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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上,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可以转让;其入渔权对本权而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依据合同而取得入渔权不能按照合同再任意转让,只有事先征得本权人的同意,入渔权才得转让。(注:林丽香:《现行渔业法修订草案试拟》,《辅仁法学》第7期,第94页,转引自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
  实践证明,有限制地承认捕捞权的让与性,使捕捞权的财产权性彰显,财产价值增加,更有效益,也不会违反《渔业法》关于“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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