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庞建兵法律论文网
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
庞建兵(f_accounting@163.com)
摘要: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及司法会计发展过程中几种典型的“司法会计观”,总结归纳了我国司法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司法会计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检查 司法会计鉴定
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于诉讼过程的两个核心问题。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科学的证据离不开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科学技术的运用不仅大大提高和延伸了办案人员的感知能力和破案能力,而且通过科技手段收集、鉴别、审查核实证据,也为公正审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审判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篷勃发展起来的。借助于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会计已成为司法鉴定技术领域内的一支生力军,其在司法机关诉讼中准确“认定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证据”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象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备受关注。探讨司法会计的“历史”与发展,解读制约司法会计发展的因素,以期让更多的司法界同仁们来了解它、关注它,是本文的主题。
一、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据现有资料记载,司法会计活动及司法会计学在我国出现还属当代的事情。
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由会计人员来查帐,并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活动还不能视为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机关中也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
从5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由于受各方面的影响,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止不前。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从87年开始了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人员2000余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司法会计工作的范围也由原来主要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扩大到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委托,为公安、法院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
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的法院还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
到二十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是基于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已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发挥了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司法机关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司法机关对于掌握的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往往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当需查明的这些事实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或需要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时,可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来对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或帐目进行检验,以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依据。
第二,为司法机关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指导办案活动。刑事侦查原理表明,任何犯罪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就能够随时发现犯罪疑点,捕捉犯罪信息,为侦查指明方向,及时采取措施,获取证据,侦破案件。
第三,为司法机关查明和证实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而司法机关所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这些专门性问题的客观真实情况,案件的承办人员也会因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来鉴别和确认有关财务会计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揭示这些财务会计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或某一经济活动的时间、内容及过程等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为司法机关审查和运用证据提供科学保障。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而言,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科学、客观、可靠,是否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要求。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为司法机关正确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提供科学保障。
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争鸣与勃兴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现有资料记载,在8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人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只有极少数的会计人员和高校的教学人员对司法会计实践和司法会计教学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从80年代开始,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才真正开始。
1981年,司法部在制定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学列入了教学计划,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选修课。为适应教学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开设了司法会计学课程,并编印了内部司法会计教材。
1985年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建立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者,结合司法会计实践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并逐渐成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主力军。1987年、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大连、南宁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和理论研讨会。这两次会议,不仅总结了检察机关自开展司法会计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交流了工作经验,对司法会计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两次会议,极大地推动了检察机关乃至全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在司
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局限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帐、查物。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学。
依据这一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鉴定学由司法会计鉴定概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学的概念、对象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主体等基本理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理论(包括对会计资料、相关财物的鉴定技术以及鉴定技术在各类案件中的运用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理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以及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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