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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证不当而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或重新举证,从而导致质证程序重复的情况。
往往在庭审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或有的证据未经认证等情况,常常需要要求当
事人补充举证,使得一些本来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质证,造成诉
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诉讼程序的无限度延长。此制度经一些地方法院的实践,证
明是切实可行的,是能极大促进司法效率的。 这些实践中的改革不仅是司法公正
的内在要求,也是效益原则的核心内容。
6、对于简易程序适用和审判周期的问题。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贯彻"两
便"原则: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按照《民诉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理,都简化了程序和手续,不受普
通程序某些规定的约束。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使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
加以解决,可以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
力、财力。减少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精力和时间的投入,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提
高司法效益。所以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笔者法院审判实践中,通过例举
法对简易适用的范围进行规定,从而增加简易程序的操作性,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的
作用。而对于审判周期问题也从下例几项进行完善:(1)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为《民诉法》对诉讼中的许多阶段和环节,都规定了一
定的时间,对法院或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做了设置,即期间和期日。案件的
审理期限,意味着对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制约。审理期限是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
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审
理期限还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
非规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2)
要取消诉讼中止的弹性条款、应细化简易程序转为普遍程序的事由。要严格限制法
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7、改革传统的案件审批制度,充分调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建立
激励机制。首先,对于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由合议庭集体签批,或由独任审判员
签批,不必经过庭长、院长。其次,法院制订当庭宣判规则,对于有条件当庭宣
判的案件,应当规定当庭宣判,对此应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和不予当庭宣判的惩罚
措施。第三,对于所谓错案,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而败诉,即使
因为将来提供证据也不能认定法官的责任。因为实体上的判决,除显示公平以外
,没有根本的对与错,因此而对法官进行追究,只能增加办案人员的压力,影响
当庭宣判。第四,根据目前的现状,以及形势发展的要求,法院应当设立准备庭
,负责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举证、限期举证、调查取证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综上,只要认真对待,措施得当,司法效率一定会大大提高
8、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无序化问题。首先,应改革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将无
限申诉、无限再审改为有限再审,具体构想是: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具体
规定再审期限,确定法院级别管辖,明确规范再审事由。其次,是明确规定了再
审的次数,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
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即各级人民法院依院长发现制
度决定再审,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能指令
一次;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这样明
确的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次数以及再审申请人以同一理由无限申诉的
缺陷,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是明确界定了引发再审程
序的理由。第三,解决了申诉事由无限问题。针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对引发再审程序理由规定笼统,含义宽泛,不便操作的情况,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
见》)中明确了发起再审的理由,解决了申诉事由无限的状况。从实体公正和程
序公正两方面保证了再审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 四,是明确规定了不予再审立案
的情形,明确了提起再审的时间。为解决“申诉时间无限”的现象,《若干意见

》明确了对一般刑事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为两年,同时规
定了不受两年限制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况,即认为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
告无罪、原审被告人在两年内提出过申诉未被受理的,以及认为案件重大、疑难
和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



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叶文炳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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