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商业信用通过承诺的方式加以验证,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不诚实和不兑现承诺。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注:参见陈洪隽:《我国失信损失占GDP比重高达10%-20%》,《经济参考报》2002年4月10日,第5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由于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没有惩罚或惩处的力度相当小,根本不足以起到对行为主体的警戒作用。当受到处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效益时,市场主体便会很自然地选择逃避法律选择失信。即使他们多次受到处罚,也会因利益的驱使而继续从事违法的交易活动,失信的行为也就很难杜绝了。
2.“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注:傅剑锋:《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南方都市报》2002年11月29日,第A04版。)特别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甚至产生“泛法律主义”的思潮,(注:参见李正华:《“泛法律主义”思潮中的道德失缺》,《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而另一个错误还在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认为“法乃刑”,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是违法。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欠债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不是违法,只是一般的德行问题。
3.经济活动主体片面追求利润。经济活动讲求投入和产出,追求利润。在制度的设计上,如果没有考虑到利益关系,没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没有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讲信用-秩序混乱-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后果。计划经济中的“大锅饭”使人们仅注重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主体的独立性迫使经济活动主体注重经济效益。为了金钱,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而把信用、诚实全都抛在了脑后。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没有多少文化、不讲道德的人赚了大钱,而循规蹈矩的人反倒步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
4.商业信用信息得不到充分公开。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与有关的商业资信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有相当大的关系。在一国范围内,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有关商业资信资料,有助于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现行的商业信息管理体制下,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相关企业商业信用数据的:一是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渠道获得;二是通过自己调查或者委托调查获得;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使商业资信判断时搜集数据成本过高。因此,造成了很多企业因不能获得对方的商业资信资料而盲目行动导致受损,而有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商业资信公开不充分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三)商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1.商业信用缺失使经济秩序混乱。在某些人不讲商业信用的情况下,遵守规则和讲商业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失,而不讲商业信用者反而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一旦成为一种风气,则会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从而将会导致社会信用整体水平的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创伤。如果一个企业或社会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普遍缺乏对规律和秩序的尊重,普遍缺乏系统的敬业精神,那么机体本身就存在着失败的基因,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失范。当不讲商业信用的主体能够获得利益,而讲商业信用的主体却受到损失的时候,讲信用的主体也就会背离信用,这也就是“二律背反”的现象。这种现象不断循环,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轨道。
2.商业信用缺失使企业形象受损。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相互信任之上。由于整体的商业信用缺失,使得社会中形成了“无商不奸”的错误认识,人人都以戒备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多得之奢侈品。然而,不讲商业信用只会骗得了一时,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却是日后所难以弥补的。我国出口到俄罗斯的羽绒大衣开始在当地有很好的销路,但是由于一些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以废次的填充物充当羽绒,尽管一时得逞,但却是以俄罗斯人不信任中国货的结果收场,严重影响了其他讲信用的企业的出口销售。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过期月饼馅料充当新鲜馅料坑骗顾客的做法被曝光后,其信任度一落千丈并导致最终破产。
3.商业信用缺失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政府在纷繁杂乱的国际关系中,能够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处理各种关系,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我国政府掷地有声的语句和以后的兑现,证实了“中国人讲话是算数的”。但是,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国内经济活动主体开展业务的时候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我国GDP中大概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注:参见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经济日报》2002年4月16日,第2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人民币
4.商业信用缺失导致社会相应制度的扭曲。商业信用缺失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所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溯源至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话题。
三、信用制度的构建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不会天然地讲信用。人是理性的,总是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遵守信用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就选择遵守信用;反之,他们自然会选择背信弃义。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者,使“老实人”得到好处,讲信用才可能成为社会必然的现象。
(一)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建设
道德有普适性和职业性之分。我国从小学就开始进行了道德教育,但是从社会的现实方面分析却收效不大,这与我们的道德教育重点及方法有关。过去我们片面地强调甚至以爱党、爱国的政治教育取代了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教育,无形中忽视了对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教育。2001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明礼诚信”是紧接着“爱国守法”之后的第二个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其实,失信已经不仅仅是限于商业领域了。朱róng@①基总理在200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用较长的篇幅强调了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信用教育实质上可以从道德教育着手,从儿童的言行教育开始,延续到成人的公民教育,再到职业道德教育,应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日常的继续培训和考核工作之中。从为人之本方面分析,孔子早就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注:《论语·为政》)王安石也说“人无信不立”。(注:《辞同修起居注状·第四状》)事实说明: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旺、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开展有关诚信的全民教育,树立起全民、全社会讲诚信的良好 《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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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由于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没有惩罚或惩处的力度相当小,根本不足以起到对行为主体的警戒作用。当受到处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效益时,市场主体便会很自然地选择逃避法律选择失信。即使他们多次受到处罚,也会因利益的驱使而继续从事违法的交易活动,失信的行为也就很难杜绝了。
2.“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注:傅剑锋:《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南方都市报》2002年11月29日,第A04版。)特别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甚至产生“泛法律主义”的思潮,(注:参见李正华:《“泛法律主义”思潮中的道德失缺》,《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而另一个错误还在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认为“法乃刑”,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是违法。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欠债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不是违法,只是一般的德行问题。
3.经济活动主体片面追求利润。经济活动讲求投入和产出,追求利润。在制度的设计上,如果没有考虑到利益关系,没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没有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讲信用-秩序混乱-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后果。计划经济中的“大锅饭”使人们仅注重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主体的独立性迫使经济活动主体注重经济效益。为了金钱,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而把信用、诚实全都抛在了脑后。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没有多少文化、不讲道德的人赚了大钱,而循规蹈矩的人反倒步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
4.商业信用信息得不到充分公开。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与有关的商业资信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有相当大的关系。在一国范围内,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有关商业资信资料,有助于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现行的商业信息管理体制下,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相关企业商业信用数据的:一是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渠道获得;二是通过自己调查或者委托调查获得;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使商业资信判断时搜集数据成本过高。因此,造成了很多企业因不能获得对方的商业资信资料而盲目行动导致受损,而有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商业资信公开不充分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三)商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1.商业信用缺失使经济秩序混乱。在某些人不讲商业信用的情况下,遵守规则和讲商业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失,而不讲商业信用者反而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一旦成为一种风气,则会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从而将会导致社会信用整体水平的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创伤。如果一个企业或社会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普遍缺乏对规律和秩序的尊重,普遍缺乏系统的敬业精神,那么机体本身就存在着失败的基因,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失范。当不讲商业信用的主体能够获得利益,而讲商业信用的主体却受到损失的时候,讲信用的主体也就会背离信用,这也就是“二律背反”的现象。这种现象不断循环,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轨道。
2.商业信用缺失使企业形象受损。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相互信任之上。由于整体的商业信用缺失,使得社会中形成了“无商不奸”的错误认识,人人都以戒备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多得之奢侈品。然而,不讲商业信用只会骗得了一时,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却是日后所难以弥补的。我国出口到俄罗斯的羽绒大衣开始在当地有很好的销路,但是由于一些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以废次的填充物充当羽绒,尽管一时得逞,但却是以俄罗斯人不信任中国货的结果收场,严重影响了其他讲信用的企业的出口销售。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过期月饼馅料充当新鲜馅料坑骗顾客的做法被曝光后,其信任度一落千丈并导致最终破产。
3.商业信用缺失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政府在纷繁杂乱的国际关系中,能够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处理各种关系,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我国政府掷地有声的语句和以后的兑现,证实了“中国人讲话是算数的”。但是,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国内经济活动主体开展业务的时候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我国GDP中大概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注:参见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经济日报》2002年4月16日,第2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人民币
。(注:参见周汉华:《信用与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3期。)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就曾经有20份左右的提案是关于“企业信用”问题的。
4.商业信用缺失导致社会相应制度的扭曲。商业信用缺失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所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溯源至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话题。
三、信用制度的构建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不会天然地讲信用。人是理性的,总是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遵守信用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就选择遵守信用;反之,他们自然会选择背信弃义。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者,使“老实人”得到好处,讲信用才可能成为社会必然的现象。
(一)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建设
道德有普适性和职业性之分。我国从小学就开始进行了道德教育,但是从社会的现实方面分析却收效不大,这与我们的道德教育重点及方法有关。过去我们片面地强调甚至以爱党、爱国的政治教育取代了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教育,无形中忽视了对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教育。2001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明礼诚信”是紧接着“爱国守法”之后的第二个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其实,失信已经不仅仅是限于商业领域了。朱róng@①基总理在200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用较长的篇幅强调了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信用教育实质上可以从道德教育着手,从儿童的言行教育开始,延续到成人的公民教育,再到职业道德教育,应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日常的继续培训和考核工作之中。从为人之本方面分析,孔子早就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注:《论语·为政》)王安石也说“人无信不立”。(注:《辞同修起居注状·第四状》)事实说明: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旺、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开展有关诚信的全民教育,树立起全民、全社会讲诚信的良好 《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