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
风气,对于防止信用缺失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社会整体对于法律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教育、宣传部门应扮演积极的角色,要让市场主体认识到商业信用、信用权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企业、政府的失信行为也要予以披露曝光,让全社会都意识到缺乏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市场主体更多地知法守法,商业信用制度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
(二)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保障作用
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属于一个低层次的要求也是最底线的要求。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商业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应追究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合同履行后有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然而,仅有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信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舆论监督的层面,商业信用的遵守才能得到真正的认可与保护。一些国家已将商业信用权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这一条款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些无形财产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为对抗侵权行为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商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们往往将商业信用建立在道德和良心之上,仅借助于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以“君子协定”代替制度规则。因此,应将信用权的确认、保护,侵犯商业信用权的惩处等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化、明确化。这对于将商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护信用主体,防止商业信用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也符合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由于法律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惩罚过轻,在利益比较之下会间接地起到鼓励人们扔掉诚信的作用,客观上助长了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之蔓延。在发达国家,民事主体因失信造成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重。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增加失信成本,要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要适当调整诉讼和仲裁程序,以便于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
(四)建立商业信用公开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
我们已经建立了公民身分证管理制度和单位(法人)代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代码和单位代码管理制度,将商业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由专门的机关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有关缺乏商业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备案乃至公布于众,让其无所遁形。商业信用公开对于商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在我国的企业资信大多还处于封锁状态,个人资信更难以查实。有关工商管理、质检、劳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公证等部门应联机形成一个检索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以便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创造公平的条件。上海已经建立了“诚信档案”制度,各商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都留有案底,有关部门随时抽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给其打分,一旦发现有诚信缺失现象,商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诚信档案”制度已经起到一定的效果,今后应逐步推行。(注:参见万学忠:《为信用制度立法》,《法制日报》2002年3月9日,第2版。)
作为商业机构运营的信用中介公司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中介公司为咨询者开出商业信用报告后,有责任保证其准确性。如果因报告内容虚假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则要赔偿,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套制约机制。此外,民间的商会、协会等也要承担起自己在商业信用监督方面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个人和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信用好的企业胜出,商业信用差的企业退出,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
(五)企业应加强内部的自律建设
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无论是在设立的形式上还是在实质运作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出现违法操作。因此,除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公司法外,还要使我们的企业形式更加规范
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企业商业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商业信用评价系统。从“5C”即企业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这些信用要素来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实施“5C”管理制度。在“5C”中,企业品格是最核心的要素,它是指企业和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伦理、企业品德、企业行为和企业作风,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信用的好坏。(注:参见胡志英:《道德秩序与经济秩序》,《经济日报》2002年4月7日,第4版。)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也需要经济伦理来支持。仅仅依靠其中之一都是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法律是履行契约的权力支柱,伦理是履行契约的精神支柱。如果市场经济缺乏信誉机制,其交易成本大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望而却步,就会使契约难以履行。因此,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他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源泉。
与此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企业理念与文化,狠抓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经理人的商誉意识;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每个企业应从自身做起,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缺乏商业信用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我国必须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制度,将商业信用法律化、制度化。只有在商业信用制度的保障下,我国才能在世界经济的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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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左钅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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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社会整体对于法律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教育、宣传部门应扮演积极的角色,要让市场主体认识到商业信用、信用权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企业、政府的失信行为也要予以披露曝光,让全社会都意识到缺乏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市场主体更多地知法守法,商业信用制度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
(二)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保障作用
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属于一个低层次的要求也是最底线的要求。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商业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应追究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合同履行后有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然而,仅有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信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舆论监督的层面,商业信用的遵守才能得到真正的认可与保护。一些国家已将商业信用权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这一条款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些无形财产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为对抗侵权行为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商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们往往将商业信用建立在道德和良心之上,仅借助于舆论的力量来保障,以“君子协定”代替制度规则。因此,应将信用权的确认、保护,侵犯商业信用权的惩处等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化、明确化。这对于将商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护信用主体,防止商业信用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也符合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由于法律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惩罚过轻,在利益比较之下会间接地起到鼓励人们扔掉诚信的作用,客观上助长了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之蔓延。在发达国家,民事主体因失信造成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重。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增加失信成本,要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要适当调整诉讼和仲裁程序,以便于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
(四)建立商业信用公开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
我们已经建立了公民身分证管理制度和单位(法人)代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代码和单位代码管理制度,将商业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由专门的机关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有关缺乏商业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备案乃至公布于众,让其无所遁形。商业信用公开对于商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在我国的企业资信大多还处于封锁状态,个人资信更难以查实。有关工商管理、质检、劳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公证等部门应联机形成一个检索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以便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创造公平的条件。上海已经建立了“诚信档案”制度,各商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都留有案底,有关部门随时抽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给其打分,一旦发现有诚信缺失现象,商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诚信档案”制度已经起到一定的效果,今后应逐步推行。(注:参见万学忠:《为信用制度立法》,《法制日报》2002年3月9日,第2版。)
作为商业机构运营的信用中介公司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中介公司为咨询者开出商业信用报告后,有责任保证其准确性。如果因报告内容虚假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则要赔偿,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套制约机制。此外,民间的商会、协会等也要承担起自己在商业信用监督方面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个人和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信用好的企业胜出,商业信用差的企业退出,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
(五)企业应加强内部的自律建设
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无论是在设立的形式上还是在实质运作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出现违法操作。因此,除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公司法外,还要使我们的企业形式更加规范
化、操作更加合理化,从而减少违法失信的可能性。
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企业商业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商业信用评价系统。从“5C”即企业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这些信用要素来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实施“5C”管理制度。在“5C”中,企业品格是最核心的要素,它是指企业和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伦理、企业品德、企业行为和企业作风,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信用的好坏。(注:参见胡志英:《道德秩序与经济秩序》,《经济日报》2002年4月7日,第4版。)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也需要经济伦理来支持。仅仅依靠其中之一都是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法律是履行契约的权力支柱,伦理是履行契约的精神支柱。如果市场经济缺乏信誉机制,其交易成本大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望而却步,就会使契约难以履行。因此,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他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源泉。
与此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企业理念与文化,狠抓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经理人的商誉意识;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每个企业应从自身做起,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缺乏商业信用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我国必须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制度,将商业信用法律化、制度化。只有在商业信用制度的保障下,我国才能在世界经济的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钅右容
《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