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痕迹性物质转移。即人体与 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转移。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 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②实物性物质转移,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和无形 物体的物质转移。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指在犯 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指作 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 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总的来看,物质转移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 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 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 侦查对策的基石。
(二)物质转移原理遇到的各种挑战
任何理论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物质转移原理最初是适应20世纪初的侦查实践状况和 科技水平而提出的。它后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专家的认可,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卓越 功勋。但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它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既有适用范围方 面的,又有适用效果方面的。
首先,物质转移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这人为地 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在人类进入了理性司法时代以后,各国普遍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 广泛收集各种证据用于定案。而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现今人们可用于侦查破案的信 息既包括寓存在物质中的信息即物质性信息,又包括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信息即意识性 信息。[5]前者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后者表现为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 述、辩解等言词证据。它们都是破案的重要依据,都主要通过转移或交换而来。但物质 转移原理的提法无疑排除了对后者的适用,使得其对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整个学科的指导 意义大打折扣。事实上,在侦查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各种意识性信息完全可以通过“×× 转移原理”的形式予以概括,只不过用“物质转移原理”有点不恰当而已。
具体来说,以下意识性信息都是通过交换或转移而形成的,却难以套用物质转移原理 予以解释:(1)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与运用。心理痕迹是指人在一定心理状态下进行活 动,在客观环境中留下反映该种心理状态的迹象。由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总是 犯罪人在一定的环境中受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的产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 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中留下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转移的规律来 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达到识别犯罪人的目的。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尤 其是美国出现过一种被称为系列变态杀人案的典型犯罪,它们同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 政治、社会矛盾激化、个人精神极度空虚有很大的关系,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着相 对明显的特点,一些作案手法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其个人心理信息,可以为侦查破 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毫无疑问,这些心理痕迹的形成客观上属于信息转移的结果,但却 很难被归为物质转移,运用其破案也不能视为物质转移原理的贡献。(2)犯罪记忆的形 成与测谎技术的应用。测谎技术是指通过对接受测验者的呼吸、脉动、血压、皮肤电阻 、脑波或亚声频颤抖所造成的次声波变化的仪器测定,在确认接受测验者的生理变化与 其虚伪陈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审查判断接受测验者关于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 的真实性及其可信程度的刑事科学技术。通俗地讲,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在于,任何人 经历一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记忆,经历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会留下深度记忆 ,这种深度记忆会不断在作案人脑海中浮现,他们也会极力回避“旧事重提”;一旦在 测谎实验中设计与犯罪相关的问题被提起,作案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痕迹会立即在大脑 的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现并唤起接受测试者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 ,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 生物反应如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由于这些心理生物反应为植物神经 系统所控制,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所以接受测试者很难进行人为的掩饰,但测谎仪 可以准确地显示出来。尽管目前在各国侦查实践中对测谎技术的准确性还有异议,但其 所测试的记忆痕迹无疑是意识性信息转移的结果。正是由于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犯 罪过程、犯罪环境与被害人的信息转移至自己的大脑并予以记忆,所以在其再次接受类 似信息的刺激后才会出现异常症状,这正好视为对所发生转移的犯罪信息的印证。(3) 犯罪印象痕迹和催眠术的应用。与作案人在犯罪结束后会留下犯罪记忆相对应,被害人 或相关证人也会对作案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犯罪工具、犯罪时间、犯罪场所等留 下犯罪印象痕迹。从理论上讲,这种犯罪印象痕迹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以 被害人、相关人同罪犯之间的双向或单向意识性信息转移为基础的。犯罪人保留有对被 害人的记忆,同时被害人也保留有对犯罪人的记忆。在侦查实践中,这种犯罪印象痕迹 被广泛用于破案,即便对丧失记忆的被害人、证人也可通过心理催眠的方式予以唤醒。 但究竟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印象痕迹却不能用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实际上其中 利用了被害人、证人同作案人、犯罪现场以及其他犯罪要素之间的意识性信息转移。
其次,侦查技术在当代获得了新的突破,扩大了人们可识别的物证的范围,这种扩大 的物证能否适用物质转移原理也存有一定的障碍。
这突出体现在计算机侵入犯罪方面。这是一种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犯罪形式。在犯罪 过程中,犯罪人使用的计算机同被害者使用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流总是相互的, 一方面犯罪人会获取所侵入计算机中的大量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所侵入计算机 系统中留下有关自己所使用计算机的电子“痕迹”。这些电子数据或“痕迹”都是自动 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不仅寓存于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与处于被害地位的计算机中,而 且在
正是上述各种局限性暴露出物质转移原理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它已经不能满足时代 发展的需要。我国就有学界前辈曾经提出,它只是适用物证技术学(大致相当于外国的 法庭科学)的指导理论,而不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为了回应实践的发展对物质转移原 理所构成的重大挑战,显然人们有必要重新检讨并变革之。
三、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之不足
信息科学是上个世纪中叶兴起的一门新兴自然科学。1948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研究 所的仙农(C.E.Shannon)发表了《通讯的数学理论》一文,奠定了现代信息学的基础。 历经半个多世纪,信息学的成果已广泛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我国侦 查学领域开展信息学研究至少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如在早期立里、炎土发表“我国刑 事侦察学理论研究概述”一文,[6]提出“以三论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该学说认为 ,犯罪侦查是一个依据信息、并由人工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将现代科学“三论”的方 法应用于侦查实践,可以揭示侦查过程的实质,帮助人们认识刑事犯罪的物质过程,促 进案件的侦破。到目前为止,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已经有了长足进展,但仍达不到 令人满意的程度,其突出表现就是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和启发侦查实践。
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所作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应当认为喜忧参半。可 喜的是,我国将信息论方法引入侦查学研究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框架基本成型。 有的学者对侦查中犯罪信息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对侦查中犯罪信息处理的机制,对如 何收集与整理犯罪信息,[7]以及对侦查学中信息论方法的运用原则与作用等,[8]发表 了论证严谨的见解;有的学者指出,刑事侦查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传输的过程,犯罪事实 是信源,侦查机关和侦查员是信宿,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是信道,这样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息系统,这种信息系统的观念启示侦查人员应加强信息库建设、改进侦查装备与倡导 信息反馈方法等;[9]有的学者提出,从发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 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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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物质转移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 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 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 侦查对策的基石。
(二)物质转移原理遇到的各种挑战
任何理论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物质转移原理最初是适应20世纪初的侦查实践状况和 科技水平而提出的。它后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专家的认可,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卓越 功勋。但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它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既有适用范围方 面的,又有适用效果方面的。
首先,物质转移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这人为地 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在人类进入了理性司法时代以后,各国普遍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 广泛收集各种证据用于定案。而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现今人们可用于侦查破案的信 息既包括寓存在物质中的信息即物质性信息,又包括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信息即意识性 信息。[5]前者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后者表现为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 述、辩解等言词证据。它们都是破案的重要依据,都主要通过转移或交换而来。但物质 转移原理的提法无疑排除了对后者的适用,使得其对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整个学科的指导 意义大打折扣。事实上,在侦查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各种意识性信息完全可以通过“×× 转移原理”的形式予以概括,只不过用“物质转移原理”有点不恰当而已。
具体来说,以下意识性信息都是通过交换或转移而形成的,却难以套用物质转移原理 予以解释:(1)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与运用。心理痕迹是指人在一定心理状态下进行活 动,在客观环境中留下反映该种心理状态的迹象。由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总是 犯罪人在一定的环境中受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的产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 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中留下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转移的规律来 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达到识别犯罪人的目的。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尤 其是美国出现过一种被称为系列变态杀人案的典型犯罪,它们同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 政治、社会矛盾激化、个人精神极度空虚有很大的关系,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着相 对明显的特点,一些作案手法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其个人心理信息,可以为侦查破 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毫无疑问,这些心理痕迹的形成客观上属于信息转移的结果,但却 很难被归为物质转移,运用其破案也不能视为物质转移原理的贡献。(2)犯罪记忆的形 成与测谎技术的应用。测谎技术是指通过对接受测验者的呼吸、脉动、血压、皮肤电阻 、脑波或亚声频颤抖所造成的次声波变化的仪器测定,在确认接受测验者的生理变化与 其虚伪陈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审查判断接受测验者关于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 的真实性及其可信程度的刑事科学技术。通俗地讲,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在于,任何人 经历一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记忆,经历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会留下深度记忆 ,这种深度记忆会不断在作案人脑海中浮现,他们也会极力回避“旧事重提”;一旦在 测谎实验中设计与犯罪相关的问题被提起,作案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痕迹会立即在大脑 的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现并唤起接受测试者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 ,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 生物反应如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由于这些心理生物反应为植物神经 系统所控制,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所以接受测试者很难进行人为的掩饰,但测谎仪 可以准确地显示出来。尽管目前在各国侦查实践中对测谎技术的准确性还有异议,但其 所测试的记忆痕迹无疑是意识性信息转移的结果。正是由于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犯 罪过程、犯罪环境与被害人的信息转移至自己的大脑并予以记忆,所以在其再次接受类 似信息的刺激后才会出现异常症状,这正好视为对所发生转移的犯罪信息的印证。(3) 犯罪印象痕迹和催眠术的应用。与作案人在犯罪结束后会留下犯罪记忆相对应,被害人 或相关证人也会对作案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犯罪工具、犯罪时间、犯罪场所等留 下犯罪印象痕迹。从理论上讲,这种犯罪印象痕迹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以 被害人、相关人同罪犯之间的双向或单向意识性信息转移为基础的。犯罪人保留有对被 害人的记忆,同时被害人也保留有对犯罪人的记忆。在侦查实践中,这种犯罪印象痕迹 被广泛用于破案,即便对丧失记忆的被害人、证人也可通过心理催眠的方式予以唤醒。 但究竟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印象痕迹却不能用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实际上其中 利用了被害人、证人同作案人、犯罪现场以及其他犯罪要素之间的意识性信息转移。
其次,侦查技术在当代获得了新的突破,扩大了人们可识别的物证的范围,这种扩大 的物证能否适用物质转移原理也存有一定的障碍。
这突出体现在计算机侵入犯罪方面。这是一种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犯罪形式。在犯罪 过程中,犯罪人使用的计算机同被害者使用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流总是相互的, 一方面犯罪人会获取所侵入计算机中的大量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所侵入计算机 系统中留下有关自己所使用计算机的电子“痕迹”。这些电子数据或“痕迹”都是自动 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不仅寓存于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与处于被害地位的计算机中,而 且在
登录所途经的有关网络站点中也有保留。它们在实质上属于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但 由于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电子数据形式,不可为人所直接感知,因此不宜通过传统的物 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
正是上述各种局限性暴露出物质转移原理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它已经不能满足时代 发展的需要。我国就有学界前辈曾经提出,它只是适用物证技术学(大致相当于外国的 法庭科学)的指导理论,而不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为了回应实践的发展对物质转移原 理所构成的重大挑战,显然人们有必要重新检讨并变革之。
三、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之不足
信息科学是上个世纪中叶兴起的一门新兴自然科学。1948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研究 所的仙农(C.E.Shannon)发表了《通讯的数学理论》一文,奠定了现代信息学的基础。 历经半个多世纪,信息学的成果已广泛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我国侦 查学领域开展信息学研究至少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如在早期立里、炎土发表“我国刑 事侦察学理论研究概述”一文,[6]提出“以三论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该学说认为 ,犯罪侦查是一个依据信息、并由人工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将现代科学“三论”的方 法应用于侦查实践,可以揭示侦查过程的实质,帮助人们认识刑事犯罪的物质过程,促 进案件的侦破。到目前为止,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已经有了长足进展,但仍达不到 令人满意的程度,其突出表现就是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和启发侦查实践。
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所作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应当认为喜忧参半。可 喜的是,我国将信息论方法引入侦查学研究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框架基本成型。 有的学者对侦查中犯罪信息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对侦查中犯罪信息处理的机制,对如 何收集与整理犯罪信息,[7]以及对侦查学中信息论方法的运用原则与作用等,[8]发表 了论证严谨的见解;有的学者指出,刑事侦查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传输的过程,犯罪事实 是信源,侦查机关和侦查员是信宿,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是信道,这样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息系统,这种信息系统的观念启示侦查人员应加强信息库建设、改进侦查装备与倡导 信息反馈方法等;[9]有的学者提出,从发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 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