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得以四散开来。在侦查实 践中,信道是决定取证方向的基本因素。信宿是指传送信息结束后信息的归宿,犯罪过 程中的信宿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被害人在接受信息时具有主观 能动性,他总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作案人的各种信息,故而他存储的信息是否准确取决 于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表达能力;而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它们 存储信息的方式是各种痕迹物证。如果用图来表示的话,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至 少可归结为以下两种模型:一是人—人信息转移模型(见图1),二是人—场所信息转移 模型(见图2)。
附图
严格地说,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并不是单向的,被害人的信息也可能传递给作案人 、甚至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他们传递信息的信道往往不是犯罪行为而更可能是抵抗行 为)。由于这些信息转移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要现象,故限于篇幅关系暂不做展开。
由图可以看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遵循两大规律:一是不守恒性的规律。传统的 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物质是不灭的,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增加的物质 必定是另一方减少的,一方减少的物质必定到了另一方身上,转移的物质不能分享、复 制;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信息是可以分享的,它以复制的方式进行转移,犯罪过程 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对方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种信息 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二是不一定对称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 犯罪过程中的物质转移是对称性的,发生接触的物体任一方都会在对方身上留下源于自 身的物质;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既可能是双向的,也可能是 单向的,在发生转移的物体一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另一方的同时,另一方不一定对 应地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这一方。
上述两大规律充分说明了信息转移原理不是物质转移原理的简单翻版,而是一种超越 。它告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有意识地利用转移得来的信息,而且要主动遵守 信息论的基本方法。
(四)信息转移原理与信息论分析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转移原理既是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又是信息论用于分析 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是原先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是因为这一 理论基本克服了物质转移原理的种种局限性,可以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更 好地指导侦查办案实践。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只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 论,是因为该原理只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它不涉 及其他方面。
如果进一步用信息论方法分析犯罪过程的话,人们至少还能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 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概括出一些可供实践借鉴的规律与经验,提炼出所谓的信 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也不是不可能的。总而言之,将信息论方法不要局限于侦查 过程,要大胆拓展至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就能真正起到实效,结出更 多的指导侦查实践的重要成果。
五、信息转移原理的理论意义
笔者试拟信息转移原理,绝不是要否定物质转移原理,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 纵向深化。笔者认为,该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信息转移原理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侦查学,更好地指导实践。这是因为,传统 的物质转移原理局限于物证技术学中的微量物证,适用范围狭窄,而信息转移原理则适 应了现代科学技术、侦查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解决传统理论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这一点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中体现得的较为明显。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和剧增,不仅要求 人们必须挖掘出此类案件侦查的方法论基础,而且要求必须在知识与观念上都要有所突 破。
其次,信息转移原理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
再次,信息转移原理决定了人们应科学地看待侦查和鉴定。在犯罪过程中,信息的转 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对称的,而且不具有守衡性,转移活动中任何意 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灭失。而侦查与鉴定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的专 门活动,它只能够尽可能地复现信息转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同样可能出错 。(注:关于侦查活动中的相对性,详见笔者拙文“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载《福建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 》2001年第7期。)当然,这并不否认人们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犯罪信息的可能。
六、结语
作为侦查学、法庭科学的基础理论,物质转移原理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 同和持续的发展。但事易时移,无论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固守传统的 理论只会导致泥古不化。人们在研究侦查学新问题的时候必须对该理论有所突破,为其 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在实质和适用上都得到更大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 务。信息转移原理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当然,本文所论及的仍只是一种理 论构想,尚需要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与润色,更期待各位方家的批评指正。
现在学术界对侦查学原理的探讨似乎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脱离侦查实践研究侦查学 原理。其实,侦查学原理只有对侦查实践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笔者倾向于选择“侦查途径”的角度来研究侦查学原理。笔者认为,个案侦查中的每 一条侦查途径后面都隐藏着一个深邃的侦查学原理,如主张“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开展 侦查”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因果关系原理”或“犯罪的物质性原理”,主张“从 调查痕迹物证、控制赃物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过程的信息转移原理”或“犯 罪过程的物质转移原理”,主张“从排查作案时间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时 空关系原理”,主张“从摸底排队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同一认定原理”。这是赘 话,权作“引玉之砖”。
收稿日期:2002-11-12
【参考文献】
[1][2][13]刘品新.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J].法学家,2002,(1).
[3](前苏联)拉·别尔金著,李瑞勤译.刑事侦察学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198-199.
[4]Keith Inman,Norah Rudin:“Principle and Practices of Criminalistics,The Profession of Forensic Science”,2001,by PcRc Press LLC.
[5]王传道.侦查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11-412.
[6]公安大学学报,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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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严格地说,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并不是单向的,被害人的信息也可能传递给作案人 、甚至犯罪现场及犯罪环境(他们传递信息的信道往往不是犯罪行为而更可能是抵抗行 为)。由于这些信息转移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要现象,故限于篇幅关系暂不做展开。
由图可以看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遵循两大规律:一是不守恒性的规律。传统的 物质转移原理认为,物质是不灭的,犯罪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增加的物质 必定是另一方减少的,一方减少的物质必定到了另一方身上,转移的物质不能分享、复 制;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信息是可以分享的,它以复制的方式进行转移,犯罪过程 中发生接触的两个物体中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对方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种信息 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二是不一定对称性的规律。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认为, 犯罪过程中的物质转移是对称性的,发生接触的物体任一方都会在对方身上留下源于自 身的物质;而信息转移原理则认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既可能是双向的,也可能是 单向的,在发生转移的物体一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另一方的同时,另一方不一定对 应地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了这一方。
上述两大规律充分说明了信息转移原理不是物质转移原理的简单翻版,而是一种超越 。它告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有意识地利用转移得来的信息,而且要主动遵守 信息论的基本方法。
(四)信息转移原理与信息论分析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转移原理既是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又是信息论用于分析 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是原先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是因为这一 理论基本克服了物质转移原理的种种局限性,可以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更 好地指导侦查办案实践。之所以说信息转移原理只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 论,是因为该原理只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它不涉 及其他方面。
如果进一步用信息论方法分析犯罪过程的话,人们至少还能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 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概括出一些可供实践借鉴的规律与经验,提炼出所谓的信 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也不是不可能的。总而言之,将信息论方法不要局限于侦查 过程,要大胆拓展至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就能真正起到实效,结出更 多的指导侦查实践的重要成果。
五、信息转移原理的理论意义
笔者试拟信息转移原理,绝不是要否定物质转移原理,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 纵向深化。笔者认为,该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信息转移原理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侦查学,更好地指导实践。这是因为,传统 的物质转移原理局限于物证技术学中的微量物证,适用范围狭窄,而信息转移原理则适 应了现代科学技术、侦查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解决传统理论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这一点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中体现得的较为明显。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和剧增,不仅要求 人们必须挖掘出此类案件侦查的方法论基础,而且要求必须在知识与观念上都要有所突 破。
其次,信息转移原理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
。刑事案件发生后,必 然会出现大量的信息,其中既有表现为痕迹、物证的物质性信息,又有表现为当事人陈 述、证人证言的意识性信息,既有反映犯罪事实的犯罪信息,又夹杂有大量的反侦查信 息、干扰信息、无关信息。对此,侦查人员应按照信息论分析的方法,从作案人、被害 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四个方面去收集信息,然后研究各种信息是如何转移的,相互 之间能否印证等,为我所用。
再次,信息转移原理决定了人们应科学地看待侦查和鉴定。在犯罪过程中,信息的转 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对称的,而且不具有守衡性,转移活动中任何意 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灭失。而侦查与鉴定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的专 门活动,它只能够尽可能地复现信息转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同样可能出错 。(注:关于侦查活动中的相对性,详见笔者拙文“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载《福建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 》2001年第7期。)当然,这并不否认人们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犯罪信息的可能。
六、结语
作为侦查学、法庭科学的基础理论,物质转移原理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 同和持续的发展。但事易时移,无论是犯罪还是侦查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固守传统的 理论只会导致泥古不化。人们在研究侦查学新问题的时候必须对该理论有所突破,为其 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在实质和适用上都得到更大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 务。信息转移原理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当然,本文所论及的仍只是一种理 论构想,尚需要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与润色,更期待各位方家的批评指正。
现在学术界对侦查学原理的探讨似乎存在一些误区,一些人脱离侦查实践研究侦查学 原理。其实,侦查学原理只有对侦查实践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笔者倾向于选择“侦查途径”的角度来研究侦查学原理。笔者认为,个案侦查中的每 一条侦查途径后面都隐藏着一个深邃的侦查学原理,如主张“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开展 侦查”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因果关系原理”或“犯罪的物质性原理”,主张“从 调查痕迹物证、控制赃物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过程的信息转移原理”或“犯 罪过程的物质转移原理”,主张“从排查作案时间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犯罪的时 空关系原理”,主张“从摸底排队入手”的侦查途径背后是“同一认定原理”。这是赘 话,权作“引玉之砖”。
收稿日期:2002-11-12
【参考文献】
[1][2][13]刘品新.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J].法学家,2002,(1).
[3](前苏联)拉·别尔金著,李瑞勤译.刑事侦察学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198-199.
[4]Keith Inman,Norah Rudin:“Principle and Practices of Criminalistics,The Profession of Forensic Science”,2001,by PcRc Press LLC.
[5]王传道.侦查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11-412.
[6]公安大学学报,1986,(1).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