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让的项目中,
项目业主至少应与原交通系统的收费、养护单位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合同
与计划进行管理。
4.6 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 妥善解决前期转让项目与行业管
理标准之间的矛盾
近期各地广泛开展的“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使道路行业管理的要求
逐步提高,相关费用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由于文明路创建活动带有
一定的区域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此在实施的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要长期不懈地开展这项工作,有必要根据
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尽快制定统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使其费
用开支能进入今后项目的运营成本。同时,对于前期已进行了经营权转
让的项目,由于这项费用开支当时未包含在转让价之内,故可考虑根据
项目运营的实际收益情况,由政府予以适当的补贴。尤其是对那些转让
后实际效益远低于转让时预测效益的项目,则应由政府全额承担,以确
保经营权转让后项目的正常运营。
4.7 积极推进交通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 努力控制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
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弊端造成了公路项目过高的建设成本,已成为制约公
路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深化交通的投资体制改革,应从新项目开始
,遵循“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落实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使投者在
项目决策期就能对工程投资进行应有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
实在在地推行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尽快落实投资主体对项目建
设的投资管理权,形成由投资主体对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全程统
一负责的投资建设体制,尽快形成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同时,采
取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用土地入股参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多方控
制项目的前期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及其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4.8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采用适当的相关政策 力求部分地锁定投
资风险
公路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不确因素多。因此,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锁
定投资风险,是影响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显然,以固定回报或变相
固定回报的方式已不可取。但鉴于社会资金难以凭借自身或中介力量对
公路项目未来的交能量作出较准确的预测,而交通部门在可行性报告中
的交通量预测又可能有相
当程度的失真,加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得交能量
的准确预测确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公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
的确较难把握,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变通的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锁
定投资风险。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营,适度地采取以下政策。
(1)政府可以给经营权受让方一个最低的交通量标准(如可行性报告
中预测交通量的90%)及其项目下的收费收入。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南
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政府承诺如果十七年内实际交通量低于预测标
准,政府允许给予一些补贴;
(2)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
,政府可给予受让方一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权,原则上与国家颁布的通货
膨胀率相适应;
(3)在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可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及其它
可以和受让方合作的项目优先照顾受让方;
(4)今后当新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立项时,应改变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
有关部门(交通厅局)完全按政府意志负责项目可行性(可批性报告)
的做法,而应由负责项目筹资、建设、运营及收回投资的投资主体,负
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应客观、严谨、规范地进行交通量预测
及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工作,既为项目决策又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提供科
4.9 加强现有项目的资产评估 收费年限的确定等基础性工作 努力
创造推进项目经营权转让良好的基础条件
针对现有收费公路中部分项目尚未进行过资产评估,尚未确定收费年限
等情况,建议交通部门组织专门的力量,结合项目通车后实际的交通量
,增长趋势及今后相关的路网规划等,对这些项目的交通量预测,投资
回收期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资产评估及确定合
理的收费年限,为推进公路经营权转让及其市场化运作做好相应的前期
准备。
总之,解决好公路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推动这项工
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参与,将大大加快我国新世
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7817.html
项目业主至少应与原交通系统的收费、养护单位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合同
与计划进行管理。
4.6 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 妥善解决前期转让项目与行业管
理标准之间的矛盾
近期各地广泛开展的“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使道路行业管理的要求
逐步提高,相关费用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由于文明路创建活动带有
一定的区域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此在实施的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要长期不懈地开展这项工作,有必要根据
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尽快制定统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使其费
用开支能进入今后项目的运营成本。同时,对于前期已进行了经营权转
让的项目,由于这项费用开支当时未包含在转让价之内,故可考虑根据
项目运营的实际收益情况,由政府予以适当的补贴。尤其是对那些转让
后实际效益远低于转让时预测效益的项目,则应由政府全额承担,以确
保经营权转让后项目的正常运营。
4.7 积极推进交通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 努力控制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
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弊端造成了公路项目过高的建设成本,已成为制约公
路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深化交通的投资体制改革,应从新项目开始
,遵循“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落实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使投者在
项目决策期就能对工程投资进行应有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
实在在地推行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尽快落实投资主体对项目建
设的投资管理权,形成由投资主体对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全程统
一负责的投资建设体制,尽快形成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同时,采
取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用土地入股参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多方控
制项目的前期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及其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4.8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采用适当的相关政策 力求部分地锁定投
资风险
公路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不确因素多。因此,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锁
定投资风险,是影响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显然,以固定回报或变相
固定回报的方式已不可取。但鉴于社会资金难以凭借自身或中介力量对
公路项目未来的交能量作出较准确的预测,而交通部门在可行性报告中
的交通量预测又可能有相
当程度的失真,加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得交能量
的准确预测确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公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
的确较难把握,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变通的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锁
定投资风险。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营,适度地采取以下政策。
(1)政府可以给经营权受让方一个最低的交通量标准(如可行性报告
中预测交通量的90%)及其项目下的收费收入。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南
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政府承诺如果十七年内实际交通量低于预测标
准,政府允许给予一些补贴;
(2)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
,政府可给予受让方一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权,原则上与国家颁布的通货
膨胀率相适应;
(3)在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可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及其它
可以和受让方合作的项目优先照顾受让方;
(4)今后当新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立项时,应改变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
有关部门(交通厅局)完全按政府意志负责项目可行性(可批性报告)
的做法,而应由负责项目筹资、建设、运营及收回投资的投资主体,负
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应客观、严谨、规范地进行交通量预测
及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工作,既为项目决策又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提供科
学的依据。
4.9 加强现有项目的资产评估 收费年限的确定等基础性工作 努力
创造推进项目经营权转让良好的基础条件
针对现有收费公路中部分项目尚未进行过资产评估,尚未确定收费年限
等情况,建议交通部门组织专门的力量,结合项目通车后实际的交通量
,增长趋势及今后相关的路网规划等,对这些项目的交通量预测,投资
回收期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资产评估及确定合
理的收费年限,为推进公路经营权转让及其市场化运作做好相应的前期
准备。
总之,解决好公路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推动这项工
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参与,将大大加快我国新世
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第4页)》