介绍容留卖淫 5 贩卖假币 10 扰乱社会秩序 13
(六)犯罪经历和作案方式
屡 犯 初犯 团伙作案 单个作案
人 数 50 13 37
二、女性犯罪分析
(一)基本特征
1.犯罪起因具有被动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巨变使男女平等念得以确立,但另一方面,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
2.犯罪行为具有依赖性。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属于弱势群体,她们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女性在诈骗案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常用姿色、花言巧语和自身的“弱者”身分来麻痹对象。女性犯罪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觉。
(二)多元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女性不再像过去深居简出,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泛。无形中,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我认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从自身来说,具体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不良的成长环境。青少年时代生活环境不良:父母离异,吵闹不和;父母亡故,无人照顾;单亲家庭或者被继父强暴等。这些女性普遍辍学,文化程度不高。由于家里缺乏温暖,从小没有得到爱的关怀,也就不会爱别人、关怀别人,相反,对别人产生一种反抗、报复的心理。最终,她们往往离家出走,四处流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婚姻或感情生活受挫。事实证明,婚姻不美满、经常挨打受气的妇女更容易铤而走险。她们在被男人遗弃、背叛后,委屈、愤恨,对男人和社会进行报复。例如,我所新收押的女犯郑某,因不堪忍受其丈夫对她的虐待,用老鼠药放入开水中毒死丈夫。
三是自暴自弃。有些女性在感情受欺骗或受欺辱后,自甘堕落,以至于自身卖淫及强迫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等。
四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道德、法制观念比较差,没有正当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导致违法犯罪。
从社会角度看,主要有三个因素: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追求享乐主义的人增多,对人在潜移默化产生影响。相反,一个健康的、强有力的社会主流文化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在遭受政府严厉打击的情况下,“地下性产业”仍然难以遏止,主要原因是有这方面的需求。根据市场经济法则,需求必然导致供应。为什么会有这种需求?我们只能从文化、价值观角度去寻找原因。
二是人口流动加大,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流动人口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干起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也就无所顾忌。正如一个被收监的卖淫女说:“如果在本地,绝不会干这种事。”
三是现有的惩处机制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女性违法犯罪者在劳教所里接受的教育与她们在社会上接受的流行观念脱节,而且由于种种条件限制,目前受处罚的违法妇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违法犯罪成本低廉,又使她们产生侥幸心理,勾起更多犯罪欲望,也使另一些女性受到“启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劳教处理后,这些女性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也是个难题,需要全社会的配合。
三、对策措施
对女性在押人员的管教工作总的要求是细致,切忌简单粗暴。要在仔细观察、掌握女性在押人员心理特征的基础上,用政策、法律来帮助她们消除疑惧心理和顾虑,用生活上的关心来启发她们觉悟,用耐心的说服教育鼓起她们生活的勇气,使她们逐渐认识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性和危害性,敦促她们坦白交代,认罪服法,重塑自我。
本人对50名女性在押人员入看守所后的表现进行长期细致地观察,认为她们心理特点通常可分为二个阶段:
1.入监初期(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心理特点:
多数女在押人员有紧张、悲观、发呆、发蔫、发怵的心理表现。她们觉得往事如梦,现实如梦,迷茫、恍惚、麻木、想家心切,觉得白天最烦人,在监房内时间特别难熬,有点活干,反而时间过得快。入夜后,她们辗转反侧,思绪万千,欲罢不能,有的稍一闭眼,恶梦就来,有的惊呼怪叫。在这种精神状态下,大多食欲不振,夜不安眠,身体日渐消瘦,个别的出现拘禁反应,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屡犯则不同,她们平时行动谨慎,对管教干部抱有成见,有一套应变的伎俩;平时好表现自己,想方设法取得管教民警的信任。在监内善于笼络于人心,以博得同监室其他人的好感。
2.入监后期(已地初期)心理特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对监内生活环境逐渐适应,对管教民警已经熟悉,惶惑不安的心理基本解除,思想逐渐平静下来,有的对过去的犯罪行为有进一步认识,悔罪心理有所增长,认罪服法的动机已初步建立起来,心理活动由原来的以抑制为主转入以兴奋为主。在这个阶段,多数女在押人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违规行为,有的争强好胜,嫉妒心强;有的目光短浅,心胸狭窄,凡事千千计较;有的喜欢互相议论,惹事生非。有的屡犯,对管教民警的管教方法和监所的情况比较了解,
对各类在押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对管教民警的教育往往听之任之,毫不在乎。当女在押人员接到起诉书后,大多数思想有反复,情绪波动较大,有的怕判重刑,牵挂家庭子女;有的担心日后无脸见人,觉得自己的一生已完了,因而产生悲观绝望的心理。对于重刑犯来说,她们考虑的不是刑期长短,而是人生最关键的生死问题。所以,她们除了具备一般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外,恐惧心理占了主导地位,她们有着强烈的求生感。一旦铁案已定,恐慌、畏罪的心理加剧,终日提心吊胆,心情格外沉重,极易产生轻生念头。团伙(结伙)案件的 《谈女性犯罪及管教对策/郑玑法律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