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
2.特殊目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主要在于其与公司法上公司的差别:首先从设立上来说,考虑到一方面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接受并持有基础资产,另一方面要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特殊目的公司设立门槛要低于一般的公司,即其最低资本金要求应该少于一般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其次从性质上说,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发起人设立,应该是一个一人公司,这就要突破我国公司法而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特别的规定。再次,从公司组织来说,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构类似,但为了兼顾降低运行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制度设计应该加以简化。如书面投票制度的采纳,董事监事最低人数为一人等。最后就是对公司的行为能力的限制,公司除非为了对投资人履行公司证券的债务,不得借入款项;公司的流动资金,一般来说都是处分基础资产而来,其运用也应该限于风险较低的投资标的。
总之,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能否建立起值得投资人信任的法律制度,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克服有关的法律障碍,尽早制定与特殊目的机构相关的法律,从而促进我国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David G.Glennie,Eduard C.de Bouter & Randall D.Lude.Securitization[J].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
[2]Gilles Saint Marc & Gide Loyrette Nouel.French Securitization:NewLegislation Eliminates Last Remaining Constraints[J].The SecuritizationConduit,1998,(1)。
[3]王志诚。特殊目的公司与投资人之保护机制[J].月旦法学,2002,(88)。
[4]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Philip R Wood.Title Finance Derivatives,Securitization,Set-off andNetting[M].Sw
[6]何小锋,刘永强。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在中国实践-对中国一个早期案例的研究[J].经济学,1999,(2)。
[7]王文宇。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律架构与管制争议[J].法学论丛,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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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能否建立起值得投资人信任的法律制度,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克服有关的法律障碍,尽早制定与特殊目的机构相关的法律,从而促进我国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David G.Glennie,Eduard C.de Bouter & Randall D.Lude.Securitization[J].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
[2]Gilles Saint Marc & Gide Loyrette Nouel.French Securitization:NewLegislation Eliminates Last Remaining Constraints[J].The SecuritizationConduit,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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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hilip R Wood.Title Finance Derivatives,Securitization,Set-off andNetting[M].Sw
eet & Maxwell,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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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文宇。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律架构与管制争议[J].法学论丛,2002,(2)。
《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