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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


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和理解[A].法律适用。2002,2。

  [11]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

  [12]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注释:

  ①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但并不排除其他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

证券法中,对违法行为的救济方法之一就是合同法。在大陆法系,在许多情况下是根据缔约上过失理论来加以救济的。该理论认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不谨慎或者恶意而使将要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对于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招股说明书”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③刘连煜。论证券交易法上之民事责任[M]台湾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6年硕士论文。第167页。转引于: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A].载郭峰主编。证券法律评论[C].法律出版社,2001,1,151.

  ②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对发行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是,我认为不妥,因为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显然,第63条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参见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④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是英美法系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英美法国家没有确定的概念。此概念参考了:RobertW.Hamilton,TheLawofCorporation,WestGroup,1996,P459—460.LewisD.Solomon&AlanR.Palmiter,Corporation,Little,BrownandCompa ny,1994,P479.以及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和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比较研究》,均为2001年11月17—19日在清华大学商事法中心召开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提交的论文。

  ⑤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2001年11月17—19日在清华大学商事法中心召开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提交的论文。

  ⑥根据我国证券法第41条的规定,这里的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人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诺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将“人数众多”界定为一般指10人以上。

《论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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