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其中收集信息、处理信息是主要 环节与关键环节;[10]有的学者则另辟蹊径,专门就侦查信息的概念与类型、侦查信息 的寓存形式以及收集、识别和处理作了探讨;[11]最近,还有学者对侦查学信息论的观 点作了彻底的全面总结,将其概括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 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存储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存储在犯罪痕迹、犯 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犯罪信息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定的前提 ,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的基础。[12]
然而,我国现阶段对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一,它们基本只涉 及对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即只分析了在侦查过程中如何利用犯罪信息与侦查信息破 案的方法,而未涉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其实,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只能告诉 人们应该有效地利用各种案件信息破案,而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才能告诉人们应该 如何识别和分析各种信息、如何利用信息破案。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础。如果 不能彻底了解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规律,则侦查过程中对信息的利用将是无本之木、 无水之源,最后成为一句空话。其二,我国目前侦查学中信息论分析仍只提出了思想, 只解释侦查学信息的概念、分类,很少涉及侦查中利用信息的各种规律,更没有人能够 构造出有用的模型。信息系统模型分析是信息论的核心方法,如果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拿 不出任何模型,则只能说明我国侦查学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低层次,尚不能对侦查实践发 挥应有的作用。
而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学术的未来走向必然是调整研究视角,将信息论方法用于分 析犯罪过程中的信息现象与规律,在此基础上开发出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分析模型。只有 这样,才能将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引向深入,真正拿出可用于指导侦查实践的成果。
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初步构想
在回顾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分析之后,笔者有意识地将它们结合起来,这 就是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出炉。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但 它更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至于采用“信息转移原理”名称的原因,并 不是对“物质转移原理”名称的简单模仿,而是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确 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 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 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既表明了犯罪过程中信息 转移的必然性,又涉及信息转移的内容与相关模型。
(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
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转移,首先是由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决定的。马克思主 义犯罪观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反社会的物质性表现形式,而非行为人单纯的 主观意念。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将犯意外化为行为,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 罪对象时,犯罪才随之发生。这就是侦查学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13]依 照该原理,既然犯罪是一种物质的运动,那它必然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 必然会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引起信息转移的出现:一方面,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会促使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发生变化,将其自身的信息保存在变化后的被害人 、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中;另一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还会造成自身的变化,将被 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的信息存储在自己身上。
此外,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案件信息与熵(或混乱度)的关系上讨论。信息论认为,犯 罪过程同其他自然过程一样,是一个熵值增大即混乱度增大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熵 值增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自然意义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与生命的 终结、对物品、场所的破坏;②社会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某一种社会关系(所 有关系、人身关系等)的破坏,尤其是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的变化;③个人意义上的混乱 度的增加,如犯罪人在作案前后的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受害人对犯罪人个人、实施犯 罪过程的记忆。当然,此三种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尤其后两者 多相互结合。而这些混乱度的增加本身就表现为一定的信息转移,可以被广泛运用于侦 查实践中。
(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
犯罪过程中所转移的信息是指刑事案件信息,即犯罪案件的准备、发生、发展、结果 及其状态的各种表征或秉性知识。它在侦查活动中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为侦查人员消 除案件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获得有助于破案的知识。
这种信息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归入相应的类型:(1)依照其内 容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犯罪信息、反侦查信息与其他关联信息。所谓犯罪信息, 是指来自犯罪行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犯罪现场
所有这些信息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结构和联系的方式存在着。每一条信息或 每一组信息都会反映案件的人、事、物、时、空五要素或其中之一,它们在犯罪预备阶 段、犯罪实施阶段、罪后阶段所发生的转移也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互相联系、甚至互 动地进行。转移的结果是使上述五要素可以反映在案件的各个方面。虽然有些转移的信 息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使之作出矛盾的侦查推断,但大多数信息针对案件中同一要素时 基本上是相互印证的,这为侦查人员不断明晰案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及规律
为了说明信息传递的基本原理,信息论创始人仙农曾提出过著名的信息系统模型。这 个模型主要由信源、信源编码器、信道编码器、信道、信道译码器,信宿译码器、信宿 等几部分构成。这一模型的运行原理是,消息从信源发出,经发送机将消息转变为信号 ,输入信道,经过信道译码器,信号被接收机译码还原,将信息传输给信宿。同时,信 息的传输必定要经过信道,信道中总有噪声干扰,所以信宿所获及的全部消息并非原来 从信源中发出的消息。尽管这一模型具有很强的数学意味,但是它仍然可以用来阐释许 多社会现象的运行机制。为了使于阐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本文把这一模型的 结构简化成三个部分:信源、信道和信宿。
信源是指信息的源泉,犯罪过程中的信源主要是作案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犯罪单位。总的来说,对于整个自然和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物质系 统,具有特定的耗散结构。作为一个物质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衍生物,物质 系统的信息不仅反映着自身也反映了它与社会物质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痕迹。在侦查 实践中,把握这一点有利于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信道是 指传送信息的通道,犯罪过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行为 与罪后处理行为等。通过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作案人的信息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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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现阶段对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一,它们基本只涉 及对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即只分析了在侦查过程中如何利用犯罪信息与侦查信息破 案的方法,而未涉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其实,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只能告诉 人们应该有效地利用各种案件信息破案,而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才能告诉人们应该 如何识别和分析各种信息、如何利用信息破案。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础。如果 不能彻底了解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规律,则侦查过程中对信息的利用将是无本之木、 无水之源,最后成为一句空话。其二,我国目前侦查学中信息论分析仍只提出了思想, 只解释侦查学信息的概念、分类,很少涉及侦查中利用信息的各种规律,更没有人能够 构造出有用的模型。信息系统模型分析是信息论的核心方法,如果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拿 不出任何模型,则只能说明我国侦查学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低层次,尚不能对侦查实践发 挥应有的作用。
而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学术的未来走向必然是调整研究视角,将信息论方法用于分 析犯罪过程中的信息现象与规律,在此基础上开发出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分析模型。只有 这样,才能将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引向深入,真正拿出可用于指导侦查实践的成果。
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初步构想
在回顾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分析之后,笔者有意识地将它们结合起来,这 就是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出炉。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但 它更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至于采用“信息转移原理”名称的原因,并 不是对“物质转移原理”名称的简单模仿,而是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确 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 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 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既表明了犯罪过程中信息 转移的必然性,又涉及信息转移的内容与相关模型。
(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
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转移,首先是由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决定的。马克思主 义犯罪观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反社会的物质性表现形式,而非行为人单纯的 主观意念。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将犯意外化为行为,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 罪对象时,犯罪才随之发生。这就是侦查学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13]依 照该原理,既然犯罪是一种物质的运动,那它必然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 必然会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引起信息转移的出现:一方面,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会促使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发生变化,将其自身的信息保存在变化后的被害人 、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中;另一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还会造成自身的变化,将被 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的信息存储在自己身上。
此外,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案件信息与熵(或混乱度)的关系上讨论。信息论认为,犯 罪过程同其他自然过程一样,是一个熵值增大即混乱度增大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熵 值增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自然意义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与生命的 终结、对物品、场所的破坏;②社会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某一种社会关系(所 有关系、人身关系等)的破坏,尤其是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的变化;③个人意义上的混乱 度的增加,如犯罪人在作案前后的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受害人对犯罪人个人、实施犯 罪过程的记忆。当然,此三种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尤其后两者 多相互结合。而这些混乱度的增加本身就表现为一定的信息转移,可以被广泛运用于侦 查实践中。
(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
犯罪过程中所转移的信息是指刑事案件信息,即犯罪案件的准备、发生、发展、结果 及其状态的各种表征或秉性知识。它在侦查活动中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为侦查人员消 除案件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获得有助于破案的知识。
这种信息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归入相应的类型:(1)依照其内 容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犯罪信息、反侦查信息与其他关联信息。所谓犯罪信息, 是指来自犯罪行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犯罪现场
及犯罪环 境的改变与变异,这种改变和变异中蕴含的信息;而犯罪人为掩盖犯罪实施各种伪装等 反侦查行为,必然要增添新的掩盖犯罪、歪曲事实、逃避侦查的行动轨迹,这里面所蕴 含的信息便是反侦查信息,它有别于犯罪信息;除此之外,案件中还会派生出其他有关 的信息。简言之,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反侦查信息是反侦查行为的共生体, 它们是犯罪过程中转移的主要信息。(2)依照其寓存形式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物 质性信息与意识性信息。物质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种宏观与微观的固体、液体与气体物 质的信息,意识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脑记忆 中的信息。一般来说,前者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小,虽然也可能因遭到人为或自然破坏、 变质或污染而失真,但不会主动“造假”;而后者则要受到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既 有可能因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陈述能力而失真或减值,又有可能因提供者的 利害关系等而不如实反映案情。我国著名学者何家弘曾经总结说,“神证——人证—— 物证”证明方法的转变是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我国当前要转变以“人证”为主的办案 观念,转向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14]由此看来,我国的侦查活动也要由重视 意识性信息的收集与运用,转向强调物质性信息的收集与运用。此外,依据其来源的不 同,案件信息还可以分为犯罪人信息、被害人信息、目击证人信息、犯罪现场信息与犯 罪环境信息等。
所有这些信息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以结构和联系的方式存在着。每一条信息或 每一组信息都会反映案件的人、事、物、时、空五要素或其中之一,它们在犯罪预备阶 段、犯罪实施阶段、罪后阶段所发生的转移也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互相联系、甚至互 动地进行。转移的结果是使上述五要素可以反映在案件的各个方面。虽然有些转移的信 息可能误导侦查人员、使之作出矛盾的侦查推断,但大多数信息针对案件中同一要素时 基本上是相互印证的,这为侦查人员不断明晰案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及规律
为了说明信息传递的基本原理,信息论创始人仙农曾提出过著名的信息系统模型。这 个模型主要由信源、信源编码器、信道编码器、信道、信道译码器,信宿译码器、信宿 等几部分构成。这一模型的运行原理是,消息从信源发出,经发送机将消息转变为信号 ,输入信道,经过信道译码器,信号被接收机译码还原,将信息传输给信宿。同时,信 息的传输必定要经过信道,信道中总有噪声干扰,所以信宿所获及的全部消息并非原来 从信源中发出的消息。尽管这一模型具有很强的数学意味,但是它仍然可以用来阐释许 多社会现象的运行机制。为了使于阐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本文把这一模型的 结构简化成三个部分:信源、信道和信宿。
信源是指信息的源泉,犯罪过程中的信源主要是作案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犯罪单位。总的来说,对于整个自然和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物质系 统,具有特定的耗散结构。作为一个物质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衍生物,物质 系统的信息不仅反映着自身也反映了它与社会物质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痕迹。在侦查 实践中,把握这一点有利于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信道是 指传送信息的通道,犯罪过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施行为 与罪后处理行为等。通过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作案人的信息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